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7 07.22.2025 星期二 香港時事雜誌 「台灣.百年.宝泉」在香港有多 個銷售點,旗下主要產品包 括太陽餅、鳳梨酥、芋頭酥及豬肉乾 等,產品包裝標示品牌「創於1908」。 翻查其社交平台帳號,Facebook帳號 為「宝泉百年台日糕餅店」,當中簡 介指「陳允宝泉是台灣少見的百年餅 舖,更曾遠渡日本,傳襲日式細膩講 究」。 上月9日,記者走訪該品牌位於 太古城的門市,詢問是否為「在台灣 營業很多年、很有名的陳允宝泉」, 店員回覆「係啊」,並稱品牌擁有百 年歷史。記者查看「凍頂烏龍茶罐裝8 入」的包裝,標籤標示為「陳允寶泉香 港合營有限公司」。同日,記者前往 九龍塘超市銷售點,發現逾10款產品 的標籤,均標示為「陳允寶泉香港合 營有限公司」。 本報向台灣「陳允宝泉」品牌及商 標擁有人「陳允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查詢,負責人翁小姐表示,早於 去年終止與「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 公司」的合作,雙方關係破裂後,已 在台灣向港方提告追討投資款項,於 今年5月28日獲判勝訴(見另文),正 評估是否在港採取法律行動。 「最後一次出貨是去年7月」 翁透露,今年初接獲港人投訴, 指在香港超市購買芋頭酥,包裝標示 含麻糬,實際卻不符,向香港供應商 反映後沒收到回應,於是直接找上台 灣方,「我們最後一次出貨至香港已 經是去年7月初。」她強調,沒有在港 設分公司,亦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在港 銷售產品,「希望消除香港消費者的 誤會。」 記者追查「台灣.百年.宝泉」產 品來源,於本月16日到訪其崇光百貨 銷售點,發現多款產品的標籤 仍以「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 公司」標示,並額外貼有「陳 允寶泉-N1」字樣、以「2400」為 開頭的產品條碼。記者購買 商品後,取得由崇光超市開出 的收據,收據上兩度出現「陳 允寶泉」英文名「Chen Yun Pao Chuan」。 翁證實,「2400」開頭的條 碼,為台灣「陳允寶泉」註冊的國 際條碼,不解為何港方仍使用。 記者向崇光銷售點的店員查 詢時,對方改稱品牌為「來自台中的宝 泉」,並解釋台灣「宝泉」及「陳允宝泉」 的歷史,稱「一個是姊姊、一個是弟 弟」,表明所屬「宝泉」。店員亦稱,品 牌有聽取香港市場的意見,推出「台灣 沒有出售、專為香港製造」的產品,如 南棗糕、焙茶和鐵觀音曲奇。 多款產品標籤「合營有限公司」 記者亦到訪「台灣.百年.宝泉」 在香港零食展的攤位,現場女店員稱 品牌來自台中,名為「宝泉」。另一男 店員亦表示品牌是台灣「宝泉」,被問 及是否「香港分公司」,店員稱「和他 們有營業上的聯繫」。記者再問男店 員:「所以他們供貨給你們賣?」男店 員稱是。 不過,記者購物後獲得的環保袋 寫有「陳允宝泉」,福袋貼紙圖樣與台 灣「陳允宝泉」商標相似。記者購買的 棗泥核桃糕,標籤所列公司仍為「陳 允寶泉香港合營公司」。 據了解,台灣「宝泉」與「陳允宝 泉」實際同出一家,負責人確為姊弟 關係。根據香港商標註冊資料,台灣 「陳允宝泉」商標由台方擁有,而台灣 「宝泉」商標則由本地公司「高力信集 團有限公司」註冊。此次投得零食展 攤位者,也是「高力信」。 本報向台灣「宝泉」查詢,品牌所 屬的「寶御食品有限公司」發聲明指, 未曾與香港高力信集團有任何「宝泉」 商標授權、經銷合作與投資事宜,並 指「台灣.百年.宝泉」網站販賣的產 品亦非該公司出品。該公司正評估是 否採取行動,取回「宝泉」在港商標。 「台灣.百年.宝泉」蕭姓負責人 向本報表示,貨品確由台灣製造,已 向崇光百貨在內的商家說明雙方「分 家」,「你看我們的水牌,由一分家我 們馬上澄清。」對於為何在崇光銷售 點仍使用「陳允寶泉」的國際條碼,他 稱,「這些細節我答不到,我不知道 是否技術上或者廠的印刷,印刷會印 錯的。」 蕭又稱,「『宝泉』這個名稱,全 世界任何一人不是註冊它的logo(標 誌),加甚麼甚麼宝泉都是可以的。」 他強調自己是商標註冊人,「台灣正 宗宝泉的負責人的註冊公司,註冊的 人是我,香港註冊是我,我都不會 用,我不喜歡幫別人賣廣告。」被問及 是否獲對方同意再註冊,他稱,已提 供資料給律師處理。 對於產品是否由其他台灣百年老 店代工,蕭稱,「不關他們事,就是 這麼簡單,你不要說百年不百年,我 有數個牌子,包括港三元都是百年老 字號。」他亦表示,正考慮在香港和台 灣採取法律行動,稱與多間本地媒體 熟絡,會再約時間與傳媒會面。 法律界人士:商標不同無佢符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產品名稱 與原品牌相似、設計相近,但商標不 同亦「無佢符」。他指出,「台灣.百 年.宝泉」名稱的標點與原品牌略有 不同,「只要產品真由台灣製造,即 使非『台灣宝泉』產品,也不能說品牌 誤導,只能說有些取巧。」 熟悉知識產權的律師江炳滔則 指,事件有機會涉及「搶註」,但只要 原品牌能證明自己為商標的最早使用 者,即使身在海外,亦有權在港申請 撤銷對方註冊,「香港會保護原擁有 者的。」 海關指出,「商品說明」是指以任 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經,就任何貨品 或服務,或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任何部 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在 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有標示或 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說明均必須正確無 誤。商戶如就有關貨品或服務作出虛 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 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消委會指,不評論個別個案,如 接獲消費者投訴,會按既定程序處 理。會方建議,消費者可參考境外品 牌的官方資訊,以查閱有關品牌是否 已在香港開設專門店或已授權香港區 代理,甚至可直接向相關品牌查詢, 以證真偽。 只要原品牌能證明 自己為商標的最早使用 者,即使身在海外,亦 有權在港申請撤銷對方 註冊。 江炳滔 律師 ■「台灣.百年.宝泉」近日參與香港零食展。 ■「台灣. 百 年 . 宝 泉 」的 f acebook 簡 介 提 及 陳允宝泉。 ■記者於本月16日前往品牌的崇光銷售點,店員稱 品牌是「來自台中的宝泉」。 ■記者在香港零食展取得的環保袋,有「陳允宝泉」 的名稱及標誌。 ■記者在崇光銷售點取得的 單據,寫有「陳允寶泉」的英文 名。 ■本月16日品牌於崇光銷售的產品,貼有台灣「陳允寶 泉」的國際條碼,其中豬肉紙寫有「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 限公司。」 《星島》接獲消息指,本地品牌「台灣.百年.宝 泉」自稱源自台灣百年老店,唯所販售商品與台灣原品 牌有不同。記者以顧客身份,至少三度走訪該品牌銷售 點,有店員稱品牌是台灣「陳允宝泉」,亦有店員稱為 「宝泉」。然而,台灣的「陳允宝泉」與「宝泉」均向 本報表示,一年前已無向該品牌授權或供貨。涉事品牌 負責人回應稱,貨品確實由台灣製造,並強調使用的商 標與兩間台灣品牌不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倘若品牌 名稱與他人相似,但商標設計不同,未必構成侵權。消 委會建議消費者參考境外品牌官方資訊,必要時可直接 向原品牌查詢,以證真偽。 每日雜誌組 雙方合營涉錢債糾紛 台灣百年老店勝訴 「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原 由台方與港方合作,台方於去年7月最 後一次供貨,其後在台灣控告港方, 要求取回投資款項。 本報取得合營公司最初簽訂的合 約,合約列明「由台灣台中法院為管轄 法院」,雙方均同意接受台灣法院的法 律管豁權。 翻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在今年5 月28日發出的判決書,原告(「陳允宝 泉」之商標所有權人)主張,被告(居於 香港的張姓女子及蕭姓男子)向原告 謊稱欲合作經營陳允宝泉香港合營有 限公司,並約定合營股份由原告持有 51%,被告持有49%,原告出資以2020 年4月29日至8月價值新台幣200萬元的 貨款抵扣。其後被告稱合營公司現金 不足,原告於2021年4月匯款港幣10萬 元至被告之一的張姓女子帳戶,同月 匯入10萬4000元至香港合營公司之帳 戶。 原告稱,於2023年3月21日發現被 告將香港合營公司之商品,低價出售 至張姓女子投資的「高力信集團有限 公司」,致香港合營公司發生虧損,並 於2024年6月20日發現被告未依合作條 款,將原告註冊為香港合營公司之董 事,未給予原告股份,亦未將原告登 記為股東。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以詐欺手 法,導致原告陷於錯誤,簽立合作條 款,受有投資285萬6800元(台幣)之損 害。當地法官陳冠霖基於原告提出的 合作條款、商標註冊證明書、客戶對 帳單、出資證明等為證,認為與原告 的主張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故相信原告的主張為真。 陳官指,被告共同對原告詐稱欲 一同經營香港合營公司,確是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原告本於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出追討款項屬有 據,應予准許,判決被告應共同給付 原告新台幣285萬6800元,及自2024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利息。 判決書列明,如對判決上訴,須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狀。據了解,港方至今未有提出上訴。 負責人蕭先生:生意是我們打拼出來 「台灣.百年.宝泉」負責人蕭先 生昨向本報稱,「做了4至5年合營公 司,整個香港任何marketin(g 市場策 劃)、任何工作,全是由香港團隊自 己做,所有生意都是由我們打拼出來 的!」他續指,台方未有為合營公司發 薪,「他們和我們合作,他要出糧給 我,我們是老闆也要支薪的,我們是 很勤力的企業家,不明白為何他們可 以走去說三道四。」他強調,過去4年 是自己有血有汗捱過,「每一間店的支 薪和租金都是我們給的。」 ■記者在6月前往「台灣.百年.宝 泉」在太古城的銷售點,店員承認是 台灣「陳允寶泉」。 ﹁台灣.百年.宝泉﹂ 自稱源自寶島百年老店 港鳳梨酥店 與台灣﹁ 宝泉﹂疑 似鬧雙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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