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 07.19.2024 星期五 港聞 政府正研究取締劣質劏房,工聯會18日 提出「劏房管理制度倡議書」,建議包括立法 規管劏房最低面積不小於7平方米,並在落實 5年後進一步提升劏房標準。該倡議書亦是 工聯會19日向行政長官李家超提交的《施政報 告》建議一部分。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建 議,立法規定劏房面積在7至14平方米,業主 亦需向政府申報住戶的基本資料,以配合政 府進行「精準扶貧」的支援工作。 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吳秋北表示, 早前舉辦過3次劏房戶焦點小組會,向各區近 80名劏房居民收集意見,並邀請來自樂群社 會服務處的同工與議員進行線上研討會,最 終組成這份倡議書。他指,工聯會認為需要 制訂明確的「改善劏房環境時間表」,從現時 較基礎的標準水平逐步向上,提升劏房戶的 居住條件。 吳秋北建議採用「12+18」的「登記再適應」 規管制度,即12個月的臨時登記期,加18個月 的適應期,讓政府、劏房戶、業主等有足夠時 間安排,逐步作出調整,同時有序地取締劣質 劏房。在條例正式實施的5年後,應進一步提 升劏房標準,穩步改善劏房的居住環境。 鄧家彪表示,社會期望為「劏房人均居住 面積」設立下限,但明白該標準將牽涉調查、 管理等不同困難,理解政府傾向採取「總面積 標準」,故工聯會提出立法規管劏房面積不得 少於7平方米。 鄧家彪續指,建議對於7至14平方米的狹 小劏房,業主有法定責任向政府申報住戶的 基本資料,如住戶人數,是否有未成年人、 長者、或殘疾人士,是否正在申請公屋等。 他認為,業主在提交資料後,政府就可進行 「精準扶貧」的支援工作,不能再以「都唔知邊 個家庭住劏房」為託辭。 另一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穎欣表示,對 政府立法規管劏房的工作有3點期望,包括堅 決取締劣質劏房;加快立法,為「劣質」作清 晰的定義,包括設立最低面積標準;在政策 落實的過程中,優先考慮保護兒童,包括要 有措施支援受影響的家庭。 本報記者常彧璠香港報道 工聯會倡制訂改善劏房時間表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 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56天審 訊。李家田早前完成8天自辯後,其餘被告 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 結,控方需時整理案情作結案陳詞,法官張 慧玲將案押後至下周四續審。 李家田聲稱被困理大缺席飯局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作供指,與隊 員於2019年11月17日在荃灣大鴻輝中心吃 飯,席間提到被告李家田前往試槍一事。 李家田早前供稱,11月17日進入理工大 學暴動現場後,因警方圍封而無法離開,以 致未能出席當晚的屠龍小隊飯局;控方則指 出,李當晚成功離開理大,參與飯局後再返 回理大,李家田否認。 控方在李家田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提供警 方圍堵理大行動相關資料,雙方簽署本案第 二份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指警方在11月17日下午制訂理 大包圍計劃,從而說服理大內人士投降,防 線包括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暢 運道、科學館徑近康莊道等;南、北橋的防 線防止暴徒由理大逃至港鐵出口;消防處總 部外的科學館道、海底隧道內等的防線,防 止外來人士進入理大方向;加士居道近漆咸 道南等防線同樣防止暴徒逃離理大。 圍封計劃於17日晚上7時完成,在10時 後警方以「參與暴動」罪拘捕所有從理大走出 的人士。翌日,指定人士獲特別安排進入理 大作說客。警方得悉,可能有逾100名中學 生仍留在理大,他們感困惑或可能受傷,他 們當中有人不獲准或不敢離開。 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不自辯 警方行動於11月29日終結,超過1100人 被捕或被記錄資料,保障逾300名未成年學 生的安全。 讀畢承認事實後,其餘辯方大律師確認 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不會自辯,辯 方案情完結,控方押後陳詞。 本報記者蘇芷榆香港報道 ■女被告劉佩凝選擇不自辯。 「屠龍」案押後至下周進行結案陳詞 申請人鄒幸彤申請以「與訟方」身份加入訴 訟。在《願榮光》禁制令訴訟中,原告為 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 的人」,當中禁制行為包括網上或任何平台傳 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 或展示《願榮光》。 鄒聲稱禁制令「針對全世界」 判詞指,鄒倚賴《高等法院條例》第2條, 指與訟方(party)的釋義「包括每一名就任何 法律程序獲送達通知書或出席法律程序的 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稱並非列於有關紀錄之 上」,而她在去年6月曾被送達令狀,去年7月 認收令狀及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兩位上訴庭法官認為鄒的說法並非合理 可爭辯,指鄒在去年6月21日曾透過律師向律 政司傳真擬抗辯通知書,所以律政司其後才 會向她送達令狀,以為鄒擬以「被告」身份反 對禁制令,並一度查詢鄒是否符合令狀中「被 告」的定義;然而鄒表明她並非「被告」,後來 亦申請以「反對方」身份加入訴訟。 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納鄒幸彤是禁制令 的「反對方」或「被告」,其後拒向鄒批出上訴 許可。鄒指她收到的替代送達命令抬頭已指 她是「與訟方」及「額外被告」,她又認為律政 司申請禁令「針對全世界」,陳官未能依照《高 等法院條例》正確界定被告及與訟方。 鄒幸彤指允許她在訴訟中提出反對論 點,有利維護公正,因為不太可能有「被告」 會站出來反對禁制令。唯法官認為此說法站 不住腳,重申法庭早前已建議鄒依例申請介 入,但鄒卻從沒有提出介入申請。 判詞亦指,鄒已將其反對理由存檔法 庭,故法官和「法庭之友」都有機會考慮當中 內容,雖然鄒指禁制令「針對全世界」,但她 如非與訟方卻受影響,理應循《高等法院規 則》第15號命令作出申請,但鄒從沒有依例申 請合併或介入訴訟。 雖然鄒另指法庭拒絕其申請是與「替代送 達命令」產生矛盾,但上訴庭指該命令是案件 管理性質,其作用是令到有意提出反對的人 士能夠取得與案相關文件,使其能到法庭提 出反對理由,令法庭得以考慮該人應否參與 在訴訟當中。 鄒又稱禁制令會帶來寒蟬效應,但上訴 庭認為這點與她申請加入訴訟無關,亦看不 到原審在此議題上有犯錯。 律政司司長去年6月入稟申請《願榮 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一度被高等法 院拒絕,今年5月上訴得直。前支聯會 副主席鄒幸彤曾先後申請以被告或與訟 方身份參與訴訟被拒,但否認曾違反涉 案禁制令,鄒早前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 許可,又要求開庭處理。唯上訴庭首席 法官潘兆初及副庭長朱芬齡18日頒下判 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認為鄒提出的 上訴理由並無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並 下令鄒須向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 鄒幸彤申加入 《願榮光》 禁令案被拒 法庭另拒批上訴許可 兼判付律政司10萬元訟費 ▍本報記者王仁昌香港報道 ▍ 55歲患淋巴癌的跨境貨車司機3年前因腹 脹回港求醫,被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隔離病 房等候轉病房約7小時後身亡,死因裁判法庭 18日進行第4日研訊。香港大學醫學院急症醫 學系專家供稱,死者由送院至分流的過程獲 適當安排,但醫學評估及監察不理想,醫護 可能低估其病情嚴重性,死者更可能是在死 亡3小時後才被發現,但他也同意死者是自然 死亡。 醫管局一方則指死者入院時情况穩定, 不能「事後孔明」,遂建議陪審團裁定死者死 於自然。研訊今續,料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死者黃潤全於2021年8月18日在屯門醫 院急症室9A病房死亡。香港大學醫學院急 症醫學系臨床教授及系主任Timothy Hudson Rainer作供提及,醫院當日下午沒有為死者 作腹部及血液檢查,醫療服務為最低限度, 屬標準以下。死者口部及口罩有大量血液、 下巴緊鎖、出現屍僵,最有可能是死後腹部 的內容物即時經口部排空,故死者或在被發 現的2至3小時前已死亡。 他指出,由於血液檢查報告等臨床資料 有限,不能評估延遲提供醫療服務是否導致 死者死亡。 紀錄顯示醫院沒有要求黃進行新冠病毒 檢測,但他認為即使醫院政策有此要求,也 不是延遲提供急症服務的理由,為此延遲「上 房」亦是不合理。 他建議醫管局及屯門醫院覆核死者個案 的嚴重性,讓同類病人接受定時監察、進行 電腦掃描檢查及基本血液檢查、諮詢內科及 外科意見。醫護也應討論急性腹膜炎常見病 徵。 本報記者房伊媚香港報道 ■港大醫學院急症醫學系臨床教授Timothy Rainer指,死者或於被發現前2、3小時已死 亡。 盧江球攝 淋巴癌患者疑急症室去世3小時始被發現 鄒幸彤指允許她在訴訟中提出 反對論點,有利維護公正,因為不太 可能有「被告」會站出來反對禁制 令。唯法官認為此說法站不住腳,重 申法庭早前已建議鄒依例申請介入, 但鄒卻從沒有提出介入申請。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左圖)及副庭長朱芬 齡(右圖),認為鄒幸彤提出的上訴理由並無任 何合理可爭辯之處,並下令鄒須向律政司支付 10萬元訟費。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曾先後申請以被告 或與訟方身份參與訴訟被拒,但否認曾違反 涉案禁制令。 圖以回佣換取生意罪成 殯儀經紀無悔意囚10周 42歲殯儀經紀去年3月以 3000元賄賂他人以換取殮葬 生意,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向 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黎 匡晉裁判官18日於九龍城裁 判法院判刑指,被告賄賂行為 侵犯市民得到公平殮葬服務的權利,若被告行 賄手法成為「行規」,實際用於殮葬死者的費用 變相減少,損害公眾利益,而且沒有人希望自 己的殮葬費用變成「甜頭」,遂判監10星期。被 告獲准以3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准離港。 官斥侵犯市民公平殮葬權利 黎官判刑指,賄賂屬嚴重罪行及影響公 眾利益,提供回佣作「甜頭」絕不能成為行 規,法庭須判阻嚇性處罰。黎官續指,雖然 乍看3000元並非大金額,但已佔死者委託金 3萬元的10%,回佣間接令市民殮葬費用增 加,侵犯市民獲得公平殮葬權利,對社會造 成深遠影響。黎官認為被告完全無悔意,最 後判監10星期。 念親恩有限公司銷售代理翟國雄(圖)於 2023年3月6日以3000元賄賂離世者的教友, 以轉介離世者的殯殮服務予他或念親恩。居 於安老院的死者黃振瑞2023年3月離世,黃 生前把3.5萬元交予基督教豐盛生命堂教友黃 雅麗和羅惜鳳代處理身後事。翟向教友提供 3000元回佣以獲得黃的殯葬生意但被拒。 本報記者陳子豪、鄺靜雯香港報道 鄧桂思案兩醫申訟費 官抨自招嫌疑拒批出 乙型肝炎帶菌者鄧桂思2017年因腎病到 聯合醫院覆診,涉因醫生開漏抗病毒藥導致 急性肝衰竭死亡。兩名主診醫生林治崑及陳 小劍原被控兩項誤殺罪,去年獲撤控,恢復 原有職務。兩人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 反駁兩名醫生自招嫌疑及值得譴責,暫委裁 判官陳姵妏一度質疑控方「告早咗」,而控方 專家也形容兩人疏忽。陳官18日於東區裁判 法院認為兩人在醫委會聆訊承認犯錯,即使 其作為不算備受譴責,但涉及重大疏忽,屬 自招嫌疑,拒絕批出訟費。 陳官指出,法庭處理訟費申請時不會考 慮證據是否足夠或充分,兩名醫生在病人鄧 桂思應診期間,明知病人為乙型肝炎帶菌 者,但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時,明知有需要仍 開漏抗病毒藥,兩人在醫委會聆訊中承認犯 錯,涉及重大疏忽,被裁定專業失德,因此 屬自招嫌疑,法庭拒絕批出訟費。 50歲醫生林治崑及45歲醫生陳小劍原各 被控一項誤殺罪,林治崑原被控於2017年1月 20日至8月2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鄧桂思,陳小 劍原被控於2017年2月17日至8月26日在香港 非法殺死鄧桂思。控方交代香港醫學專科學 院的證人在法律程序「不合作」,削弱控方案 情,全面考慮相關法律證據後,申請撤控獲 批。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工聯會提出「劏房管理制度倡議書」,要求 取締面積小於7平方米的劏房。 常彧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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