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_09_2023星島日報(紐約都會版)

港聞 A10 2023年6月9日 星期五 廣告。爆料。查詢 212-699-3800 市民張女士去年購買粉嶺山麗苑一個居屋 單位,之後在深圳的家具店選購家具, 店方介紹了一家香港公司為其裝修,她於是 與該家「漫X設計有限公司」聯絡,去年7月12 日與該公司負責人吳先生(NG XXX TING) 簽約,合約訂明包括家具在內的裝修價格是 30萬元,施工期65天,她並支付了12萬元前 期費用。 涉違商品例 向海關舉報 張女士表示,吳於去年7月18日向屋苑管 理處申請為單位裝修,管理處批准的施工日 期為當天至同年11月30日,隨後工人開始將 裝修材料帶往單位,並開始鋪砌地磚,唯進 度緩慢,65天施工期過後,單位僅鋪砌了地 磚,她曾詢問何時完成裝修,吳表示「呢個月 底搞掂」,又要求再收取部分款項,以便購買 材料和家具,她不虞有詐,去年9月16日及12 月5日分別支付90000元及52000元。 可是,張女士稱其後多次前往新居單 位,均未見有裝修工人在場,遂多次聯絡 吳,又換來「呢個月底搞掂」的回覆,當刻仍 未想到裝修工程可能「爛尾」,只覺得對方有 其他物業正在裝修,相信遲些會完成工程。 張女士續稱,吳於上月要求收取12000 元,以購買全屋3部冷氣機,她遂於5月24日 至25日分2次支付,但付費後翌日開始,她以 WhatsApp發訊息聯絡吳,均未有回覆,致電 也無人接聽,於是前往位於牛頭角一工廈單 位的設計公司,發現空無一人。 轉眼近1年,張女士前後總計支付了 274000元,唯單位只鋪砌了地磚,吳更失去 聯絡,張女士認為對方不打算繼續裝修,經 詢問友人意見後,獲悉設計公司涉嫌違反《商 品說明條例》當中的虛假商品說明或不良營商 手法,於是發電郵向海關作出舉報,本月7日 前往海關總部錄取口供和提交合約等證據。 血本無歸 飽受精神困擾 張女士慨歎,沒想到為新居裝修會受 騙,令她血本無歸,更要繼續租住其他物 業,損失大量租金,而且飽受精神困擾,希 望海關可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 記者前往有關設計有限公司,發現未有 開門,其後多番致電予負責人吳先生,但沒 有人接聽電話。 業主墮裝修騙局,喬遷無期兼失財!一名市民去年買入粉嶺一個單位,經 人介紹光顧觀塘一家室內設計公司為新居所裝修,分多次支付逾27萬元,唯相 隔接近1年,單位只鋪砌了地磚,其他裝修工程尚未開展,遠超合約訂明的65 天施工期限,近日室內設計公司負責人更失去聯絡,似不打算繼續完成裝修, 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當中的不良營商手法,業主遂向海關作出舉報。 噻╭沽㚇닷㹾27觧⺢ꚟ◗㐍犝 拖拉1年 負責人失聯 入伙無期 ▍本報突發行動組記者李建人香港報道 ▍ 張女士表示,65 天施工期過 後,單位僅鋪砌了地磚,她曾詢 問何時完成裝修,吳表示「呢個 月底搞掂」。 ■室內設計公司給張女士的設計圖甚為美觀,卻未能完成 裝修。 ■設計圖可見, 張女士的單位設 計為兩房兩廳。 ■屋苑管理處批准張女士單位的裝修日 期,為去年7月18日至11月30日。 ■合約訂明施工期為65天,但裝修工程接 近1年仍未完成。 ■張女士說室內設計公司負 責人失去聯絡,懷疑對方不 打算完成裝修。 李建人攝 ■室內設計公司收款後拒 不開工,張女士的新居裝 修疑「爛尾」。 李建人攝 室內設計公司疑收取裝修費後拒不施工,海 關表示正跟進該個案,如發現違反《商品說明條 例》,會採取執法行動。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 明條例》(《條例》),「商品說明」就某貨品或服務 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就該貨品或服務,或該貨品 或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 商戶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產 品資料。 海關:嚴厲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此外,任何商戶如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 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 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 間內供應有關產品,亦屬違法。違反《條例》屬嚴 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 禁5年。海關已接獲相關舉報,現正作出跟進, 如發現違反《條例》的情况,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 動。 由2020年1月至今年5月,海關經整合舉報後 就涉及「裝修及室內設計服務」共開立20宗調查個 案,並就其中11宗個案提出檢控,9名涉案人士 和5家涉案公司分別被判處罰款4000元至10000 元,以及社會服務令40小時至240小時不等,其 中4宗案件的被告被法庭下令向受害人賠償1250 元至20000元不等。 海關一直嚴厲打擊裝修工程的不良營商手 法,積極處理每宗舉報,並因應個案的證據採取 適當執法行動。 除加強執法力度,海關亦致力向裝修業界進 行合規推廣,包括主動聯絡業界及透過舉行簡介 會,向商戶介紹《條例》的涵蓋範圍,並分享成功 檢控個案,提醒商戶及銷售人員遵守《條例》。此 外,海關亦會舉辦傳媒座談會,透過傳媒向市民 大眾講解裝修服務的投訴趨勢及慣常不良營商手 法。 消費者可按施工情況分段付款 海關提醒市民在選擇裝修服務時,應多查詢 及比較,並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裝修前應細閱 報價單的細項及總開支報價,再與商戶訂立清晰 及詳細的合約,內容亦可訂明分階段付款,以及 工程一旦涉及額外項目或收費的安排。 工程展開後,消費者可按合約核對工程進 度,監察施工情況,分段付款。海關會繼續密切 留意有關裝修服務的銷售手法,對違法商戶採取 嚴厲執法行動。 裝修貨不對辦逾期未完工均屬違法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涉撰文,呼籲 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 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 囚15個月。她去年尾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 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裁決,8日向終審法院申 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三名法官認為有關被告 可否在抗辯時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之法律 論點,關乎重大及必要的公眾利益,故批出上 訴許可,排期在今年11月22日進行審訊。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和 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警方在 新冠疫情期間以公共衛生為理由發出《禁止公眾 集會通知》(簡稱禁止令),禁止支聯會於2021年 6月4日晚上於維園舉行公眾集會,支聯會向「公 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 會於2021年5月29日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 保安局於2021年5月29日公布警方禁止維園 集會,上訴委員會亦維持警方決定。鄒幸彤在 個人Facebook專頁和Twitter帳戶發表題為《燭光 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以及於《明報》發表題 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 章。裁判官陳慧敏認為鄒幸彤不可在刑事審訊 中,以質疑禁止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並裁 定禁止令合法,亦不存在不相稱地限制言論、 集會及示威自由等權利。 陳官認為,鄒幸彤撰寫的帖文和文章有瓜 田李下之嫌,考慮過她整體的言行,顯然她所 做的一切是經過計算和策劃,而且決心盡可能 吸引公眾的注意,給人們留下影響和深刻的印 象,目的是為了召集群眾參與,煽惑動機和 犯罪意圖昭然若揭。陳官裁定涉案文章煽惑他 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遂裁定鄒幸彤罪 成,判囚15個月。 至於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控方未能確立禁 止令的合法性,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 會,亦不屬犯法。 鄒幸彤上訴時指,陳官錯誤裁定她不可在 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是否合法,錯誤裁定涉 案文章內容構成煽惑等。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雖裁定鄒幸彤在文章中,以鼓勵、說服、提議 及施壓方式,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 結,但認為鄒幸彤可在抗辯時質疑警方禁止令 的合法性。 張官分析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 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沒有考慮施加其他 措施或條件限制集會的可行性,便發出禁止令 禁止集會,不合法及不相稱地干涉鄒幸彤的言 論和集會自由,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一併撤 銷其定罪和判刑。 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兩條法律問題, (一)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當警方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而公眾 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隨後已駁回有關上訴並 確認禁止令,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集會禁止 令的合法性?(二)如被告抗辯時可爭議集會禁 止令的合法性,法院應如何正確考慮及處理有 關爭議? 高院早前已批准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證明 書,鄒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對律政司的上訴許可 申請。終院認為律政司提出的兩條法律問題關 乎重大及必要的公眾利益,就此批出上訴許 可,並排期在11月22日進行審訊。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鄒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對律政司的上訴許可 申請。 鄒幸彤煽惑案 律政司上訴獲批 鄒幸彤蓄意及有預謀犯 案,用意明顯是想盡快煽動多 人到維園集會。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 觀塘區最近發生多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 案,涉款共97萬。前東涌南區區議員王進洋涉 嫌假冒90歲婆婆的兒子,向對方訛稱因涉襲擊 案而被捕,藉此誘騙婆婆交出10萬元並登門收 款。王被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8日 被押往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署理 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件押後至9月28日再訊, 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期間王進洋須還柙。 28歲被告王進洋、報稱無業,被控於2023 年5月30日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即假冒是陳瑞珍 的兒子,聲稱因一宗襲擊案被警方拘捕,需要 港幣10萬元現金保釋金,而不誠實地取得陳瑞 珍的現金港幣10萬元,意圖永久地剝奪陳的財 產。 ⯽ⶤ饘〉椟ꅾ崎 巉鉿닷䳀㕔ꉝ叒 ■王進洋申請保釋被拒。 褚樂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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