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2025星島日報(洛杉磯版)

A13 06.21.2025 星期六 香港新聞 被告蕭家軒昨承認去年2月5日在石硤尾邨 美禧樓停車場的緊急車輛通道,非法及 惡意地傷害男子關子聰。案情透露,事主與被 告素未謀面,當日上午約11時半,事主到美禧 樓上洗手間後,經停車場緊急車輛通道返回眼 鏡舖,在車閘附近瞥見通道旁草地的被告。事 主繼續沿路前行,未料被告突然拾起一塊石頭 擲向他,石塊擦過事主左腳旁,事主驚覺異樣 轉身,只見被告滿臉怒容衝向他。 被告邊走邊指罵事主,事主懷疑被告為 精神病患者,遂未予理會。唯被告突然出 手,先以手掌拍打事主頭頂,隨即連續揮拳 猛擊其頭部,並將事主推倒在地。雙方其後 在地上扭打,翻滾數米遠,被告持續壓制並 毆打事主。其後被告站起身腳踢臥地事主, 又拾起先前擲出的石塊,數度猛擊事主頭 部,致其頭痛暈眩。 事主其後一度倒地不起、毫無動靜,被 告數次走開後,又折返腳踢事主,直到事主 勉力起身準備離開現場,被告仍嘗試阻攔並 繼續咒罵。整個襲擊事件為時約6分半鐘。 事主返回眼鏡舖後,同事見他頭部流 血,立即報警。事主送院後,電腦掃描顯示 他腦部左側硬膜外出血、出現腫塊及創傷性 蛛網膜下腔出血。院方隨即施行緊急手術, 唯術後再發現其頭部右側枕骨骨折,後臚窩 硬脊膜外出血擴大,需再進行清除血腫手 術;手術過程中事主失血達1.7公升,需留醫 14日及獲簽發共56天病假。 案發時,女途人劉寶芝剛從美禧樓洗手 間走出,聽見爭吵聲遂從平台望向行人路, 目睹事主倒臥地上遭被告襲擊,事主試圖起 身未果。劉於是報警,當被告拾起石塊猛擊 事主後腦時,她曾大聲呼喊制止,唯被告無 視警告,繼續施襲。 警方接報到場後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 表示「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佢眼超超,我就 用手同嚿石頭打佢」,其後於警誡錄影會面 中補充指,案發時獨自飲酒,因感事主目光 挑釁,情緒激動下犯案;被告患有情緒病多 年,需依賴安眠藥入睡。警方在現場附近檢 獲染血石塊及事主眼鏡,石塊重2.1公斤,體 積約20厘米×16厘米×6厘米。 被告過去有7次案底、涉及8項控罪,包 括2013年曾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有焦慮症徵狀,長期接 受社工輔導,明白自己難辭其咎,難以彌補 他對事主造成的傷害,他深感後悔並對事主 和其家人致歉,希望日後出獄後重新振作, 積極工作以作賠償。 眼鏡舖經理去年2月在石硤尾邨停 車場外,遭48歲無業醉漢推倒在地及拳 打腳踢,醉漢更拾起重達2.1公斤的石塊 猛力砸向其頭部,致其頭枕骨折及臚內 出血;女途人目擊事件報警求助。涉案 無業漢警誡下表示,「對唔住,我一時 衝動,佢眼超超,我就用手同嚿石頭打 佢」,昨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 傷人罪。暫委法官黃國輝判刑時指案情 嚴重,涉案石塊體積大、表面凹凸不平 且質地堅硬,可視作如鐵錘般的致命兇 器,儘管事主倒地及試圖蹣跚離開,被 告仍繼續施襲,導致事主嚴重受傷,終 判囚34個月。 ▍本報記者王仁昌香港報道 ▍ 持2.1公斤石塊猛力砸頭 致事主頭枕骨折 雙失醉漢無差別傷人認罪囚34月 建築材料供應商入稟 向精進建築追討70萬元 涉多宗致命工業意外的精進建築有限公 司,日前再遭建築材料供應商入稟區域法 院,連本帶利追討約70萬元將軍澳區建築項 目工程尾款及利息。另外,精進建築續牌申 請上月被拒,原定昨日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 冊上剔除,屆時將不得再進行任何建築工 程,唯精進建築日前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暫 緩除名,精進的上訴聆訊將於8月26日至27 日進行。 原告為億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為精進 建築有限公司。根據入稟狀指,精進建築就 將軍澳第86區內的建築項目聘用原告,2018 年9月14日的協議列明,它會在項目完成後 30天內結清工程費用。 若除名面臨清盤風險 原告於去年4月確認項目竣工並發出聲 明書,經重新測量和結算後,精進建築於今 年2月至3月期間發出最終帳單,確認合共應 向原告支付共約800萬元,但其中約70萬元 至今未付。精進建築曾於3月承諾月底前清 付餘款,但即使原告自4月起多次催款、乃 至6月發出律師信追討,精進建築仍未支付 該筆尾款。 精進建築早前成功申請暫緩除名,意味 著可暫時繼續建築工程,直至上訴有結果。 據日前高院判詞披露,精建築目前仍有6項 建築項目尚未完工,現因工程延誤須繳交罰 款3.36億元,另尚欠分判商及供應商2.06億 元,但其現有流動資金僅為1.54億元,一旦 除名停工,可能面臨清盤風險,促致593名 員工失業。 本報記者王仁昌香港報道 ■精進建築再遭建築材料供應商入稟,連本 帶利追討約70萬元將軍澳區建築項目工程 尾款。 ■傷人案發生在石硤尾邨停車場外,事主路過遭48歲無業醉漢推倒在地及拳打腳踢,並拾起重 達2.1公斤的石塊猛力砸向其頭部。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失業及失 戀情緒低落才借酒澆愁,且誤會事 主以眼神挑釁,遂一時衝動犯案。 暫委法官黃國輝表示,「人呢,梗 有高高低低」,而酗酒屬被告個人 選擇,難以構成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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