02_25_2026星島日報(美東版)

A10 02.25.2026 星期三 港聞 消息指,醫療輔助隊總參事黃英強被指控 於上月非禮醫療輔助隊一名女同袍,案 件交由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 據了解,黃英強日前到紅磡警署助查後,正 式被警方落案控告一項「非禮」罪名,今日在 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其醫療輔助隊總參事 的職位,早前已由副總監陳偉權署任。 保安局回覆《星島》查詢表示,該名人員 已被停職,又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 不宜評論。保安局續稱,局方非常重視其轄 下部隊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行 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政府 已制訂管理公務員隊伍的規例和命令,局方 已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人力資源安排,以 確保相關隊伍的運作和為市民提供的服務不 受影響。 翻查資料,黃英強於1997年11月加入消 防處任職救護主任,2007年10月晉升為高級 救護主任,2015年10月晉升為救護監督,並 於2018年10月出任助理救護總長,至2019年6 月15日起出任醫療輔助隊總參事。該職位是 醫療輔助隊公務員編制之首長,為全職政府 官員,須就隊伍在行政、策劃、訓練及日常 運作等方面是否得宜,向總監負責。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任何人如猥褻侵犯(非禮)另一人, 即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訂明的罪 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非禮有別於強姦,干犯非禮並不限性 別,男性對女性、男性對男性、女性對男性 或女性對女性,亦可能干犯非禮。大部分非 禮的行為均明顯與性有關,定罪與否的重點 在於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認為該行為屬猥褻。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故意侵犯受害人,而正常 思想的人會認為該侵犯行為及事發情況屬猥 褻。 大埔食品廠搭棚工疑失足墮亡 勞工處徹查 大埔工業邨發生致命工業意外。一名棚 架工人,昨午在一間食品廠三樓外牆棚架工 作,期間疑不慎失足墮樓,送院經搶救後證 實不治,警方列作工業意外,勞工處表示正 全速進行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並已向有 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直至處方 信納有關承建商已採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有關 危害,才可復工。 現場為大富街美心食品廠,一名姓彭(57 歲)外判搭棚工人昨日首日到上址工作,昨午 1時29分,他午膳完畢後返回工作地點,在爬 出三樓外牆棚架時疑失足墮下,後腦着地當 場昏迷不醒,救援人員接報到場,將傷者送 往那打素醫院搶救,惟他最終在下午2時22分 證實死亡。 美心集團回覆《星島》查詢表示,對這名 外判工人的不幸去世感到深切的悲痛,目前 正全力配合警方及勞工處進行的調查,並將 與外判公司及死者家屬保持緊密溝通。集團 向死者家屬致以最深切的慰問,並將提供一 切可能的協助。 工業傷亡權益會(工權會)對意外感到十 分難過,呼籲僱主和美心協助家屬度過難 關,並促請勞工處徹查意外原因,避免同類 事故再次發生。根據紀錄自2023到2025年期 間,最少發生了有12宗和棚架相關嚴重工業 意外,總共造成8死14傷。 工權會呼籲各施工地盤和前線工友,在 長假期前後工作時,必須確保工作安全。特 別是從事棚架高空工作的工種,必須確保在 開工前做好安全措施,僱主必須要提供合適 防墜裝備,例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繫於穩固點 的獨立救生繩,並監察前線員工正確使用相 關裝備。 本報記者梁國峰、楊偉亨、戚偉達香港報道 醫療輔助隊總參事黃英強涉嫌於上月非禮一名女同袍,日前他在警署助查後, 被警方落案控以一項「非禮」罪名,案件今日提訊。就事件保安局回覆《星島》查詢表 示,涉事人員已被停職,又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宜評論。 貨車越線撼櫃車 司機昏迷送院 天水圍發生交通意外。一輛貨車,昨清 晨行駛期間,突然失控越線,猛撞對面線 一輛貨櫃車,貨車車頭毀爛凹陷,司機半昏 迷被困車內。消防員趕至救出司機,送院救 治。警方正調查意外肇因。 31歲姓黎男子,昨清晨5時許駕駛一輛 中型貨車,沿屏廈路往流浮山方向行駛, 當途經近羅屋村時突然失控越過對面行車 線,與一輛貨櫃車迎頭猛撞。貨車車頭毀爛 凹陷,黎受傷陷半昏迷被困車內。69歲姓張 貨櫃車司機幸無恙,連忙報案求助。消防員 趕至,用工具拆開車門將黎救出,交由救護 員送院救治,黎抵院後回復清醒,幸無性命 危險。警方正對意外展開調查,了解事故原 因。 本報記者戚偉達香港報道 ■醫療輔助 隊總參事黃 英強被警方 落案控以一 項「非禮」罪 名,案件今 日提訊。 ■一名棚架 工人工作期 間疑不慎失 足墮樓,送 院經搶救後 證實不治。 醫療輔助隊總參事涉非禮同袍 保安局:當事人已停職 若犯事絕不姑息 ▍本報記者戚偉達香港報道 ▍ 簡訊 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昨午4時許有 汽車自焚。一輛掛有香港車牌的黑色 私家車,駛至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等 候通道時突然起火,冒出大量濃煙。 根據網上片段所見,現場火勢非常猛 烈,車頭陷入火海,其後有工作人員 拉起水喉向起火私家車射水灌救。火 警之後被救熄,惟私家車嚴重焚毀, 幸事件中無人受傷,至於起火原因有 待當局進一步調查。 本報記者香港報道 港珠澳大橋口岸汽車自焚 黃英強於醫療輔助隊總參事的 職位,早前已由副總監陳偉權署任。 陳官裁決指時任行政主任林珍妮是唯一負 責處理英基收生的行政人員,接受眾被 告的金錢利益,以協助12名學生插隊入讀幼 稚園,認罪後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指證其餘 被告。林珍妮被捕時對事件加以隱瞞,辯方 連日盤問質疑其證供不實,陳官認為這卻反 映林珍妮在免予起訴的保障之下便將事實和 盤托出,沒有隱惡揚善或降低自己的罪責, 作供時承認對自己不利的證供,反而令其證 供真實可信,表現出其毫無保留地願意承擔 後果。 協助插隊入讀 涉款64萬 陳官認為案中沒有任何事項足以影響其 誠信,林珍妮能夠清晰地交代如何與各被告 交涉,所言合情合理,並無犯駁之處,作供 表現非常堅定,在盤問下也沒有任何動搖, 裁定林珍妮供詞可信可靠。陳官不認同辯 方,不認為林珍妮為迎合廉署,而歪曲事實 或無中生有,因為林珍妮犯不着捏造事實, 誣衊其他被告,最後加重自己刑責和刑罰。 至於林珍妮職責在不同申請時段聯絡所有申 請人,本應根據輪候名單取錄排名前列的申 請人,但林珍妮利用了英基電腦系統漏洞, 自行抽選在候選名單上的目標申請人優先取 錄,為被告子女在輪候名單上插隊安排學 位,操弄自己目標人選入讀幼稚園。 陳官提到林珍妮方法包括優先安排面 試,若面試成功就安排插隊入讀;在面試評 分紙上竄改被告子女類別,由「其他」改為「舊 生」,以欺騙面試老師,以為被告子女享有較 優先取錄的類別,獲得面試機會等。陳官終 裁定14名被告串謀受賄罪及煽惑受賄罪全部 罪成,下令全部被告還柙。辯方為被告申請 保釋等候判刑,遭陳官斷然拒絕。辯方另要 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陳官表明根 據案例貪污罪行均須判處監禁,而本案案情 非常嚴重,另一方面案例要求被告具有真誠 悔意才能判處社會服務令,而本案被告均於 受審後定罪,明言監禁無可避免,因此拒絕 辯方要求,將被告還柙至下月中求情。 廉署提醒家長,為子女辦理入學申請 時,切勿行賄學校教職員以換取入學機會。 家長如被索賄,應拒絕並立即向廉署舉報。 廉署已為幼稚園的收生程序提供適切的防貪 建議,並定期舉辦專門的防貪講座,以進一 步提升業界的防貪能力。幼稚園應參考廉署 編制的《幼稚園運作防貪指南》,加強防貪措 施及提高收生程序的透明度。 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前行政主任 於2018至2021年間,收受13名家長和1 名商人賄款至少64萬元,以協助其子女 獲得取錄,其後一同被控。前行政主任 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後,作供指證其餘14 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昨於西九 龍法院裁定14名被告各1項串謀受賄罪 成,其中2人分別再被裁定1項串謀受賄 及1項煽惑受賄罪成。陳官明言監禁無可 避免,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眾 被告還柙至下月中求情,3月31日判刑。 賄賂入英基幼園13家長罪成勢判監 前行政主任認罪後頂證 官拒索社服令報告 初時索2萬逐步遞增 有被告居中聯絡 林珍妮早前承認案情指,自2018 年9月起,涉案家長經網上入學申請 系統為其子女遞交入學申請,而各子 女均屬「其他申請人」類別。 各子女通過面試後,林珍妮發出 電郵通知對方,由於當時烏溪沙幼稚 園沒有學位空缺,其子女已被列入輪 候名單。 有家長提議支付50萬 林珍妮後來向各家長表示可以為 其子女安排幼兒班學位,但要求對 方給予自己2萬元現金,後來金額遞 增,向其他家長要求給予5萬元或10 萬元,眾家長均同意。家長李洁冰曾 提議給予50萬元,林珍妮最終只收取 10萬元。 另外家長劉映均協助另一名家長 馬賢文時,指可以走後門支付低於購 買債券的金額,助其聯絡林珍妮時, 聲稱林珍妮要收取30萬元,林珍妮最 終退還了多出的20萬元予劉映均。 林珍妮其後經電郵向各家長發送 入學合約,並通知對方子女已獲幼稚 園提供下一學年的幼兒班學位,當時 各自有介乎1名至212名申請人的取錄 次序先於涉案子女。其中1位涉案子 女的取錄次序僅排第2,林珍妮則向 家長報稱其子女的取錄次序之前有40 多名申請人,最終收取了10萬元。林 珍妮事後與各家長於商場、食肆、港 鐵站、住所、公共女廁等交收現金, 有多名家長附送蘋果批、蛋糕及泰國 紀念品。 內部審計人員揭發案件 控方開案陳詞另提及,被告江靜 雯一直協調蔡慧妍與林珍妮聯絡,江 靜雯不止一次鼓勵林珍妮可以重施故 技,主動向蔡慧妍索取賄賂,以讓蔡 慧妍為孩子取得學位,江靜雯因此知 道蔡慧妍和李俊朗向林珍妮提供賄款 的日子。 2021年2月英基的內部審計人員 劉嘉敏進行內部調查時,發現林珍 妮處理個案違反英基的取錄政策。 同月4日英基將林珍妮解僱。林珍妮 2021年4月14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 案。 陳官接納林珍妮因應個別被告查 詢,主動提供協助,優先安排其子女 插隊入讀幼稚園,接受金錢利益。 劉映均 林珍妮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 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行賄案被告 被告 罪名 44歲黃蕙娗(前稱黃詠雯)、 35 歲馬賢文、45 歲李洁冰、 41 歲林泯希、41 歲張珈銘、 39 歲徐惠謙、38 歲蔡慧妍、 37 歲李俊朗、37 歲黃美雪、 41 歲麥偉琪、33 歲朱霜叶、 45 歲蕭裕邦 1 項串謀受賄罪成 42 歲劉映均(前稱劉慧德) 2 項串謀受賄罪成 44 歲江靜雯 1 項串謀受賄罪及 1 項煽惑受賄罪成

RkJQdWJsaXNoZXIy ODc1MT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