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 11.25.2025 星期二 港聞 本案男申請人夏志偉,建議答辯人為東區 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 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遇襲後復發 東院羈留2月 夏志偉早於1995年確診妄想型思覺失調 伴隨關係妄想症,接受治療後情況好轉。他 於2010年在深圳與陌生人發生口角,遭陌生 人襲擊,右眼右手受傷,令病情復發,被羈 留於東區醫院2個月。 夏其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獲批有條件 釋放令10年,期間必須按指示出席跟進治療 及服藥、接受社區精神科護士及社會福利署 署長的監督;違者可被重召回精神病院強制 羈留。 夏志偉簽署「有條件釋放表格」後獲釋 放,表格列明上述三項條件,但卻隻字不提 他享有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或無 條件釋放的權利,也並無提及他可申請法律 援助或聘請律師。法官認同雖然夏簽署「有條 件釋放表格」,但他不完全明白發生何事、有 條件釋放的含義及條件,只知必須簽署該表 格方可離開醫院。 質疑相關病人未獲悉權利 夏2014年從社工口中才得知他一直有權 申請覆核,其後五年近乎每年均在無律師代 表下,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無條件釋 放,但審裁處4度駁回其申請,夏第5度提出 覆核後,最終有醫生認為沒有跡象顯示夏會 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即時及嚴重傷害,夏對社 會不構成威脅,繼續強制治療夏將剝奪其自 由及人權,夏終在2020年6月獲無條件釋放。 夏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東區醫 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違反 法定責任,沒有告知他有權就2010年有條件 釋放令、強制羈留或無條件釋放提出覆核申 請,同時有權申請法援及聘請律師。 2011年至2015年間共有721名病人獲有條 件釋放令,單在2015年已有152名病人獲有條 件釋放令。夏質疑該些病人均未獲告知他們 有權申請法援聘用法律代表提出覆核。 法官強調法律有特別義務保護弱勢人 士,包括精神病患者,而《精神健康條例》現 只保障精神病院院長及懲教事務監督需向「被 羈留病人」提供他們可在法律援助及聘用法律 代表下,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的 資料,但卻未有保障「有條件釋放」的病人獲 告知有關資料,故情況對「有條件釋放」的病 人相對不利。 官:內容籠統不夠特定 法官認為精神病院院長及醫院管理局有 責任向「有條件釋放」的病人提供相同資料, 法官認為東區醫院院長及醫院管理局違反法 定要求,沒有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當 時「有條件釋放」的夏及其親屬理解其向精神 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無條件釋放或覆核 其個案的權利。 法官特別批評現行的「有條件釋放表格」 完全沒有提及覆核權利,直指病人有條件釋 放時獲發的小冊子上,雖有「可向醫護或社工 查詢」等字眼,但內容過於籠統亦不夠特定, 建議直接又清晰地把他們有權向審裁處申請 覆核的資料列於表格上。 醫管局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作適當跟 進。醫管局早前已檢視公立醫院對「有條件釋 放」精神病患者及其照顧者的支援安排,並已 加強有關支援工作。醫管局已向精神健康諮 詢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並已優化安排,包 括為患者和照顧者提供合適資訊,列明「有條 件釋放」概念、權利和責任,讓患者及其照顧 者清楚有關細節,以便作出合適選擇。醫管 局亦已為個案訂立覆核期,通過現行的「跨專 業個案會議」機制,因應病人的暴力風險情況 作出覆核。「有條件釋放令」至少每一至兩年 審視一次的安排現時已經落實。 醫管局指會繼續審視「有條件釋放」的精 神病患者及其照顧者的支援安排,讓精神病 患者可以在合適環境下,繼續接受治療。 六旬男子30年前確診妄想型思覺失 調,15年前被襲擊後病情復發,被羈留 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2個月,其後 獲批有條件釋放。唯他未被告知他有權 及如何申請法援聘用法律代表,就有條 件釋放令及強制羈留提出覆核,其後自 行五度提出覆核後才獲無條件釋放。他 申請司法覆核質疑醫院管理局等塞責。 高院法官高浩文昨裁定醫院院長及醫管 局違反法定要求,未能確保病人理解他 們可上訴覆核的權利。法官建議當局盡 快修訂現行的「有條件釋放表格」,把病 人有權向審裁處申請覆核的資料直接印 在表格上。 思覺失調漢5度爭取無條件釋放 官促盡快修訂表格 有條件釋放覆核權醫管局違法定要求 ■夏志偉於深圳遭陌生人襲擊後令病情復發,被羈留於東區醫院2個月。 法官高浩文 判詞重點 「有條件釋放表格」並未提及病人可 申請法援、聘用法律代表,向精神健 康覆核審裁處申請釋放或覆核的相關 權利 申請人獲批有條件釋放後,簽署表格 時不完全明白及理解發生何事、有條 件釋放的含義及條件 申請人從社工口中首次得知他有權申 請覆核有條件釋放令,其後在沒有律 師代表下共提出 5 次覆核申請,要求 獲無條件釋放 精神病院院長及醫院管理局有責任採 取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病人及親屬 或授權代表及時獲告知有關權利 法官裁定東區醫院院長及醫管局違反 法定責任,未能確保申請人知悉有關 權利 法官建議修訂現行的「有條件釋放表 格」,以確保收到表格的病人可明確 在表格上獲告知有關權利 1 2 3 4 5 6 廉政公署上星期五落案起訴一名港交所 時任助理副總裁,控告他涉嫌貪污收賄15萬 元,以披露上市公司的機密資料。另外兩名 涉案人士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涉及廉署及 證監會有關內幕交易的刑事調查。 譚卓彥,38歲,港交所上市部資訊科技 組前助理副總裁,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 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同案38歲被告周子剛及39歲被告鄧慶俞同被 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違反普通法。3人 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 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 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證監會轉介牽涉內幕交易 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聯合調查。調查發現,案 發時譚卓彥因工作需要而獲授權取閱港交所 相關的電郵,當中包含上市公司敏感消息等 機密資料及文件。有關資料僅限指定上市部 人員於執行公務時取用,並且不得向未經授 權人士披露。 譚卓彥涉嫌於去年6月及12月,從周子剛 接受兩筆賄款共15萬元,以向周子剛披露他 從港交所電郵系統非法獲取與股價相關的機 密資料。 周子剛及鄧慶俞則涉嫌於今年3月4日, 就周子剛懷疑涉及內幕交易的刑事調查中作 出一系列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當中包 括周子剛涉嫌指示鄧慶俞保管共約390萬元現 金、兩隻總值逾100萬元的手錶及一部手提電 話,並干擾鄧慶俞車上的行車紀錄儀運作, 藉以影響調查。相關貪污調查仍在繼續進 行,廉署不排除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或檢控 其他涉案人士。廉署與證監會調查本案期間 緊密合作,並獲港交所全力協助。 廉署表示,會致力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 潔,面對任何破壞市場公平運作的貪污及違 法行為,必定會堅決執法,絕不姑息。因應 本案發現的情況,廉署已協助港交所檢視與 強化相關系統,以預防同類事件再發生。 本報記者李建人香港報道 ■廉署落案 起訴一名港 交所時任助 理副總裁, 控告他涉嫌 貪污收賄。 涉受賄15萬披露機密 廉署控港交所前助理副總裁 日本新首相高市早苗發表「台灣有事」 論後,中日關係急速惡化,無論官方與民 間層面交流皆受影響,據報特區政府亦已 暫停與日本駐港總領事館的官方交流。特 首李家超昨開腔批評日揆言論極其錯誤, 特區政府會支持國家外交政策。過往每逢 日本侵華事件相關紀念日,或日方涉及爭 議舉動時,愛國陣營皆組織請願行動,但 今次事件不斷升溫下,兩大政團民建聯和 工聯會暫仍「按兵不動」。 基於歷史原因,中日關係向來是敏感 政治議題,建制派「站隊」支持國家立場是 理所當然。例如2023年日本啟動排放福島 核廢水,民建聯和工聯會先後到日本駐港 總領事館抗議及遞交請願信;每年「七七 事變」紀念日,工聯會均到日本領事館請 願要求日方正視歷史及道歉。不過工聯會 今年已轉趨低調,僅以文字形式發聲明, 敦促牢記歷史教訓,傳承抗戰精神。 近日高市早苗涉台言論引起北京強烈 反彈,包括宣布暫停入口日本水產品、中 國赴日遊客大規模退房;特區政府則更新 外遊警示、取消赴日交流活動等,但香港 愛國陣營未見高調表態。翻查民建聯和工 聯會網上平台,暫未見以黨名義發聲明, 只有工聯會元老陳婉嫻在報章撰文,批評 日揆言論侵犯中國主權、有宣戰意味;理 事長黃國在社交平台轉載報道,認為日揆 言論「公然侵害中國核心利益」。 有工聯會中人表示,內部曾思考如何 回應日方惡劣言論,但正值選舉期,工聯 會頭面人物均參選,容易與選舉活動重 疊,「(去請願)傳媒好難報,又隨時計選 舉開支,意思不大」。另一人則指,未統 一表態不代表工聯會不重視國際形勢,舉 例政府昨日舉行四中全會精神宣講會,也 大篇幅談及地緣政治對國家及特區的影 響,成員論政時也必須對國際大事有所認 識,方能提升議政水平。 有民建聯成員表示,外交是中央事 權,香港作為特區,角色只有好好配合並 發揮自身所長,在形勢未明朗前,作為愛 國愛港團體,最好的取態是「靜觀其變」, 不強出頭,待情況合適再表態也不遲。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相信, 近日各黨派都忙於選舉,加上選舉期間的 活動有嚴格規限,因此未有相關行動。他 認為日方錯誤言論牽涉外交層面,中央和 特區政府已表態,民間可做的不多,隨事 態發展,若有需要可考慮其他跟進行動。 香港不乏政圈人士熱衷日本文化和旅 遊,有局中人說,暫未收到要求不可赴 日,但無論為公為私,現階段皆不去為 妙。 黃國已參選立法會選委界選舉,完整 名單請參閱:https://shorturl.at/Tbrdo 中日惡化「燒到」香港 兩大政團「按兵不動」 大棋盤 聶風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 ................. 法官高浩文強調,若僅以含 糊字眼空談人權,毫無實質用 處,等同虛設,受影響者必須知 悉、理解及確保獲賦予其權利。 現行法例只保障「被羈留病人」獲 得有關覆核申請的資料,未有保 障「有條件釋放」的病人。 ■夏志偉簽署「有 條件釋放表格」後 獲釋放,但表格卻 並未提及他享有申 請覆核或無條件釋 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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