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4-2026星島日報(洛杉磯版)

A15 03.24.2026 星期二 港聞 特區政府重申,《修訂細則》有效 強化執法機構防範和化解國家 安全風險能力;是依法根據《香港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制訂,履行香 港特區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 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維 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 時。政府會用好用足《修訂細則》賦 予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等。 主要修訂包括就檢取的電子設 備進行解密方面,清楚訂明警方根 據裁判官手令或在緊急情況就電子 設備行使搜查權力時,可要求任何 「指明人士」提交所需的密碼、其他 解密方法、資料或協助。因為不少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電子設備組織、 策劃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更 會將電子設備和其儲存的大量電子 資料加密,藉此規避警方的偵測, 甚至可能導致未能及時識別其他涉 案嫌疑犯,或無法獲得關鍵證據。 為確保搜查有效和可及時執行,有 必要完善警方就電子設備的搜查權 力。任何「指明人士」如沒有遵從即 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 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 假陳述也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 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在關於凍結、限制、沒收及充 公財產的細則方面,鑑於資金是干 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重要一環, 有必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干犯嚴 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主腦」或 「金主」等被定罪者,繼續運用其罪 行相關財產或透過向其同謀人或代 理人提供資金,以切斷危害國家安 全罪行的資金鏈,修訂下被定罪者 因被裁定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 上,加上法庭信納其有關財產曾用 於危害國安罪行等,該指明財產可 予充公。 另為有效堵截具煽動意圖的物 品被輸入香港,修訂賦權海關人員 在進出境口岸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 時,可檢取其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 意圖的物品,並訂立一個將有關物 品充公的簡易程序。此外,關於限 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細則,就 沒有遵從通知書的要求交出旅行證 件,或未獲得批准下在該通知書的 有效期間離開香港,或獲發還旅行 證件或批准離開香港但沒有遵從就 此施加的任何條件,訂明罰則。完 善申請發還旅行證件及准許離開香 港的機制,明確加入警務處處長或 裁判官必須信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 於國家安全這一條件。 有關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 及要求協助的細則,修訂後如任何 人曾在任何電子平台上發布某電子 訊息,而指定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訊 息是上述指明的電子訊息,則可要 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 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 將該訊息從該平台之上移除或對其 作出禁制行動。 《修訂細則》就部分措施加入法 定覆核機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 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 序保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這次 修訂是香港特區持續完善維護國家 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 步。這次修訂吸取了香港特區過去 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 實踐和執行經驗、參考相關法庭案 例,進一步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危害 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措 施,並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 排,全面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 全能力。他強調,這次修訂完全符 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更絕不會 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 益,且目標清晰,是針對打擊危害 國家安全的行為,守護奉公守法市 民的安全與福祉。 港國安法修訂賦權海關檢具煽動意圖物品 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罪 最高罰款10萬 吸取黎智英案經驗 強化震懾敵對勢力 政 府 刊 憲 修訂《香港國安 法》第43條實施細節,全國港澳研 究會顧問劉兆佳回覆《星島》表示, 相關修訂旨在應對日新月異、利用 電子通訊進行的國家安全威脅,並 堵塞目前法律上一些漏洞。他認 為,此次修訂是吸取了黎智英案等 經驗,以強化特區政府震懾內外敵 對勢力的作用。 劉兆佳指出,《香港國安法》第 43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 實施細則,讓特區政府可以因應局 勢的變化快速靈活應對日新月異的 國家安全威脅,此次修訂體現了這 個精神。 他分析,利用電子通訊和電子 技術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與組織越 來越多、危害越來越大,行為往往 涉外部勢力,涵蓋資金流轉、發布 虛假訊息、線上煽動及製造金融危 機等。他認為,由於內外敵對勢力 難以在港採取實際行動,將更傾向 利用互聯網及電子通訊方式,危害 國家安全及打擊中央與特區政府的 管治威信,因此這次修訂有助堵塞 現行法律的一些漏洞,強化特區政 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和震懾內外敵對 勢力的作用。 他相信,政府此次修訂是吸取 了《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和教 訓,特別是「43人顛覆政權案」和黎 智英案,因兩案均涉及境外勢力。 他補充,政府也從支聯會案中吸取 經驗,但並非「輸打贏要」,而是發 現執法上的短板,從而更有效地維 護國家安全。 他又認為,修訂與美西方包庇 反中亂港分子及持續打擊香港的行 動有關,但與近期中東局勢關係不 大,因為是剛發生的事。 ■劉兆佳 表示,修 例旨在堵 塞目前法 律上一些 漏洞。 專家回應 ■政府重申,《修訂細則》有效 強化執法機構防範和化解國家 安全風險能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這次修訂不會影響 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 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訂《202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 第43條 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 昨日刊憲生效,築牢國家安全 防線。主要修訂包括就檢取電 子設備進行解密方面,新增指 明人士「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 求」為罪行,如沒有遵從即屬犯 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 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同 時,賦權海關檢取具煽動意圖 物品。 ▍本報記者香港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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