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_20_2024星島日報(紐約大都會版)

A8 11.20.2024 星期三 港聞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 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指,被告屢遭戴耀廷誤導計劃合 法,因此接納部分被告可以用「對法 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 楊岳橋則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 均是律師,一直積極推動及宣揚圖 謀。 判詞特別提到戴耀廷曾提出「攬 炒十步」,即使戴耀廷求情稱此非政 治行動藍圖,然而連月發布一系列 文章,形同主張革命;楊岳橋則在 公民黨記招中非常進取地以強烈言 辭發言。 至於沒有以此求情的被告,法 庭認為此屬其選擇。法庭沒有針對 各被告《國安法》實施前的任何個別 行為來判刑,只用以評估串謀的嚴 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人角色。 法庭量刑時考慮過本案性質非 暴力,認為戴區趙鍾4人屬「首要分 子」,戴區趙各採納15年監禁為量 刑起點,鍾則以12年為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戴耀廷撰文引起民主派 注意,不僅是「35+」計劃的發起人 及幕後主腦,同時亦是初選的組織 者,故歸類為「首要分子」。即使 戴耀廷沒有親自參選,但提供了平 台予人依其計劃去否決財案,也同 意吳政亨的「三投三不投」運動,在 初選投票日後仍繼續參與「35+」計 劃。3位法官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 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0年。 組織者區諾軒、趙家賢盡早認 罪,出庭頂證同案被告,法庭指 區諾軒有系統有邏輯地說明來龍 去脈,其證供對於拼湊涉案證據 至關重要;趙家賢證供大部分被法 庭採納及依賴,均獲減刑一半。法 庭指,區諾軒參與程度與戴耀廷無 異,但不及戴激進,在中聯辦譴責 後退出初選,亦試圖說服趙家賢一 起退出,連同對法律無知和過往公 職服務,故特此額外減刑百分之 五,終判囚6年9個月。法庭認為, 趙家賢角色不止是積極參與者,應 被視為「首要分子」,法庭亦相信趙 家賢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 計劃合法,加上其過往在公職服務 上有貢獻,故獲減刑至7年。 鍾錦麟協助控方出庭頂證同案 被告,但其證供未及區趙的證供有 用,在「35+」計劃的參與程度亦比 其他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 賢為低,故以監禁12年量刑起點。 鍾錦麟曾為控方作供獲減刑百分之 四十五,另就其對法律無知及過往 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獲減刑至6年 1個月。 法庭續指,「三投三不投」發起 人吳政亨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自 願且故意繼續推動計劃,仍繼續主 張「攬炒」的信念,認為政府若不回 應五大訴求時,便會嚴重干擾特區 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更在《蘋果日 報》登頭版廣告向他人施壓,要求只 有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應屆立法 會換屆選舉,並呼籲市民不要投票 予沒有參與初選的候選人或初選落 選人。 法庭裁定吳政亨為「積極參與 者」,考慮到「35+」計劃不涉暴力等 因素,故以7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 吳政亨可能對法律無知,受戴耀廷 誤導才相信計劃合法,減刑至7年3 個月,由於吳政亨受審後定罪,故 再無減刑。 法庭指戴區趙鍾4名「首要分子」 和吳政亨以外,其餘被告均為參選 人,在計劃中不可或缺,故同屬「積 極參與者」。開審前認罪的伍健偉及 林景楠分別判囚5年7個月和5年2個 月、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其餘認 罪被告刑期介乎4年2個月至4年11個 月。 受審後定罪被告中,鄒家成有 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判囚7年9個 月,吳政亨向他人施壓判囚7年3個 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其餘不 認罪被告刑期介乎6年6個月至6年9 個月。而黃子悅理大暴動、鄒家成 及劉頴匡七一暴動刑期分期執行。 判詞特別提到戴耀廷曾 提出「攬炒十步」,即使戴 耀廷求情稱此非政治行動藍 圖,然而連月發布一系列文 章,形同主張革命;而楊岳 橋則在公民黨記招中非常進 取地以強烈言辭發言。 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黃之鋒被判4年8個月 35+顛覆案,47人2020年協 議奪取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後,利 用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等手段,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並 下台,令政府進入停擺狀態。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 權罪,其中45人罪成。主腦戴耀廷19日於西九龍法院被判監禁10 年;3名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則判囚6年1個月至7年 不等。法庭裁定前述4人均為「首要分子」,其餘被告均屬「積極參與 者」,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 ▍本報記者陳子豪、劉曉曦香港報道 ▍ 「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 40名各區初選參選人均被歸類為「積 極參與者」,在「35+」計劃中不可或 缺,大多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當 中有4名罪成被告均來自公民黨。時 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被指在公民黨 參與計劃時積極行事,發揮領導角 色,又於公民黨宣揚「35+」計劃的記 者會中表現激進、措辭強烈,並積 極推進35+顛覆圖謀,故採納較高的 8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 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及參與公職服務 多年,最終被判囚5年1個月。其餘 三名公民黨成員譚文豪、郭家麒及 鄭達鴻,當中譚郭兩人獲認罪扣減 後被判囚4年2個月,由於鄭達鴻否 認控罪後被定罪,終被判監禁6年 半。其餘的「積極參與者」中包括胡 志偉、尹兆堅、黃碧雲及林卓廷等 民主黨成員,而「首要分子」中的區 諾軒及趙家賢亦為該黨前成員。 三名《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及 初選參選人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 成,即使並非初選組織者或「35+」 計劃發起人,但三人亦參與抗爭派 記者招待會,角色比其他參選人更 積極主動。《墨落無悔》聲明闡明初 選參選人的共同綱領,用以約束已 簽署聲明的參選人,確保無差別否 決《財政預算案》的計劃得以成功實 行,逼使行政長官回應政治訴求, 故構成加刑因素,裁定3人量刑起 點為較高的8年監禁。梁張兩人及早 認罪,對法律無知及過往有公職貢 獻,經減刑後同判囚4年11個月。鄒 家成則在受審後定罪,判囚7年9個 月。涉七一暴動及理大暴動案的鄒 家成、黃子悅、劉頴匡,則因與本 案性質不同且無直接關係,兩案刑 期須分期執行。法庭指譚得志此前 的煽動文字案與本案有關連,考慮 整體量刑下減刑3個月,判囚4年5個 月。 法庭認為若沒有參選人積極 參與初選,「35+」計劃根本無法開 展,而且若「35+」計劃最終成功, 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將無比深遠,更 可能比推翻香港特區政府更為嚴 重,故把其餘參選人的量刑起點訂 為7年監禁,認罪被告可減刑三分 一,38人因對法律無知均獲減刑3個 月。 公民黨民主黨多人判囚 倘謀劃成功負面影響深遠 35+顛覆案45名被告刑期 主腦 戴耀廷 刑期 10年 組織者 區諾軒# 刑期 6年9個月 組織者 趙家賢# 刑期 7年 組織者 鍾錦麟# 刑期 6年1個月 伍健偉 刑期 5年7個月 林景楠# 刑期 5年2個月 楊岳橋 刑期 5年1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 梁晃維 刑期 4年11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 張可森 刑期 4年11個月 黃之鋒 刑期 4年8個月 尹兆堅 刑期 4年8個月 黃子悅 刑期 4年5個月 何桂藍 刑期 7年 柯耀林 刑期 6年7個月 岑敖暉 刑期 4年6個月 劉澤鋒 刑期 4年5個月 林卓廷 刑期 6年9個月 鄭達鴻 刑期 6年6個月 譚得志 刑期 4年5個月 胡志偉 刑期 4年5個月 梁國雄 刑期 6年9個月 楊雪盈 刑期 6年6個月 馮達浚 刑期 4年5個月 朱凱廸 刑期 4年5個月 余慧明 刑期 6年9個月 彭卓棋 刑期 6年6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 鄒家成 刑期 7年9個月 三投三不投發起人 吳政亨 刑期 7年3個月 毛孟靜 刑期 4年2個月 譚文豪 刑期 4年2個月 郭家麒 刑期 4年2個月 范國威 刑期 4年2個月 吳敏兒 刑期 4年5個月 何啟明 刑期 6年7個月 黃碧雲 刑期 6年6個月 劉 匡 刑期 4年5個月 袁嘉蔚 刑期 4年3個月 岑子杰 刑期 4年3個月 李嘉達 刑期 4年3個月 譚凱邦 刑期 4年3個月 呂智恆 刑期 4年3個月 王百羽 刑期 4年3個月 徐子見 刑期 4年2個月 施德來 刑期 6年7個月 陳志全 刑期 6年6個月 認罪 受審後定罪 # 為控方作供 認罪 受審後定罪 顛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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