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 04.02.2025 星期三 港聞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4月1日於高 等法院續審。辯方4月1日盤問控方爆炸品專 家時,問及其化學學歷。專家供稱,其炸彈 知識及理解是透過在職訓練及到不同國家受 訓所得,「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任務中嘅求 生技能」,加上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因此 不會有相關文獻記載或教育機構教授,故其 證供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 驗」,處理炸彈所需的是經驗和現場判斷, 「並不是一個化學學位」。控方4月1日舉證完 畢,法庭2日於陪審團避席下處理法律爭議。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 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 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 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 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 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 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 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 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 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 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 理主任李展超4月1日續接受辯方盤問時,被 問到他在化學方面的學歷。李展超供稱,其 專業是負責自製爆炸品的辨認及使其變得安 全,亦須親身拆除炸彈,其土製炸彈知識及 理解是根據在職訓練,以及到不同國家受訓 所習得的技能,「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任務 中嘅求生技能」。 李展超續稱,對於爆炸品的認識須不斷 更新及鑽研,而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唔 會有任何一個教育機關係會教人做爆炸品, 亦都唔會有文獻」,正如案中被告在技術細 節方面亦須請教有軍事背景的人;李展超又 指,就著炸藥、爆炸品、煙花炮竹及各種引 爆方式,其證供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 爆炸品經驗」。 辯方續指,李展超在缺乏化學知識支援 下辨別案中大量化學品,故他無法確保自己 的說法在化學上成立。李展超供稱,處理爆 炸品需要經驗和現場判斷,「並不是一個化學 學位」,而自製炸彈的知識亦是文獻及書本無 法提供,重申自己主要責任是協助法庭辨別 爆炸品,解釋結構、威力及潛在風險,並非 解釋化學反應。 此外,法官亦關注涉案的化學品中,哪 些與爆炸品相關。李表示不能一概而論,指 自製炸藥可用糖、凡士林等日常化學品製 成,材料可於超市或五金店購入,危險性視 乎用途及組合方式,不一定需要高端設備, 基本工具即可完成。 辯方又指「墓碑形炸彈」3D設計圖中,每 格小型炸藥倉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如果引 線夾長度不足4厘米及沒有固定在炸彈內,引 線夾會移動或「沉底」,起不到最佳效果。 李展超表示,該設計圖指明安裝引線夾 位置,而警方亦在張家俊家中檢獲引線夾。 李展超更在庭上量度引線夾,指出長度為3.8 厘米、厚約1毫米,加上3D打印可精確至分毫 不差,假設小型炸藥倉的物料厚度同樣是1毫 米,引線夾能夠剛剛好放進格子內,「百分之 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辯方續提到,涉案水喉通炸彈草圖及其 他樽形土製炸彈都沒有放入引線夾。李展超 指因為其他涉案炸彈規模較小,只要在瓶蓋 上用膠水和膠紙固定,引線便可置中及接觸 到最多炸藥;唯「墓碑(炸彈)係豎立式⋯⋯吸 引途人走近嘅時候作出引爆」,引線從24個格 子左方或右方伸入,使用引線夾可確保墓碑 形炸彈豎立時,引線不會跌到底部,引爆時 便能完全消耗炸藥。本報記者王仁昌香港報道 學聯名下兩物業 賴卓賢要求轉讓交吉 「學聯」旺角會址曾於前年10月被撬開門 鎖,門外閉路電視被剪斷電線,門外貼上簡 體字通告表明收回物業。持「學聯」會址物業 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前年入 稟區域法院要求頒令學聯披露帳目及交還兩 個會址物業,去年10月雙方庭外和解。學聯 代表會主席、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 卓賢等人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 令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把位於旺 角金輪大廈及威特商業大廈的兩個會址,交 吉並轉讓予軒富有限公司。根據司法機構網 站顯示,案件暫無聆訊排期。 入稟狀指,簡稱「學聯」的香港專上學生 聯會,會址位於旺角彌敦道金輪大廈8A室 及旺角旺角道威特商業大廈9室。三名原告 要求法庭下令被告把兩間物業的全部合法產 業權、權利或權益,絕對歸於軒富有限公司 所有,並下令被告必需在命令生效後14天 內,把位於兩間物業的全部合法產業權、權 利或權益轉讓予軒富有限公司,並且向軒富 有限公司交吉兩間物業。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元朗區議員及「村屋大王」 涉套丁表證成立 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及 「村屋大王」王光榮涉串謀「套丁」,圖欺詐地 政署以發展元朗十八鄉項目續審。暫委法官 鍾明新4月1日在區院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 名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4月17日續審。辯方呈上新增承認 事實提及,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時任副 主席林偉強及張學明,曾代表鄉議局去信各 政界人士。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王光榮庭上讀出 新增承認事實,指劉皇發等人曾致函時任行 政長官曾蔭權、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等。承認 事實亦提及元朗民政事務處在2004年11月11 日,曾向元朗屯門七鄉鄉事委員會的信件。 劉皇發等人在2005年1月12日曾代表鄉議局 向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發信,另在2009年 2月13日向時任地政總署署長譚贛蘭發送信 件。 本報記者 黃巧兒香港報道 灣仔一帶天橋升降機門去年5月至12 月,遭刑事毁壞並被寫上煽動字句,警方調 查後拘捕53歲送貨員,他原被控刑事損壞等 9罪,4月1日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4項刑 事損壞罪及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 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合共5罪,其餘4項控罪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國安法》指定法官、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煽動控罪的刑罰必 需從嚴,考慮被告認罪後,判囚10個月。 53歲男送貨員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損 壞罪及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 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李樹銘被控於2024年5 月3日至12月13日期間,在灣仔會展站及西 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橫跨告 士打道近中環廣場的行人天橋、銅鑼灣橫跨 告士打道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 橋、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及其附 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天橋的升降機 門和橫額;另於2024年10月17日,在港灣 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出於煽動意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天橋 升降機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涉案煽動陳 述。 蘇官接納被告使用黑筆塗鴉致輕微損 壞,修復難度不高,但不能忽略其目的是宣 洩對政權和法庭裁決的不滿,而被告所寫字 眼涉及國家領導人、咒罵中央政權、以侮辱 性名字稱呼祖國、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 歌。蘇官強調,市民有權行使言論自由,但 必須遵守法紀,即使被告不同意法庭裁決, 也不容許以破壞公物的手段達成目的。 蘇官:路人皆見 必須從嚴 針對23條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 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一罪,蘇官指被告所寫 內容挑戰中央政權,鼓吹台灣獨立,以推翻 政權為目標,主張國家分裂。被告明知灣仔 一帶天橋人流不少,任何經過的人皆可見到 有煽動意圖的訊息。蘇官表示,為防範他人 仿傚,刑罰必須從嚴,遂判入獄10個月。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被告沉默寡 言,疑患有家族性自閉症,而他以愚蠢、錯 誤、衝動的方式表達對政府不滿,犯案時未 考慮嚴重後果,行為並非為了報復,也不涉 及人身風險。被告所寫字句沒有直接攻擊法 庭或司法制度,且傳播性很低,只有途經天 橋的人才會見到。 案情指警方在去年5月4日至12月13日期 間接獲多宗報案,指灣仔和銅鑼灣一帶的天 橋升降機門上,遭人以黑色麥克筆寫上令人 反感和具煽動性的字眼。警方翻查閉路電視 後確認被告身份,被告被截查時承認曾塗污 天橋升降機門,隨即被捕。被告在警誡下表 示,他當時不滿「35+初選」判決,故在升降 機門上寫字發洩。 本報記者雷璟怡香港報道 在灣仔一帶寫煽動字句 送貨員觸犯23條囚10月 ■案中被告楊怡斯(左)和張琸淇 (右)。 ■家證人李展超表示其證供是「累積 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專家證人指出使用引線夾可固定引線,引爆時便能完全消耗炸藥。 專家證人:憑多國專業培訓及18年拆彈經驗作供 身為前廉政公署調查員和前立法會議員的 林卓廷,2019年被告知廉署正在調查 游乃強警司涉嫌「賄賂」和「公職人員行為失 當」,廉署曾提醒林卓廷《防止賄賂條例》下禁 止披露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 行而進行的人之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 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的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的「第II部所訂罪行」包 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為合約事務上給 予協助等而作的賄賂、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 而作的賄賂、與拍賣有關的賄賂、與公共機 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代理 人的貪污交易、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 即使沒披露細節 亦可能妨礙調查 林卓廷其後舉行三次新聞發布會,每次 均披露廉署正就游乃強警司涉嫌「公職人員行 為失當」的罪行作出調查。東區裁判法院時任 裁判官葉啟亮於2022年,裁定林卓廷3項披露 受廉政公署調查對象身份罪成,判林監禁4個 月。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時任暫委法官游德 康,縱觀條例英語措辭、立法歷史和原意, 與英國樞密院及上訴庭相關案例後,則認為 林卓廷當年沒有向公眾披露游乃強因貪污罪 行受查,故不算干犯涉案3罪,去年裁定林卓 廷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游官 的無罪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涉案條文詮釋分兩種,一是著眼於條文 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項調查乃涉及第II 部所訂罪行方才犯禁;二是側重於條文的文 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 犯禁。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 任法官歐頌律認為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涵蓋規 管間接披露,不論披露的是一項廉署調查存 在的事實或該調查的細節,即使沒有披露細 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 責,皆可能妨礙該廉署調查的進行。此詮釋 旨在維護一項正在進行的調查的完整性,可 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 性,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認為涉案條 文字面意思,是指有人特定地披露一個涉及 「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之存在,方才犯禁。 當某人作出披露時,受眾若只知悉有人正被 廉署調查,但並不知道該調查涉及第II部所訂 罪行,則不屬犯罪。霍官強調涉案罪行旨在 維護「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 行」之調查的完整性,而非一般的廉署調查。 終院5名法官最終在3比2大多數下裁定律 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林卓廷早前獲撤銷定罪 的判決,回復林卓廷原本的定罪及判刑。 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終極罪成 終院推翻無罪裁決 條文詮釋須視乎文意目的 前民主黨副主席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2019年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時 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721事件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林原 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 不服判決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4月1日以三比二、大比數裁定律政司終極上訴得 直 ,推翻林卓廷的無罪裁決,恢復林3罪的定罪及判監4個月的刑期。廉署回覆本報 指尊重法庭裁決。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並指此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警司涉嫌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沒有披露游 涉嫌「賄賂」。首席法官張舉能、常 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均認 為,任何人披露任何人廉署調查已屬 犯法,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認 為根據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披露有人 因貪污賄賂等罪行才屬犯法。 ■終審法院推翻林卓廷的無罪裁決,恢復林3罪 的定罪及判監4個月的刑期。 判詞重點 任何人對外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 份或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法 條例立法目的不會只防止有人向貪污賄 賂的疑犯告密,否則其他罪行的疑犯若 得知其正受廉署調查便可逍遙法外 《防止賄賂條例》條文的立法原意涵蓋 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就貪污罪 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護 受調查人的聲譽 若某人含蓄或間接披露有人被指稱或懷 疑已犯貪污賄賂等罪行,有人或許會認 為受調查人或涉貪污賄賂,故也屬犯罪 《防止賄賂條例》 第 30 條在 1996 年 的修訂無意縮窄禁止披露的範圍 涉案條文用語清晰,但有兩種詮釋的, 而即使沒有披露調查細節,單純披露 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 1 2 3 4 5 6
RkJQdWJsaXNoZXIy ODc1MT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