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2022星島日報(洛杉磯版)

香港新聞 報料熱線: 626-956-8200 2022年9月9日 星期五 B3 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 彤(見圖)等人涉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案,八日續進 行鄒提出的初級偵訊,辯 方陳詞指,支聯會的五大 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 政」,受言論自由保障, 「 政 府 幾 唔 鍾 意 都 要 接 受」,加上支聯會以往不受 當局干預,所堅持的概念 「一路以嚟都係咁」,認為 控方欠缺證據支持,為何 在《國安法》實施後同樣的 行為口號會變成違法。署 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需時 考慮,將於九日早作出決 定,裁定本案有否足夠證 據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 辯方指口號已喊足30年 鄒幸彤的代表大律師 沈士文指,本案的獨特之 處,是《國安法》實施之 時,支聯會已存在逾三十 年,過往政府和警方從無 干預其存在,或指其行動 屬違法,亦會就六四晚會 等活動發出不反對通知 書。但在《國安法》立法 後,相同的行為口號變成 刑事罪行,質疑控方未有 提供證據證明為何會有如 此改變。 沈續指,《國安法》第 二十二條列明「以武力、威 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 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即屬違法,但控方指控中 看不到「使用暴力」、「煽惑 他人使用暴力」的字眼。再者,控罪 最高可囚終身,若控罪中「其他非法 手段」的定義不受限制,那麼任何犯 法行為,如不戴口罩、亂過馬路等, 都可以被說成目的是要顛覆,絕對是 荒謬和不合理,亦違反人權法。 沈另質疑,控方指控針對五大綱 領中「結束一黨專政」,自行將此解 讀成不符合國家憲法的基本制度,控 方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鄒曾使用暴 力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也無證據支 持鄒煽動何人作出何等非法行為,以 實施顛覆,故控方檢控基礎有重大漏 洞,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鄒應毋須 答辯。 本報記者凌子淇香港報道 質疑紀律研訊偏袒 反修例曾投訴警方 律政司檢控主任停職申覆核 申請人為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 芬,目前正停職接受紀律研訊; 擬答辯人為獲公務員事務局委任的研 訊委員會主席黃惠芬;公務員事務局 局長、負責為缺乏法律背景的研訊委 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關有禮及 代表檢控的大律師何子青則被列為有 利害關係方。 指聘任兩大狀來自相同事務所 入稟狀指,紀律研訊自今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展開了三天,及後因疫情 押後至上月十九日,而聆訊中負責為 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關有 禮,以及代表檢控的大律師何子青 均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Plowman Chamber s。黃華芬於上月二十三日 第五日研訊爭議關何二人任命看似偏 袒,遭主席黃惠芬判定沒有偏袒並繼 續研訊。期間關何二人拒絕回答二人 共事多久,黃惠芬阻止黃華芬繼續追 問,黃華芬再向在場的公務員事務局 紀律秘書處行政主任楊苡琪追問任命 決定同遭阻止。 楊苡琪經查問後,告知黃惠芬兩 人任命並無不妥,黃惠芬終決定情況 沒有看似偏袒。 提3法律爭議全遭駁回 入稟狀續指,事前關何二人有申 報認識黃華芬,卻沒有申報雙方連 繫;而黃惠芬及研訊委員會成員均承 認沒有法律背景,明顯對關意見言聽 計從。 研訊中黃華芬提出三個法律爭議 遭控方反對後全被駁回,黃惠芬接納 控方所有陳詞,黃華芬認為期間關沒 有提供詳盡中肯的法律意見。 黃華芬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發 電郵評論警方拘捕行動引發是次研 訊,然而研訊中沒有披露任何警方文 件或傳召任何警員作證以供盤問,證 人名單中又剔除了另一名前檢控主 任,以及涉案三封電郵橫跨十五個 月,涉及不同收件人及議題卻同歸一 案。 民主派四十七人因 「35+初選」涉嫌串謀顛 覆國家政權被控,有 二十九名被告認罪,其 餘十八名被告不認罪,獲交付高等法院原 訟庭判刑或審訊。其中認罪的劉頴匡及王 百羽八日早在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 訊,兩人均表示希望於案件審訊前求情及 判刑。劉頴匡申請以中文進行聆訊遭拒, 反問「大家都係中國人,點解講中文唔得 呢?」。 劉申請中文聆訊被拒 劉頴匡自行代表,申請以中文進行聆 訊,以體現國家安全精神,並指《國安法》 條文以中文為依歸,用英語進行聆訊情況 奇怪,中文亦有助大家理解法例及證據。 法官陳慶偉拒絕其要求後,劉頴匡反問「大 家都係中國人,點解講中文唔得呢?」,另 補充指他本身獲批法援,去年卻遭撤銷法 援證書,無法聘用法律代表,亦不打算聘 請私人律師,其求情應不多於三十九分鐘。 劉頴匡又引述《國安法》條文指應「及時 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按其原則規定早 日判刑,「盡快及時懲治我哋呢啲罪犯」, 故法庭應於案件審訊前判刑。法官陳嘉信 回應不想當下討論法律原則,提到除及時 外,條文亦指判案要顧及公平。劉頴匡答 道如有認罪被告被視為「其他參加者」角色 輕微,應處三年以下監禁,認罪扣減後最 高刑期為兩年,審訊後判刑被告隨時還押 超出兩年,亦於其不公。王百羽則由律師 陳璟茵代表,交代求情約需一小時,傾向 審訊前判刑。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劉頴匡王百羽冀審前判刑 龔仁心反駁詐騙指控 「從來無提投資項目」 商人陳書春及名下卓基工程 有限公司於二○一四年入稟,控 告華懋慈善基金理事會主席龔仁 心以投資合作為名,騙取他五千 萬元,但實際卻用於與陳振聰打 官司,爭奪龔如心遺產,故欲連 本帶利討回有關款項。龔仁心 八日於高等法院盤問下否認曾介 紹好友宋女士來建議陳書春投資 五千萬,又否認利用宋女士名義 來作為渠道籌集資金幫華懋慈善 基金打官司,反駁「我從來沒有提 過甚麼投資項目」。 龔仁心不記得當時具體如何 向陳書春介紹宋女士,大律師陳 星光代表陳書春盤問龔仁心時問 到二○○九年二月十八日,龔仁 心是否曾向陳書春提供一份投資 合作備忘錄,上面沒有寫上日 期,由宋女士代表雄福有限公司 在上述簽署,龔仁心回應指忘記 了是否曾見過上述備忘錄,又否 認曾準備及制訂上述備忘錄。陳 星光指陳書春曾說過備忘錄內容 稱以五千萬元用作投資是場騙 局,龔反駁:「我從來沒有提過甚 麼投資項目」。龔仁心亦否認利用 宋女士的真正目的是為籌集資金 幫華懋慈善基金打官司。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因反修例期間發內部電郵投訴警方遭停職調查。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二○一九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及六四當日,律 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疑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 名義,分別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等人發內部電郵,投訴警方睜眼說瞎話,去年遭停職調查及須面 對紀律研訊。黃華芬七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紀律 研訊委員會主席委聘兩個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的大狀,在研 訊中分別負責檢控及為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決定偏袒,要求法 庭推翻主席之決定。入稟狀提到涉案最近一次紀律研訊為本月二 日,下周將再訊。 35+ 初選案 三十八歲律師透過交友程式Tinder認識女友, 但訂婚後關係變差鬧分手,在寓所內接連襲擊對 方,又怒掟手機和揚言將其裸照公諸於世。他否認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恐嚇及刑事損壞三罪, 昨在東區法院受審。事主供稱為讓其他女性提防, 遂將被告患性病一事散播給親友,憶述案發當日被 告施襲的力度「非常極度痛」、「痛到喊出嚟」,事後 被告更威嚇她不要報警,否則她將身敗名裂。裁判 官王證瑜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辯方亦 不傳召證人,案件今續。 女事主丁勺珈供稱,她與被告何俊鋒二○一五 年開始交往,兩年後訂婚。二○一八年九月她將被 告患有性病一事告訴其同事、親人和朋友,被告 自此怒氣未消。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晚上她尋找被告 不果,遂到被告位於銅鑼灣希雲道寓所,被告翌日 凌晨才抵家,身上有酒氣。丁問他為何不回覆訊息 後,被告回罵:「我喺邊關你咩事呀!我使乜對你咁 好呀?」遂突然打其右腰,同時呼喝「我好憎你呀!」 揚言公開對方裸照 丁表示從來未曾受過此力度的襲擊,當時「痛 到喊出嚟」,但被告沒有就此罷休,反而繼續拍打 其腰部兩次,以及打她大腿一下,「非常極度痛」。 丁馬上以手機拍下傷勢圖片,被告搶走扔在地上, 手機屏幕因而毀壞。丁未幾往廚房將感冒藥放入 口,稱:「你打到我咁都係想我死啫,咁我食晒啲 藥俾你睇!」被告一手捏她下顎一手將藥挖出再捉 住她雙臂猛力搖晃,丁期間掙扎,被告再以「幾乎 打死我」的力度摑了她一記耳光。 丁續指,翌日被告指罵她說:「你試吓報警 吖!你夠膽報警嘅,我就將你嘅裸照放上網,等你 身敗名裂,我喺香港撈唔掂可以返新加坡」。丁補 充,二人交往期間曾拍下性愛影片和裸照,憂慮會 變成事實。 辯方大律師謝志浩盤問時指稱,丁才是脅逼被 告的一方,包括在金鐘港鐵站張貼關於性病的大字 報、發送割脈照作勢自殘,甚至在一小時內傳數百 條訊息轟炸他,被告曾要求停止精神虐待。辯方最 後指出,二人唯一的身體接觸僅限於被告阻止她服 食感冒藥,而被告不滿丁還在Tinder認識男人才搶 手機,混亂之下它跌在地上。丁一一否認。 本報記者湯璧瑜香港報道 涉打女友恐嚇 律師表證成立 ■丁勺珈憶述被襲,感到「非常極度痛」。 盧江球攝 ■律師何俊鋒表證成立不自辯。 盧江球攝 越女羈留倉長褲上吊 陪審團裁定死於自殺 終年四十五歲越南籍女非法入境者藉免遣返聲 請留港五年,但其聲請最終被駁回,她於二○一九 年等候遣返期間,在馬頭角入境處羈留中心疑於羈 留倉鐵欄用長褲上吊自殺,她生前亦曾向男友表 示︰「我死都要留喺香港」。死因庭早前就事件展開 研訊,四男一女陪審團八日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 殺,並建議入境處加強培訓職員對羈留人士的心理 支援、設立獨立管道讓羈留人士申訴、增添心臟除 顫器並培訓職員使用等。入境處表示正仔細研究陪 審團的建議,並會作出可行的跟進。 死者DINH THI TAN於二○一九年七月七日, 被發現在馬頭角入境處羈留中心上吊身亡,終年 四十五歲。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總結庭上證供指,死 者於二○一四年十月向入境處自首是非法入境者, 並提出免遣返聲請。入境處其後展開審核程序,同 年十二月向死者發出「行街紙」。二○一七年,死者 的聲請遭否決,她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二○一九年 六月再被駁回。由於申請被拒,死者於同年六月 二十八日如常到入境處報到時,隨即被當局羈留等 候遣返。 周官續指,死者劉姓男友在二○一九年七月一 日探訪死者,當時她表示擔心會被遣返,劉安慰說 會辦理手續協助她回港。三天後,死者向入境處職 員稱願意返回越南,要求港府替她買機票。翌日, 死者報稱不適到明愛醫院求醫,獲診斷患上呼吸道 感染,獲處方一周的藥物。 更新閉路電視查死角位 及至七月六日,入境處職員要求死者更換長褲 清洗,死者突然發脾氣,又將職員提供的替換褲子 丟出倉門。翌日,職員著死者服藥時,她再度發脾 氣,並踢跌水樽。只要職員與死者有眼神接觸,她 便會發怒。值日官得知後,把死者調至獨立羈留 倉,以向倉友了解情況,當時死者未見異樣。不過 值日官為讓她冷靜下來,沒有即時把她調回原來的 羈留倉。 入境處助理當日近下午巡倉時,見到死者正在 睡覺,但約二十分鐘後,便發現死者於倉門鐵欄用 長褲上吊自殺。職員在十秒內為她施行心外壓,救 護員約十五分鐘後到場,發現死者失去呼吸脈搏, 兩度使用心臟除顫器電擊仍無法回復自主呼吸。她 隨即被送院搶救,當時已無生命表徵,同日證實死 亡。 陪審團裁定,死者用長褲上吊勒斃自己,死 亡結論為「死於自殺」;並向入境處提出五項建議: 再次檢查經已更新的閉路電視系統會否仍有「死角 位」;檢討現行調倉指引的安排及合適性;增添心臟 除顫器,並培訓職員使用有關設備;加強培訓職員 對羈留人士的心理支援,以照顧羈留人士的情緒需 要;及為他們設立獨立投訴管道。 入境處回覆本報指,它事後已全面更新閉路電 視監察系統、於欄柵加裝防止被羈留人士上吊自殺 的強化纖維膠板及加強人員培訓,以防止不幸事件 再次發生。羈留中心一直有已接受合資格急救訓練 的人員當值,並已配備心臟除顫器,供已接受相關 訓練的當值人員操作。中心亦一直設有多個申訴渠 道和機制,供被羈留人士對羈留期間的待遇或安排 表達不滿,羈留人士可向申訴專員公署、到訪的太 平紳士或中心職員作出投訴。 本報記者凌子淇香港報道 二十四歲印傭今年初照顧僱主一歲 多的女童時,六度搖晃及推拉其頭部, 致使女童頭部挫傷。案件八日於九龍城 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承認一項對所 看管兒童或少年人故意襲擊或虐待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到港數月時只有六百 元月薪,與中介公司原本承諾有出入, 令她在港工作體驗不愉快。署理主任裁 判官黃雅茵指案件嚴重,即使被告面對 中介公司剝削,亦不能成為襲擊無辜女 童的藉口,而女童只是僥倖沒有受到更 嚴重的傷害,遂判處被告監禁十二周。 案情指,女童X的父親因發現觸碰X 頸部時她會哭喊,起疑下查看房間閉路 電視片段,發現今年一月至二月期間, 被告共襲擊女童六次,包括用揹帶抱著 X時突然把其頭部拉向另一邊、X枕著被 告胸膛睡覺時推其頭部使她的頸失去支 撐而搖晃。 被告每次在襲擊X後均表現平靜, 更有數次不顧X哭喊而繼續看手機。X的 醫療報告顯示,雖然她沒有表面傷痕, 但診斷其頭部有挫傷,醫生亦認為X頭 部曾遭搖晃。 求情指月薪僅6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香港的工作體 驗並不愉快,中介公司原本承諾她每月 有四千六百元,但初到港數月只得六百 元月薪,使她被丈夫投訴未能寄足夠的 錢回印尼,她亦十分掛念三歲的兒子, 希望可早日回鄉。辯方續指,涉案行為 相對輕微,X並未受到嚴重傷害,冀法 庭能夠輕判。唯黃官指從閉路電視片段 可見,被告會推拉X頭部,因此X只是因 僥倖未受到嚴重傷害,遂以監禁十八周 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終判處她 監禁十二周。 印尼籍被告DIKA Putri-lestari,被控 於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與二○二二 年二月五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九龍黃大仙的一個單位內身為超 過十六歲而對一名一歲三個月的兒童, 即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 人,故意襲擊或虐待該女童X,其方式 相當可能導致該女童X受到不必要的健 康損害。 本報記者香港報道 搖傷少主頭部 印傭判囚12周 支聯會顛覆案決轉交高院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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