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 07.11.2024 星期四 香港新聞 兩被告為61歲律師樓文員高縫、及36歲無 業鍾志宏,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 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門外參與暴動;及有意圖 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陳真。高縫在審訊中供 稱,他用腳踢陳真是為了阻止他襲擊現場一 名跌倒在地的男子;他曾交叉摺疊陳真的小 腿,但後來放手及沒有阻止其他人施襲,因 為他已經不能控制其他人繼續襲擊陳真。 法官在判詞中,指陳真當時暴力行為非 常嚴重及兇殘,並使用未能預計的武力,特 別是咬掉趙的耳朵,高縫並非踢向陳真要害 及力度不大,當倒地的男子掙脫後,高縫亦 沒有再踢陳真,其所使用的武力合理且合乎 比例。 高縫在摺疊陳真雙腿前,曾目睹他人對 陳真行使私刑,卻沒有阻止,高官對高縫 稱反對任何人行使私刑的說法有所保留。然 而,高縫摺疊陳真雙腿後,的確嘗試阻止一 名灰衣男襲擊陳真,而伏在地上的陳真雙腿 亦曾有動作,故法官不能完全排除高縫的說 法。 就暴動罪,控方指稱高縫目睹陳真襲擊 途人後,跑回商場內高呼「斬人」,其後約20 至30人跟隨他返回案發現場,高縫當時希望 召集其他人襲擊陳真。唯高縫事後留在現場 接受傳媒訪問及向警方提供個人資料,亦在 陳真襲擊途人的刑事案件中擔任控方證人。 故法官認為高縫的行為與控方的說法完全不 相符,終裁定高縫罪脫。 法官提到,陳真有一段時間沒有任何行 動,仍有不少人繼續施襲和挑釁,明顯在報 復,而非為了調停或防止陳真再襲擊他人; 鍾當時用傘不斷打陳真已在流血的頭部,武 力程度不合比例。 辯方爭議鍾並非現場拍攝到、用傘施襲 的男子。唯高官翻看片中男子的面容、髮型 及右上臂紋身,認為與鍾相似,絕非偶然或 巧合;鍾選擇不作供,在沒有任何解釋的情 況下,上述身體特徵足以支持及推論片中人 便是鍾,遂裁定鍾兩罪成立。4名同案被告 中,張潤鋒、容志強及鄭朗穎審前認罪,徐 俊傑在審訊中途改為認罪。 「理大廚房佬」施景騫於3月1日在旺角損 壞一名女子的易拉架並拳打對方,10日於西 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損壞罪及普通襲擊 兩罪罪成,判兩項為期3個月的醫院令,同 期執行。 42歲被告施景騫,報稱無業。案情指, 64歲事主方賽鳳於3月1日下午約3時30分在 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交界設置易拉架作 宣傳用途,其後被告突然將易拉架推倒地上 並用腳踢它約10秒,導致架上的宣傳橫額彎 曲折斷。事主立即抗議施的行為,但被告沒 理會。事主於是尾隨施至豉油街近彌敦道交 界的位置,並稱會報警。此時被告轉身並揮 拳擊打事主的頭頂,其後逃去。 事主報警後拒絕送院,她到警署落口供 後返回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交界,並在該處 再遇見被告。她於是再報警,警員到場將被 告拘捕。翻查資料,被告曾在2019年11月理 工大學衝突期間,為留守校園人士煮食。 居住於樂富邨 的64歲男子聲稱遭 鄰居「噪音挑釁」, 於樂富廣場揮拳攻 擊對方,他在警誡 下稱「一時衝動」。 被告10日於九龍城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普 通 襲 擊 罪 。 裁 判 官陳志輝同意撤回 控罪,下令被告以 1500元簽保守行為1年;另付訟費300元。 被告為李耀輝(圖),報稱自由職業者。 案中被告於今年6月11日下午在樂富廣場B 區地下近山入口的位置揮拳打30歲男鄰居區 永生的後頸。當時男鄰居問被告為甚麼要打 他,被告回答說:「成日開門關門大大聲, 專登挑釁我,打X你咪打X你囉,你咪報警 囉。」 被告其後逃去。男鄰居則回家報警,被 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證實頸部紅腫。警 員其後在黃大仙港鐵站拘獲被告。 ■罪成無業男(左) 及罪脫男文員(右)。 參與「私了」無業男暴動傷人罪成 官指男文員武力程度合理兩罪脫 突踢壞易拉架拳打女子 「理大廚 佬」刑毀襲擊罪成 男子指鄰居 「噪音挑釁」 拳擊對方判守行為1年 ▍本報記者王仁昌香港報道 ▍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 「快必」(圖)2020年多次在 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 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 號,發表煽動文字等1 1罪 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 元,屬首宗因發布煽動文字而被定罪案件。 「快必」早前被駁回定罪和判刑上訴,再向上 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10日頒判詞指「快必」所爭議的煽 動罪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意圖罪 的前身,控方需否證明煽暴意圖、案件需否 由陪審團審判、涉案條例的法定解釋、香港 法律及《香港國安法》的互相影響等議題,均 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值得終審法院商討裁決,遂向「快必」批出終 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書面 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 書,希望終審法院就下列三條問題作出詮 釋:(一)《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下 的煽動罪(現已廢除)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 否需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 判?(二)控方必須證明煽動罪被告有意圖煽 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三)若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 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不合 比例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憲? 戴啟思指普通法罪行下的煽動罪元素必 須包含有意圖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若 成文法下的煽動罪毋須控方證明煽動暴力等 意圖,便會缺乏法律明確性並屬違憲。律政 司則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所規定 的煽動罪已被廢除,本質上與早前上訴論點 相同,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發表煽動文字囚40月 「快必」 上訴至終院獲批 5旬無業漢陳真於2019年在太古城 中心用利器襲擊3名男女及咬甩前區議 員趙家賢耳朵,及後遭示威者包圍「私 了」。61歲律師樓男文員及36歲無業男 被控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暫委法官 高偉雄10日於區域法院裁定男文員兩罪 脫;無業男兩罪成、還柙至本月20日, 將與同案4名認罪被告一併判刑。判詞 指,男文員曾踢陳真背部及摺疊其雙 腿,但武力程度合理,不排除是為了營 救他人或制止陳真。 法官認為, 雖然涉案男文員 及現場人士可以 使用較溫和的方 式阻止陳真襲擊 他人,但在電光 火石間作出恰當 判斷並不容易。 洛杉磯訂閱部 Circulation Department 電話 (626) 956-8227 Email:circulation@singtaola.com 地址: 17059 Green Dr.,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5 閱讀期 LA 當天送報 郵寄 3 個月 $118 $150 半年 $188 $240 一年 $318 $450 二年 $636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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