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26星島日報(美西版)

A16 06.09.2026 星期二 港聞 律政司、保安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 經仔細研究,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 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 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 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 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 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 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41條 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 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 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 另外,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 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 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 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林定國昨日到立法會出席聯席會議時表 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就著何謂「危 害國家安全犯罪」這個概念,清晰說明不但 包括《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類罪行,也同時包 括香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 行。他提到,《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 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正是用於界定「特區 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此外,基於國家安全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 在所需的經驗、專門知識、資源及情報等方 面,均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所 以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所作的 判斷,這是一個確立已久的原則。 鄧炳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 時,沒有完結時。」政府認為有必要清楚述明 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 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 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 和《國安條例》裏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的條文。他提到,附屬法例使國安罪行相關 規定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亦不會改變《香港國 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下適用於「危害國 家安全罪行」的條文,亦無擴充「危害國家安 全罪行」的定義,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 罪行、罰則或者執法權力。 鄧炳強:帶來更大確定性 他強調,今次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 條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清楚述明由現存 的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 條例》第115條的規定,就某些行為是否涉及 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規定,以界定哪些罪 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 的罪行」的機制,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 例》等法律的國安罪行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 大確定性,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 則或執法權力,完全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 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建議的附屬法例完全符合《國安 條例》第 110 條的授權範圍,並無改 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 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強調並沒有新 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本報記者黃子龍香港報道 ▍ ................. 劉兆佳︰相信完善法律工作仍會繼續下去 政府擬訂立國安附屬法例。保安局局長 鄧炳強昨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 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時表示,以「劫 國安犯」為例,劫獄罪行本非危害國安,但只 要特首根據事實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就能 發出證明書。 鄧炳強向議員舉例指,「本身是一個人 去打劫,劫一個國安犯出來是危害國家安全 的事實」,但劫獄這個罪行並非危害國家安 全罪行,可能會有爭拗,修例後只要特首根 據事實,「覺得劫獄、劫國安犯這個事實是 危害國家安全」,從而發出證明書證明這個 事實是危害國家安全,日後檢控就能啟動相 關程序。 換句話說,如果不是由特首發出一個證 明書的話,就不會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加強了法例的明確性。 經民聯吳永嘉表示,假設一名被告原本因 盜竊罪被起訴,但審訊期間證供顯示,其盜竊 目的是為了取得可用於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 全的物品,關注整個審訊程序是否會轉為由指 定法官處理。 審訊期間可要求特首發證明書 鄧炳強表示,如果調查期間已經清楚知 道盜竊的目的是為了危害國家安全,其實一 開始就能用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提出檢 控,但如果在審訊途中才出現證據,發現原 來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根據《國安法》47條 指出,若審訊期間遇上需要澄清事實是否與 國安有關,就可以要求特首發出證明書,當 特首發出證明書,屆時會採取危害國家安全 相關的審訊程序。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特首是根據甚麼原 則,按《國安法》第47條和《國安條例》第115條 去發出證明書。鄧炳強表示,行政長官一定 會審慎考慮每一宗案件的性質、情況而作出 決定。 高等法院於2024年8月就「屠龍小隊案」 作出裁決,案件涉及2019年12月8日遊行 中設置炸彈,陪審團經過退庭商議,裁定 一人被控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 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成,其餘6人脫罪。 對於政府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 例,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表示,政府 是依據香港國安法律多年來的實施情況及所 取得的經驗對其加以完善,讓政府更能有效 和及時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安全,相信今 後這種完善法律的工作仍會繼續下去。 劉兆佳表示,政府為《香港國安法》第 47條制訂細則,基本上只是一些程序上的 問題,不是擴大特區政府擁有的權力,強 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壓倒性,如果某人同時 犯幾項罪行,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很難想 像任何政府不會用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去對 待他。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根 據現行國家安全法例和終審庭的解釋,國安 法罪行包括《香港國安法》及俗稱「23條法例」 下所訂立的罪行,以及在這些罪行外但同時 牽涉國家安全的其他罪行。 他認為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這些其他 罪行應如何處理,新的附屬法例將明確規定 這些其他罪行亦應以國安法罪行之程序處 理,例如需由國安法法官審理或保釋時應考 慮對國家安全之影響等。 湯家驊又指,新附屬法例沒有增設任何 新罪行,或改變這些其他罪行之本質或相關 之罰則或處理原則,唯一釐清的是適用於這 些其他罪行的法律程序,所以可說是進一步 明確化及完善現有有關如何處理國安法案件 之法律程序的合理及應有措施。 大律師公會:關注實施情況 香港大律師公會表示,知悉有關《國安條 例》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及注意到按相關法 例,行政長官有權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 明書,斷定某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據了解,上述建議的目的是令《國安條例》第 7(d) 條的涵蓋範圍更清晰。公會將關注該附 屬法例屆時實施情況,包括發出有關證明書 的程序及時間節點。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 110 條訂立 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 《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 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特首倘認定發證明書 刑案可轉國安案審理 政府擬訂附例 林定國︰無新增任何權力 政府建議訂立附屬法例,若刑事案 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 書,將案件列為《香港國安法》下案件, 並將國安案下的交替控罪,同屬危害國 安罪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建議 的附屬法例完全符合《國安條例》第110 條的授權範圍,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 及《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 強調並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 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 完全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 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政府會聽取立法 會意見後,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 文,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 程序,並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到立法會出席會議。 汪旭峰攝 ■政府建議修訂附屬法例,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列 為《香港國安法》下案件,並將國安案下的交替控罪,同屬危害國安罪行。 鄧炳強指特首可介入證行為涉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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