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裏門外 c o l u m n s 前政府常任秘書長,現任歌手及作家。 楊 立 門 civil union 法庭給出的難題 處理同性伴侶關係,至今仍是個燙手山芋,圖為2024同志 遺產平權案裁決。 23 2025 07 20 年前九月,終審法院就社運分 子岑子杰的上訴案作出終極判 決,雖然大體上並不認同同性婚姻, 卻有一項判他勝訴,就是裁定根據 ︽香港人權法案︾,政府有﹁積極義 務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所以要確立一 個替代框架去履行與此有關的權利和 責任。﹂這可是個燙 手山芋,等如叫政府 在承認與不承認之間 ﹁中間落墨﹂。鑑於 香港社會普遍反對同 性婚姻,這任務極其 艱巨,最近政府提出 的替代框架被立法會 猛烈抨擊,那邊廂同 志平權人士又不收 貨,可見問題的複雜 性。 今天世界各國對 這問題的做法大抵分幾類。第一類是 已把同性婚姻合化的國家、地區, 現在約有三十多個,大都是思想較開 放的歐美地區,亞洲就只有台灣,聽 說泰國最近也合法化了。第二類就是 接受﹁民事結合﹂︵ ︶的地 區,這種關係不等如婚姻,但也可以 享有某些合法婚姻賦予的權利。而第 三類就是本地不承認,但接受當事人 在外地的同性婚姻證明,而據此給予 他們某些權利。 終審庭並沒有就政府應採取哪種 做法作出指令。終審庭所援引的人權 法第十四條,內 括,容條十文分大簡意短概是 任何人之私生活 不得無理或非法 侵擾,而對於此 等侵擾﹁人人有 受法律保護之權 利﹂。以此作為 裁判的依據其實 有點牽強,但好 在法庭給予政府 酌情權去界定這 等權利的範圍。看來憲制及內地事務 局是採取了上述第三種做法︵登記外 地的同性婚姻證明︶,並把同性伴侶 ﹁私生活﹂所享有的權利局限於醫療 和後事、殯葬有關的範圍,例如往醫 院探視伴侶獲取伴侶醫療資訊及 參與醫療決定、認領伴侶遺體、申請 死亡證和火葬許可證等。 富爭議性和與實質利益相關的課 題,如配偶福利、遺產和公共房屋承 繼權等未有涉及。讓同性伴侶名正言 順地登記外地結婚證明,從而享受某 些法定權利的做法,無論政府怎辯解 也是對同性婚姻間接承認。這便冒了 今天香港社會的大不韙,而且政府事 前沒半點公眾諮詢摸底,法庭定下的 限期臨近才匆匆提出,立法會諸公對 此大動肝火,也是必然和可以理解 的。 我自己啄磨,範圍既然已收窄至 醫療和身後事兩個範疇,便根本沒有 必要把甚麼外地同性婚姻證明牽扯進 來。最簡單的做法是容許任何人申請 指明一名並非其配偶或親屬的人士, 性別不論,可以合法地處理申請人以 上各種醫療和身後事宜︵雖然這類人 士大都沒有異性配偶,但為了避免爭 拗,可以不容許有合法在生配偶的人 作出此項申請︶。這個方案當然不會 獲岑子杰那邊的人支持,但若過得了 法庭、立法會和公眾那幾關便值得 一試。 兩 對 雜收同會出其同於間府燙 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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