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部分及住宅部分,商用部分面積 比例為百之三,餘下住宅部分由 五千多戶分攤,平均每戶約佔百分 之 點 二,在日常管理費全部劃 一以每平方呎二元六仙計算;至於 今次工程分攤比例方法相若,平均 每戶承擔約九萬元;商業物業預計 承擔維修金額一千六百萬元。錦 綉花園一直以總樓面面積比例分攤 的原則計算管理費,也是物業管理 慣常做法,並符合政府相關指引。 保安業商會主席何啟文的家人 也是錦綉花園業主他指出,現時 屋苑若有明顯失水也有全面更換的 需要,不過由於屋苑的獨特性,未 能成立法團主導選擇聘用管理公 司,各業主須一直聘用原有物管, 當住宅業主不滿在分攤費方案也 要視乎管理公司能否協調,認為香 港邁進成為亞太區調解及仲裁中 心,建議由調解或第三方介入,讓 雙方尋求最大共識。 出的比例,只提及﹁由 經理人不時釐訂﹂也沒 有列明發展商及住宅業 主在屋苑的業權比例。 發展商持有逾半 之 說,只有 年立法會 討論文件,紀錄一名議 員口述,未見其他契約文件提及。 管理公司曾作澄清聲明,更拍 片由律師講解,工程費用的分攤比 例是沿用平日分攤管理費方法,即 按總樓面面積比例,當中先分為商 時間表推展工程,否則將會減水 壓。事實上,一旦屋苑再減水壓, 若有安裝在二樓及三樓的即熱式熱 水爐隨時無法使用。有業主表示憂 心,﹁錦綉花園有不少老人居住 在冬天未必個個抵受到用冷水洗 澡。﹂ 不滿分攤比例 另有一批業主及業主組織則不 滿工程方案,公開提出多項指控, 特別強調發展商涉持逾半業權,卻 在今次工程上只承擔約百分之三的 開支。不過,錦綉花園業權分散, 發展商擁有馬路、商場等業權,與 一般多層大廈個案不同,其公契沒 有列明持份者分攤管理費或維修支 錦綉花園發展獨特 ○ ○ ○○ ▲管理公司曾作內部澄清,指外 界聲稱駁至屋苑外的喉管為廢 喉,未有被「偷水」。 錦綉花園這類屋地,業權多年前已分散出售,並非以「不可 分割業權等份」發展,不受《建築物管理條例》覆蓋,業主無法成 立法團。根據錦綉花園之公契,錦綉花園物業管理公司獲委任為管 理屋苑的管理人。目前管理公司設有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由每個 小區的業主提名及推選出來,但工作為諮詢性質。 早在○○年及○五年,立法會討論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 時,也有討論過錦綉花園或相類屋地的問題,包括探討會否制定法 定條文,賦權獨立屋宇屋苑的法團 (如成立的話)從發展商接管 所謂的「公用部分」。不過由於相關批地文件,已訂明發展商有責 任確保「公用部分」妥為管理,但若其管理和維修有關部分的權利 被剝奪,這對發展商來說實在有欠公允。如今外界也再次就這類屋 苑的「公用部分」再作討論。 至於地契,列明當年在建造屋苑時,水務監督須負責在屋苑內 擬建的道路鋪設供水喉管,土地承批人為此須要向政府繳付相關的 工程費用;若屋苑內的道路已移交給政府,上述鋪設在該道路的供 水喉管會由水務監督負責維修保養。但是,現時錦綉花園範圍內的 道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移交給政府,因此水務監督不會負責維修 保養鋪設在錦綉花園範圍內的供水喉管。 這也引起部分業主追究為 何昔日不移交土地給政府?但 也有討論指,若移交土地給政 府後,須否開放相關路段給公 眾,日後須挖掘該路段作其他 維修時須否向政府申請,以及 屋苑地積比計算上須否下調, 交還部分樓宇面積等問題。 ▲錦綉花園備有人工湖、商場及俱 樂部等多項配套。 水務署與管理公司作 聯合行動,多次在屋 苑內作各類測試。 頭條新聞 17 2025 1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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