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 07.04.2023 星期二 港聞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 《國安法》實施3年,共拘捕 260人,包括198男及62女,年齡 15至90歲,當中有161人和5家公 司已被檢控,其中79人已被定罪 或等候判刑。警方對於違反《香港 國安法》的行為絕不姑息及追究到 底,而過往國安處處理大部分案 件都是在本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 行為,但注意到反中亂港分子肆 無忌憚,在海外繼續危害國安, 基於國安法有域外管轄權及執法 權,因此警方早前已向法庭申請 拘捕令,通緝8名人士,包括前立 法會議員郭榮鏗、許智峯、羅冠 聰,以及任建峰、袁弓夷、郭鳳 儀、蒙兆達和「攬炒巴」劉祖廸。 逃竄海外續違鼓吹制裁 李桂華指出,8人涉干犯嚴 重危害國家安全罪、鼓吹制裁香 港、香港官員、法官和檢控人 員,以及破壞行之有效、不受干 預的司法權的情況,並為外國出 謀獻策打擊香港金融制度甚至金 融中心的地位。 被問到國安處已將8人放在 入境監察名單,只要他們回港便 可拘捕,但警方仍懸紅通緝他們 是否「做政治騷」或製造「白色恐 怖」,李桂華強調懸紅是要執法, 屬於嚴重罪行常見做法,是希望 可對被通緝者有「滿意的檢控」, 將其送上法庭及令其在法庭上答 辯;至於對方是否回港是他們的 決定,若他們要回香港可以有很 多辦法,「例如佢可以用其他人嘅 身分、偷渡等」,如他們主動放棄 犯罪、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 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 重要線索讓警方偵破其他案件, 法庭可向被告從輕和減輕處罰, 希望他們珍惜機會,回港自首。 另外,李說若有人可提供更 多證據、讓警方知道還有甚麼犯 人要拘捕,對檢控有利,警方亦 會向提供消息者支付賞格,因此 懸紅是完全有需要及合理。不 過,他說根據以往做法,未必會 付足100萬元,要視乎訊息的有用 程度而定。 高級警司洪毅表示,《香港國 安法》第43條規定,國安處有權對 涉案人士資產作出凍結、限制、 沒收及充公。警方會針對相關財 產作必要措施,果斷截斷其資金 鏈,防止及制止危害國安活動, 警方會鍥而不捨追查8人在香港或 海外的聯繫人、同黨、幕後金主 身分及資金來源等,調查是否有 其他參與、從事、協助、教唆、 資助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 權等罪行。 強調市民參與眾籌有風險 洪毅續指,國安處留意到部 分被通緝者在不同平台包括網上 明目張膽向公眾籌款,強調任何 人以任何形式以金錢資助他人危 害國安活動,都可能觸犯《國安 法》或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香港法 例。他續稱,有關罪犯千萬不要 妄想潛逃海外就可以逃避刑責, 警方必定追究有關人士的刑責。 李桂華補充,被通緝者舉行 眾籌、在網上發帖,主要是為金 錢或想爭取政治籌碼,但這些帖 文大部分有煽動意圖,甚至叫人 違反《國安法》,若市民付款或轉 載帖文是有一定風險及不理想。 他強調,根據《國安法》,煽動、 協助、教唆或以金錢或其他財政 資助幫助他人危害國家安全是有 刑責。 消息稱,8名通緝犯當中, 羅冠聰、劉祖廸、蒙兆達身處英 國,袁弓夷、郭榮鏗、郭鳳儀 在美國,任建峰及許智峯位處澳 洲,通緝8人及懸紅的目的主要針 對他們在港的黨羽,例如協助教 唆他們潛逃、包庇、提供協助或 匯款等行為的人士,令國安處拘 捕相關人士時「出師有名」。 至於發放懸紅金額的準則, 提供資料者若令通緝犯遭拘捕及 檢控、甚至令控方表證成立,便 可獲得全額100萬元,另若能提供 有用的線索,警方也可考慮提供 一些懸紅費用。 ▍本報記者楊偉亨、蔡楚輝、陳佩光香港報道 ▍ 《香港國安法》實施3年,至今拘捕260人,警務處國家安全 處注意到反中亂港分子逃竄至海外繼續違法,包括鼓吹制裁香 港、香港官員、法官和檢控人員,為外國出謀獻策打擊香港金 融制度甚至金融中心的地位,因此通緝8名身處海外的人士, 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許智峯及羅冠聰,並懸紅各 100萬元。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出,懸紅的做法並非「做騷」 或製造「白色恐怖」,而是執法。至於為何通緝8名一旦返港馬 上會被捕的人士,消息稱目的之一是要針對他們在港黨羽,例 如提供協助者,令國安處相關拘捕行動有理有據。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的 丈夫袁彌昌,其父親是被通緝人 士之一的袁弓夷。容海恩3日在社 交平台表示,她知悉外界仍關注 袁弓夷與她的關係,重申她已在 去年8月登報宣布與袁 弓夷脫離關係(見圖), 因此對方與她全無關 係。她強調,袁弓夷在 海外籌組「香港議會」, 推動以「公投」推翻中央 和特區政府,又要求制 裁香港法官,有關行為 已涉顛覆國家政權罪、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 害國家安全罪,她支持 國安處的決定,應把任 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疑犯繩之於法。 8名涉案人現時分別身處在 美國、英國及澳洲。行政會議成 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本報表 示,即使這些人身處在與香港有 《逃犯協議》的國家亦 不能移交,因為根據 聯合國指引,當中提 及不可移交具政治背 景人士、政治犯等。 湯家驊指,潛逃 者在香港無論干犯 《國安法》,還是販 毒、走私等罪行,香 港法律在海外都失 效,該8人與一般罪 犯一樣,只有當他 們踏足香港時,才可拘捕檢控。 他說,所有犯罪人士都可以被通 緝,雖然警務處國安處通緝有關 人士未必能捉拿他們歸案,但不 等於今次只是象徵性行動。被問 到若有市民為該8人眾籌,會否 有法律責任,湯家驊指,一般來 說支援或協助他人犯罪,均屬犯 罪,但需視乎犯罪意圖、涉及的 實際情況等。 湯家驊:任何人支援屬違法 根據律政司資料,美國、加 拿大、英國、德國及澳洲等國, 因《香港國安法》生效,與港終止 《逃犯協議》。 本報記者何嘉敏香港報道 ㏔㴙䧄笷ꄾ紖8◐㲳 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上榜 每人各百萬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布通緝8名逃竄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國安處總警司 李桂華強調懸紅為常見做法。 蔡楚輝攝 袁弓夷 身在美國 任建峰 身在澳洲 羅冠聰 身在英國 郭鳳儀 身在美國 郭榮鏗 身在美國 劉祖廸 身在英國 許智峯 身在澳洲 蒙兆達 身在英國 8名被通緝海外人士干犯罪行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 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 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在海外勾結海外 反華組織和政客,以「香港民 主委員會執行總監」的身分出 席外國聽證會,請求外國對 中國和香港進行制裁或採取 其他進行敵對行動,包括制 裁香港的法官和檢控官。 郭鳳儀 (26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 29條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 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多次在海外勾結 海外的反華政客和組織,包 括會見外國官員、出席聽證 會,請求外國對香港政府的 法官和檢控官進行制裁。 任建峰 (46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 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 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在海外勾結海外 的反華政客和組織,並透過 各類平台包括社交平台、新 聞媒體建立「攬炒團隊」,請 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進行制 裁。 劉祖迪 (29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 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 案情:假借維護勞工權 益的名義,實際上在海外透 過社交媒體和出席會議,鼓 吹香港獨立。 蒙兆達 (51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22條和29條的 「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 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在海外籌組「香港議會」,發動公 投以推翻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以及勾結海外反華政客組織,在不同場合都 要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進行制裁或採取其他 敵對行為,他最近亦提及要制裁香港法官。 袁弓夷 (74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 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在海外勾結海外反華政客和組 織,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 制裁,包括倡議採取極端措施,破壞香港聯 繫匯率制度,以打擊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郭榮鏗 (45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21及29條的「煽 動分裂國家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 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多次在海外透過各類平台包括社 交平台、新聞媒體和公開集會,鼓吹香港獨 立,勾結反華政客和組織進行工作,包括出 席外國聽證會、官方場合,請求外國對中國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制裁和其他敵對行為。 羅冠聰 (29歲) 涉嫌罪行:《國安法》第21、23和29條即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罪和勾結外 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情:多次在海外透過各類平台、包 括社交媒體和新聞媒體,以及發起「香港約 章」,鼓吹香港獨立、台灣獨立,推動所謂公 投,煽動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制度,和勾結外國反 華政客和組織,請求外國對香港和中國進行 制裁等。 許智峯 (41歲) 容海恩撐將袁弓夷繩之於法 消息指通緝及懸 紅的目的,主要針對 他們在港的黨羽,令 國安處拘捕相關人士 時有理有據。 1 5 6 7 8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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