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11.17.2024 星期日 港聞 ▍本報記者突發行動組香港報道 ▍ 做企業掛名法人申POS系統 被揭發勢負刑責 報酬豐厚的「北上發財」廣告近日 充斥社交平台,「深圳內地公 司,3個月(需長駐、包食宿),到手 金額100萬,每月生活費2萬,事後 2年不得返去(內地)」,相信是為了 利誘港人從事不法勾當,記者遂通 過WhatsApp聯繫一名自稱姓黃的發 帖者,獲告知是協助其老闆洗錢。 黃表示,只需前往深圳提供香港身 份證、回鄉證、住址證明,以及開 通可供查核個人信用狀況的支付寶 「芝麻信用」,並在其協助下「套公 司」,即登記成為一間已註冊內地公 司的法人代表,繼而向金融機構申 請POS機系統,並連續逗留深圳3個 月便可,「每月有2萬元津貼,3個月 後有100萬(元)現金!」 對於串謀洗黑錢,記者表示擔 心被捕入獄,黃說其老闆已洗錢多 年,公安很難追查到,而且3個月後 會「處理」洗黑錢的公司,「與你沒關 係了,我們會處理,那些公司之後 不會再用的」。他提示為穩陣起見, 領取報酬返港後短期內不要到內 地,「我們這邊是建議最少2年」,又 指有關洗錢罪行的追訴時限為5年, 「如果有事我哋都會通知你,通知你 唔好過關(返內地),如果你真係好 驚,就等夠5年,5年就一定乜嘢事 都冇」。 為利誘記者參與洗錢,黃不久 後開出更高回報,稱公司更改了部 分福利,3個月合作的報酬由100萬 元增至150萬元,且可每日分期領 取,「如果可以嘅話就準備資料畀 我,去到深圳見一次老闆,無問題 就會開始做」。記者隨後藉詞拒絕。 POS系統即銷售點終端機,是 用於完成電子支付和交易的設備, 不少企業和零售商戶均採用,若在 內地使用該系統,當局規定需向銀 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請,以防範 洗黑錢等犯罪活動,過程中要提交 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明文件等,亦要提供詳細個人和企 業資料,以供審視信用狀況等,若 通過才獲發放POS機。 知情人士透露,犯罪集團為順 利申請POS機洗黑錢,於是招攬香 港人,因為多數港人在內地沒有欠 債等紀錄,就算在香港信用狀況欠 佳亦難以被揭發,故此企業以港人 為法人代表較易申請POS機,繼而 可利用該收款系統偽造買賣紀錄將 黑錢「漂白」,也可以利用POS機的 退款功能製造虛假退款,將資金轉 移到其他賬戶,一旦不法勾當被執 法人員揭發,受聘港人亦可被利用 作犯罪集團的代罪羔羊。 對於犯罪集團成員聲稱協助洗 錢後返港、5年不到內地便可免除刑 責,記者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發現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法定 4種情形不再追訴,當中法定最高刑 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 徒刑的,經過10年。至於第191條 「洗錢罪」,協助洗錢可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節嚴重可處 5至10年有期徒刑。從字面上看, 若協助洗錢情節不算嚴重,5年後 可免刑責。不過,有內地法律界人 士指出,刑事追訴時效應以立案日 起計算,並非返港5年便逃過刑責, 而且涉案人若刻意逃避偵查或者審 判,追訴時限便不會計算,可終身 追究,即使過了追訴期限,執法部 門亦可申請起訴,「例如殺人可判死 刑,20年後理論上可免刑責,但公 安亦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起 訴」。 在內地當掛名老闆,毋須工作、包食住、月薪50萬元?近日 接連有人在社交媒體發放招聘廣告,稱高薪聘請港人長駐深圳工作 3個月,惟未提及工作性質,相信為不法勾當,《星島》記者於是以 應徵者身份聯絡,對方告知唯一工作是「套公司」,即擔任已註冊公 司的法人代表,以便幕後老闆申請零售POS機系統洗黑錢,揚言 公安難以追查,沒有被捕風險,若願意配合洗錢及逗留深圳3個月 可獲150萬元報酬。知情者透露,基於多數港人在內地沒有欠債等 紀錄,故此洗黑錢集團招攬「身家清白」的港人作為企業法人代表, 較易向金融機構申請POS機,一旦不法勾當被執法人員揭發,受 聘港人亦可被利用作犯罪集團的「替死鬼」。 洗錢集團百萬厚薪誘港人北上 「替死」 ■社交平台Facebook 近日湧現大量招攬港人 北上「搵快錢」的廣告。 內地法律界人士指 出,涉案人若刻意逃避偵 查或者審判,追訴時限便 不會計算,可終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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