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2024星島日報(洛杉磯版)

A11 03.14.2024 星期四 香港新聞 42歲韓國漢涉嫌在韓國詐騙超過10億韓 圜(折合近600萬港元)身負國際刑警紅色通緝 令,2018年到港後兩度逾期居留判囚,監禁 刑滿後已被行政羈留逾300日等候遞解。韓國 漢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 萬可宜13日認為韓國漢被遣返前至少會再被 羈留一年半,然而處方缺乏足夠理據,故裁 定繼續羈留無理非法,指示韓國漢在處方滿 意的條件下擔保獲釋。 該名韓國男性申請人Ko Kang Suk於2018 年中到港後逾期居留,翌年5月底企圖離港 時被揭發事件,翌月被法庭裁定違反逗留條 件,判監12日,緩刑2年,罰款1000元,並要 求8日內離港。 然而申請人沒有離港,逾一年後在某處 地道被警方以串謀欺詐罪拘捕,前年10月被 裁定串謀盜竊及違反逗留條件兩罪罪成,判 監23個月零3星期,在囚期間獲發遣返令及遞 解令,刑滿後被行政羈留等候遞解。韓國駐 港總領事館此前亦知會香港入境事務處,指 韓國警方正通緝申請人,韓國法院及國際刑 警亦分別發出了拘捕令及最高級別紅色通緝 令,要求香港盡快遞解申請人。 申請人羈留期間一直表明拒絕回國,還 柙期間曾提出免遣返聲請,遭入境處拒絕, 上訴至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及免遣返聲請呈 請辦事處再被駁回。申請人去年6月申請司法 覆核,要求推翻委員會判決,因為委員會在 申請人缺席下處理上訴,故其獲批司法覆核 許可。 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入境處完全出於 遣返令及遞解令來羈留申請人,有採取各項 必要步驟來執行命令,申請人亦有風險重犯 或潛逃,故裁定屬合理合法羈留,終駁回司 法覆核。 申請人年初再入稟第二度申請人身保護 令,申請從懲教署羈留之中獲釋,截至日前 聆訊前,申請人已被羈留302日。 合理時間內無法遞解申請人 法官萬可宜13日認為繼續羈留將會超出 合理羈留時間,入境處亦無法在合理時間內 遞解申請人,以致羈留非法無理。萬官解釋 申請人早前獲批司法覆核許可,令入境處此 前誤判可於合理時間內遣返申請人,凸顯入 境處慣常羈留做法中的危險之處。萬官續指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將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 一旦失敗申請人會再提出司法覆核,換言之 申請人被遣返前至少會再被羈留一年半,然 而處方缺乏足夠理據再去羈留申請人6個月以 上,故裁定繼續羈留申請人無理非法,批出 人身保護令,指示申請人在處方滿意的條件 下擔保獲釋。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詩凝美容女董事及女美容師涉於前年無 牌注射肉毒桿菌毒,3名顧客及後出現眼簾下 垂、咀嚼困難及失禁等副作用,2人被控無牌 行醫及管有第I部毒藥等4罪。女董事13日於 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3項無牌行醫罪,裁判官 高偉雄判刑指,注射藥物入體內或會產生不 良反應,進行療程前應了解病人身體狀況, 必須有專業人士在場下進行醫學治療;各事 主接受療程時誤以為會有醫生監察,亦不獲 告知應如何處理不良反應,終判處被告監禁4 個月。 44歲被告張敏13日承認3項無牌行醫罪, 獲裁判官批准控方撤回張另被控的一項管有 第I部毒藥罪。 報稱為美容師的38歲被告劉璐則否認2項 無牌行醫罪,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再訊,待其 聘請律師再確認答辯方向,准續以4000元現 金保釋。 案情指,於2022年11月7日、10日及12 日,3名事主分別經朋友及詩凝前顧員B介紹 下光顧,其中兩事主治療前曾被告知張敏是 醫生。張敏分別為3事主注射肉毒桿菌毒於小 腿肌、咀嚼肌肉等位置;而療程期間,張敏 未曾向各事主解釋將會注射的份量、時間及 副作用等。3事主及後分別出現頭暈、重影、 說話模糊、面頰顎骨脆弱等後遺症。衛生署 報告指,注射肉毒桿菌的外科手術需由註冊 醫生進行;而張敏並非註冊醫生。 辯方律師求情指,詩凝美容案發時只開 業一個多月,事後已停運,受害人不多;案 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自稱為醫生,而涉案 事主亦無永久傷害,現已康復。 本報記者廖凱霖香港報道 韓國騙案疑犯 獲批保護令准保釋 無牌注射肉毒桿菌 詩凝美容女董事認罪囚4月 換片鬥力致老婦骨折截肢 護理員判160小時社服令 維園涉阻差辦公獲撤控 女教師簽保守行為24月 兩年前一名居於大埔養 和護老中心、長期臥床的 88歲女院友,疑於被更換 尿片時掙扎,女護理員遂 「鬥力」捉著其腿部,期間 聽見院友左腳骨頭發出「噗」 一聲,院友左大腿骨折,事後更因 傷口惡 化需截肢。護理員早前被裁定傷人罪罪成, 13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 令。暫委法官鄭念慈指本案為不幸事件,判 刑考慮到被告從事護理員多年,並無虐待長 者紀錄,接納事主有歉意並感到後悔。 鄭官指,有一封求情信由長者撰寫,感 謝68歲被告劉桂芳(圖)照顧其曾中風的太 太,鄭官相信被告以往盡心照顧長者,而現 在已因本案和年事已高沒有再任護理員,重 犯機會低,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54歲女教師涉去年6月4日在維園展示電 子燭光,及後拒納向警員出示身份證,她被 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13日於東區裁 判法院提訊,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將控罪記 錄在案,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裁 判官崔美霞批准被告以2000元現金自簽,守 行為24個月。 案情指,2023年6月4日晚上9時43分, 被告區愛廉站在維園的噴水池旁,展示其手 機螢幕上的白色蠟燭照片,其後多番拒絕警 方要求出示身份證,並情緒逐漸激動。警方 及後把區抬離現場帶回北角警署,整個案發 過程歷時約4分鐘。 ■高等法院裁定繼續羈留無理非法,指示南 韓漢在處方滿意的條件下擔保獲釋。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13日午2時48分 宣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階段,因較 預期更快,13日午原定的第3節會議亦告取 消。政府確認所有條文已在會上審議,並 會再提交修正案;廖其後宣布14日早9時 起,再開兩節會議審議修正案。 政府13日晚向立法會提交多項修訂, 包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附 屬法例,違例者可視作公訴罪行,訂明罰 款不超過50萬元,及判囚不超過7年的刑 罰。此外,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 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 令,進行維護國安工作;另修改「國際組 織」等字眼定義。至於針對潛逃者施行某些 措施,政府亦吸納了議員意見,刪除發出 手令後6 個月始施以限制的規定。 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方 面,政府建議加入任何公務人員須向在特 區的負責維護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機關 及其人員,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配 合、支持和保障。當局解釋,修訂原因是 因應議員認為,雖然條文已表明任何公務 人員須為維護國安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 協助,但應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文,將有關 責任具體化。 13日於逐條審議階段,「G19」召集人 兼議員謝偉銓質疑「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 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行為」條文 中,犯罪條件有所加闊,恐難以入罪。保 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相關條文分 屬不同時間,指明人士分別在「涉及國安 案件人士」或「協助者」,進行其「職能前」或 「正在進行職能中」對其進行妨礙或阻嚇, 故冀可包括完整修文,防止遺留。但謝再 追問「為何唔寫簡單啲」,並促毋須為條款 定出過高門檻。 林定國則澄清條文範圍無收窄,反倒 更闊,其英文版本亦更清晰,即執法人員 或處理國安案件的人士準備執行的職能, 或已經執行(A thing done or attempted to be done by a specific person)時,包括準 備檢控、正在法庭進行檢控、檢控完結時 等。他強調只要對相關人士作出任何恐嚇 的行為,均會受制於該條款。 其後在「返回發問」環節,廖長江容許 委員及法律顧問,就法案整體內容作出跟 進。其中選委界議員管浩鳴指,「管有具煽 動意圖刊物」引起學術界關注,冀局方清楚 解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非有某一 份報紙或雜誌便是具煽動意圖,而要逐件 審視是否屬煽動意圖的刊物。 對「煽動意圖罪」毋須證明有煽動暴力 或擾亂公眾秩序,林定國指吸取2019年相 關經驗,有煽動性的刊物或言語縱未鼓勵 暴力,但用意仍是挑起巿民反對國家和特 區政府,目的是製造仇恨心態,故草擬條 文時有考慮香港「獨有情況」。高級助理法 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上訴案例中歐洲人 權法庭及英國法庭提到「毋須有暴力行為才 會危害國家安全」,故毋須基於有暴力行 為,才能限制言論權利。 港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 其條例草案參考英美、澳洲、加拿大等西方國 家相關法例,其中「間諜活動」條文有借鑑英國 《2023年國家安全法》,在涉及「接近或進入禁 地」的法律條文涵蓋以電子或遙距方式進入禁 地、獲取資料,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囚 20年。 且該法律第1條「取得或披露受保護的資料」 訂明,如意圖為外國勢力收益而披露受保護的資 料,可判終身監禁,罰則較香港更重。 至於「煽動性質」相關罪行,香港《維護國家 安全條例草案》指,在「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 意圖的刊物」下,一經定罪可判囚3年;出於煽動 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 文字、輸入或發布有煽動意圖刊物等,可判囚 7年;上述行為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判囚10 年。 加拿大《刑事法典》與美國《美國法典》皆有類 似規管煽動訴諸暴力以意圖推翻政府的法律條 文,如定罪,分別可判囚14年及20年。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委員會經過連續6日、召開近40小時 會議後,至13日午宣布完成「逐條審 議條文」階段;今早(14日)將再開兩 節會議審議修正案。政府13日夜提交 修正案,當中提及建議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違例者可 視作公訴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萬 元,及判囚不超過7年的刑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 局局長鄧炳強連續6日出席立 法會,解答議員疑問。 陳極彰攝 英美等國相關法例 刑罰較港重 23條準備衝線加會審修正案 連續6天近40小時完成逐條審議條文 《基本法》第23條與西方國家相關法例比較 「煽惑性質」相關罪行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第21條「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 或物品」 監禁3年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62條「有關影響武裝部隊的罪行」 監禁5年 美國《美國法典》 第18章第2387節「一般影響武裝部隊的活動罪」 監禁10年 「間諜活動」相關罪行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第41條「間諜活動罪」 監禁20年 美國《美國法典》 第18章第794節「收集或提供國防資料以援助外 國政府」 終身監禁或死刑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 第1條「取得或披露受保護的資料」終身監禁 ▍本報記者李健威、何嘉敏香港報道 ▍ 2019年經驗反映, 有煽動性的刊物或言語 縱未鼓勵暴力,但用意 仍是挑起市民反對國家 和特區政府。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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