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_12_2026星島日報(紐約大都會版)

A7 03.12.2026 星期四 港聞 法官判刑時指,黎智英及「重光團隊」的國 際游說活動在香港境內外展開,呼籲外 國政府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並確實促成部 分制裁措施,行為屬「精心策劃且持續進行」; 強調涉案行為屬「罪行重大」,必須判處長期 監禁以彰顯阻嚇作用;最終綜合3罪後判處總 刑期為監禁20年。 政府發言人回覆《星島》指,香港特區是 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 原則。《香港國安法》第5條和《維護國家安全 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 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所有被 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 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在《基本法》 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 政府發言人表明,所有被定罪的被告均享有依 法提出上訴的權利,而就黎智英涉及串謀勾結 外國勢力的案件,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 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萬頁文 件、14位控方證人的證詞、黎智英的證供及其 他辯方證據,以及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 書面陳詞,這些均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 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 同案兩被告就刑罰提上訴 除黎智英外,《蘋果日報》英文版前執行 總編輯兼前社論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蘋 果日報》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因承認串謀勾 結外國勢力罪,各被判入獄10年。兩人近日 已向高等法院提出刑罰上訴。律政司表示, 由於部分被告已就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暫不會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判囚20年法律團隊確認放棄上訴 官指其「精心策劃、罪行重大」政府:裁決有理有節 ■法官判刑時指出,黎智英的 國際游說活動屬「精心策劃且持 續進行」,必須判處長期監禁以 彰顯阻嚇作用。 ■黎智英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使 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多年。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 3間相關公司、6名高層等共12名被告,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 物」罪成,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 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判處黎智英監禁 20年,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早前已向《星 島》確認,黎智英不會就定罪及刑期提出 上訴。政府發言人回覆《星島》指,所有 被定罪的被告均享有依法提出上訴的權 利,強調本案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 節」;由於本案有部分被告已就刑罰提出 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不會就案件作進 一步評論。 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 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 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 英和 3 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 量,有理有節。 政府發言人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 監黃偉強違反租契,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 規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多年。2人 經審訊後原被裁定2項欺詐罪成,其後2人 不服,上訴庭指被告沒有責任披露違約, 上月底裁定2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判 刑。政府發言人昨回覆查詢指,律政司不 會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政府發言人回覆指上訴庭判決中,明 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 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蘋果大樓;而 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則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 款。上訴庭判案書和原審法官裁決均清楚 指出相關租賃條款有明文規定,除非獲得 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蘋果大樓僅可 用於出版印刷業務,而且不得容許第三方 佔用。但在過去長達20多年的時間,在香 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 許力高佔用及使用蘋果大樓,為黎智英及 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黎智英一直濫用香 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 政府發言人又指,雖然上訴庭認為在 本案的事實背景下,違約行為未達到欺詐 罪的刑事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長 期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應該備受譴責。 唯經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律政司不 會就本案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黎智英欺詐案 律政司不提覆核 政府批黎 「長期公器私用」 無改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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