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2025星島日報(美西版)

A13 09.05.2025 星期五 港聞 ▍本報記者雷璟怡香港報道 ▍ 律政司就發債案上訴終院 康宏前經理:單純執行上司指令 覆核不檢控蕭思江 顧明均:損害選舉公正 終止海迅兩租車服務合約 香港郵政指已支付800萬元 培正校友、「電 子大王」南太電子創 辦人顧明均(圖),指 曾參加立法會補選及 區議會選舉的律師蕭 思江,虛報不受任何 政府認可的博士學 歷,前年入稟高等法 院申請司法覆核,以 推翻廉政公署及律政司不檢控蕭思江的決 定。案件昨開庭審理,顧明均指廉署及律 政司怠忽職守拒絕檢控,屬濫用權力及程 序不當,損害選舉公正;律政司反駁他無 法律地位提司法覆核,且蕭思江僅稱他持 博士學位,沒說他持受認可的博士學位, 證據不足以提告。法官黃國瑛需時考慮, 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律政司:沒指博士學位受認可 申請人為顧明均,答辯人為廉政公署 及律政司司長。申請方指,蕭思江自稱持 有「愛爾蘭歐洲大學暨北京外經貿大學管 理系博士學位」,但愛爾蘭教育部門證實 該校未獲政府認可,質疑蕭思江參加2007 年立法會補選及2015年區議會選舉時以 「博士」頭銜宣傳,涉犯「發布關於候選人 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罪」。 申請方曾向廉政公署投訴蕭思江,廉 署調查後決定不檢控;律政司亦表示不會 檢控蕭,廉署及律政司均指未能提供充分 理由。申請方強調,證據顯示蕭思江曾向 警方承認其博士學位不獲政府承認,足以 構成檢控蕭思江的合理基礎,證據充分並 有檢控必要性,質疑不檢控決定涉嫌違 憲,更違背《檢控守則》公開透明原則。 答辯方強調,《基本法》規定「律政司 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 控決定不應受司法覆核干預,而且蕭思江 僅聲稱他擁有博士學位,並未表示該博士 學位獲認可。答辯方指,現有證據不足以 證明蕭思江違法,「愛爾蘭歐洲大學」現已 關閉,難以進一步查證;顧明均僅為投訴 人,無法律地位提司法覆核,認為他大可 自行提出私人檢控。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本地物流服務供應商「海迅供應鏈」屢 傳拖欠員工薪金及欠繳員工強積金供款, 本周三遭高等法院頒令清盤。按香港郵 政網站,海迅承辦其2份貨車租賃服務合 約,分別涉款近2600萬元和約530萬元; 相關合約先後於去年4月及12月批出。香 港郵政回覆《星島》指,一直密切監察海迅 的服務表現,當發現其表現轉差,至未能 令香港郵政信納能繼續履行合約的要求 時,已採取行動終止兩份合約。但香港郵 政透露,已就其中一份合約向海迅支付 800萬元。 兩合約總額約3000萬元 香港郵政表示,香港郵政與海迅原 有兩份貨車租賃服務合約,分別為「輕型 貨車租賃服務」和「5.5噸貨車租賃服務」, 合約金額分別為約2590萬元及約530萬 元。就合約付款情況,香港郵政表示,已 就「輕型貨車租賃服務」向海迅支付800萬 元;但就「5.5噸貨車租賃服務」合約,因 其服務一直欠佳,故並未支付任何費用。 香港郵政強調,郵政服務未受影響,已安 排其他車輛並正重新招標。當中涉及的額 外費用,將會從海迅繳付的合約按金中扣 除。 香港郵政表示,按相關政府採購規例 及標書要求,在批出合約前對海迅作財務 審核,及要求海迅提供按標書要求的車輛 種類及數目,予香港郵政檢驗。由於海迅 就「輕型貨車租賃服務」合約未能通過財務 審核,故已按規定向香港郵政提供達合約 金額百分六的合約按金,即約150萬元; 至於「5.5噸貨車租賃服務」合約,海迅亦 已按規定向香港郵政提供達合約金額百分 二的合約按金,即約10萬元。而海迅提供 的車輛種類及數目通過香港郵政檢驗,香 港郵政遂批出上述兩份合約。 本報記者香港報道 辯方昨要求法庭再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鄭 官回應指,過往未曾見感化官在涉毒 案中,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因憂慮會 否影響其他履行社會服務令的人士。鄭官續 指,涉案的「依托咪酯」份量不少,坦言若是 今日相信會以販毒罪處理,但因當時情況而 不會以販毒罪角度考慮判刑。 母患癌 每月治療費8萬 鄭官以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顯然有 分發風險故加刑至9個月,念及被告認罪、年 輕及無案底再作扣減,鄭官最終就兩罪判處 罰款1000元及監禁5個月。 辯方求情時解釋,被告擔心本案會刺激 患乳癌的母親,不想告知家人,導致感化報 告指他不太合作,強調被告有悔意。被告的 母親確診乳癌後,每月治療費用需約8萬元, 導致家庭經濟負擔沉重,而被告與父親關係 惡劣。辯方力陳被告是因一時貪念和鹵莽, 而誤信不良人士,望能資助母親的醫療費 用,其後又引述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他深 感後悔,因家庭負債纍纍而犯案。辯方望法 庭念及被告重犯機會低,年輕無前科,而予 以輕判,讓他可早日重返社會及照顧母親。 被告鄧嘉熙,報稱無業,被控於2024年 10月31日,在九龍長沙灣瓊林街109號聯興工 廠大廈4樓某單位外及另一單位內,並非按照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管有毒藥表 第I部所列毒藥,即依托咪酯及尼古丁。 警方去年10月揭發有毒販於長沙灣 某工廈單位製毒,他們疑將「依托咪酯」 粉末混合甘油加工,再以煙彈出售。涉 案21歲青年早前承認兩項管有第I部毒藥 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000 元及入獄5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 判刑時指,涉案「依托咪酯」份量不少, 但由於案發時尚未被歸納為毒品,故控 罪並非販毒,法庭亦不會以販毒罪的角 度考慮刑罰。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層及 1名經理於2014至2015年間四度發債時,串謀 一間證券公司總經理,隱瞞債券實際由康宏 關連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 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 刑。4人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刑。律 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康宏前經理昨指案發 時只是單純執行上司指令,鼎成證券前總經 理也只是作為經紀,接收客戶指令並轉達他 人。終審庭押後裁決。 案發時負責財務會計 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康宏前經理黃淑 安陳詞指,黃淑安案發時負責財務及會計, 不是公司董事一分子,電郵及WhatsApp訊 息顯示,黃淑安當時只是應上司要求跟進事 項,單純執行上司指令。常任法官林文瀚 引用黃淑安與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之間的 WhatsApp訊息,指訊息顯示黃淑安似乎知悉 關連交易,許紹鼎回應指黃淑安沒有持有證 監會牌照,當時可能知道有需要披露關連交 易,但事實上無法肯定。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問及訊息如何為黃淑 安開脫罪責,許紹鼎回答指訊息可以反映黃 淑安案發時心態,認為案中沒有充分證據推 論黃淑安有意參與串謀。 李官指黃淑安原審時沒有作供解釋訊息 用意,質疑許紹鼎在訟辯席上作證。許紹鼎 解釋只是提出其他解讀可能,以顯示原審法 官無法以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將黃淑安定罪。 代表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的資深大 律師蔡維邦陳詞時,法官司徒敬指鼎成證券 與康宏簽署配售債券協議翌日,鼎成證券便 與康宏關連公司簽署外判配售債券協議,問 及李易明是否早知康宏堅持由康宏關連公司 配售債券。 蔡維邦指考慮到李易明只是作為經紀, 接收客戶指令並轉達他人,相關協議最終亦 由相關負責人員簽署。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規管網約車的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下周 三將在立法會首讀,預計首批持牌平台最快 明年第4季起營運。草案建議,網約車須由持 牌平台提供服務,無牌經營可罰款100萬元及 監禁一年。 網約車車齡須低於12年,司機須有「駕駛 許可證」,並須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私家車申請 「車輛許可證」,以防止炒賣。立法會交通事 務委員會主席陳紹雄表示,草案有機會在本 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通過,建議政府考慮在 訂立附屬法例時,才一併處理發牌數目等較 具爭議的細節。 《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 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 交草案文件,提及持牌平台有責任確保提供 網約車載客服務的司機是其駕駛的網約車車 輛的登記車主,違反有關規定屬犯罪,一經 定罪可罰款一萬元。車輛方面,私家車須領 取「車輛許可證」,僅限登記車主本人駕駛, 不可轉讓;車齡上限為12年,須購買第三者 保險,並展示指定標識。違規最高罰款2.5萬 元及監禁12個月。至於車輛許可證有效期一 年,可續期最多5年。 車齡上限12年 須購第三者保險 另外,司機須領取「駕駛許可證」,不可 轉讓。申請資格為21歲或以上香港永久居 民、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牌滿一年、5年內無 嚴重交通罪行、須通過測驗及職前課程。而 持有的士駕駛執照者,則可獲豁免直接申請 網約車駕駛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可 無限續期。至於網約車數目,政府表明會實 施「總量控制」,但具體數字待明年上半年透 過附屬法例確定,強調會考慮乘客需求、道 路容量、公共交通生態及行業可持續性。 立法時間表方面,政府指會積極配合立 法會審議工作,並爭取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 前通過草案,預計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 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明年第3季內分階段公 布邀請平台、車輛和司機申請相關的牌證; 同時實施全新駕駛網約車資格測驗,及於明 年第4季公布牌證申請結果。視乎獲發網約車 服務牌照的平台的籌備工作,預計首批持牌 平台最快明年第4季內開始營運。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陳紹雄表 示,的士車隊首次加入車齡上限為3年,遠低 於網約車的12年,政府需交代日後網約車會 否進一步影響的士車隊,「的士業界早已反映 7年車齡都太長,擔心吸引部分人買二手車做 網約服務」。他指,若不涉爭議內容,有機會 於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通過條例草案, 建議政府考慮在訂立附屬法例時,才一併納 入車齡限制、發牌數目等較具爭議的細節, 「12年的車齡限制,可能隨著未來發展要進一 步修訂。若放在主體法例中,未來作修訂時 會花較長時間。」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表示,相信在目前的 建議下,車輛許可證將無炒賣空間,「車要 綁住人,且必須由車主自己開,不能租給別 人。加上車輛許可證需逐年續期,要炒賣難 上加難」。他進一步建議,網約車平台日後發 單給車輛時,可要求司機作人面識別,確保 接單人士是網約車輛的車主。 本報記者蕭博禧香港報道 依托咪酯製煙彈21歲青年囚5月 裁判官指份量不少 唯案發時未納為毒品 ■涉案青年判罰款1000元及入獄5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指涉案「依托咪酯」份量不少,但由於 案發時尚未被歸納為毒品,故法庭亦不會以販毒罪的角度考慮刑罰。 ■康宏前經理黃淑安表示,案發時只是單純 執行上司的指令。 ■香港郵政指已採取行動終止與海迅的兩 份合約。 ■政府表明會就網約車數目實施「總量控 制」,強調會考慮道路容量、公共交通生態及 乘客需求等情況。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陳紹雄表示,草 案有機會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通過。 鄭官關注被告管有不少「依托 咪酯」,認為並非自用,更直言控 罪雖不是販毒,「但實際上有咩分 別?」,只因當時「依托咪酯」尚 未歸納為毒品。 防止炒賣 網約車限車主登記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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