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2022星島日報(美西版)

港聞 2022年11月22日 星期二 A13 singtaousa.com 據 了解,律政司是首度要求 外聘大狀維護《香港國安 法》,在函中並引述《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 全法》條文。本報取得由副刑事 檢控專員譚耀豪簽署的信函,內 容強調為確保法定律師的專業表 現,所有外聘大律師均須遵守若 干條件,包括確保獲分配跟進的 案件與其不存在利益衝突,以及 遵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即 「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 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 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 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 為和活動。」 確保不存在利益衝突 信中提及,作為政府的外聘 大律師,須嚴格保密獲告知的所 有指示、訊息、文件和其他物 品,未經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事 先書面的同意下,絕不應向任何 人披露。法定代表人對於執業過 程中知悉的訊息,包括與案件相 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訊息, 應當予以保密。 另外,刑事檢控科在信中亦 表示,外聘大律師必須遵守《官方 機密條例》第521章(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保護某些類別的機密 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不被披露。 任何人向特區政府提供服務的人, 如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機密資 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即違反《官 方機密條例》。 律政司要求相關外聘大律師必 須於下月五日或之前簽妥正本信 件,承諾處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時, 並無事先書面通知之下,不得向任 何人披露相關案件的資料,至於信 件的副本則由各外聘大狀保存。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表示, 「律政司的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 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 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為 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律 政司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 員,重申他們與檢控官一樣,須一 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 料保密以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的條文,並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 諾。」 發言人又指,律政司有既定機 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 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 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 政府自二○二○年底引入安 排,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 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去年五月 簽署聲明的要求進一步適用於非公 務員政府僱員。據公務員事務局最 新數字顯示,在職的大約十八萬名 公務員中,有一百二十九人無合理 解釋下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 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 聲明,相關人員已經在去年底或之 前離開政府,原因包括根據《公務 員事務規例》試用人員條款而被終 止聘用、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第十二條基於公眾利益而被著令退 休、自行辭職或本身違反紀律被革 職等。 至於無理會或拒絕交回聲明的 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有五百三十五 人,包括一百四十九名全職及 三百八十六名兼職人員,他們亦已 在去年八月或之前離開政府。 對於律政司向外聘大律師 發信並提出的多項要求,分別 是維護《香港國安法》,避免利 益衝突,以及保密。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 師湯家驊表示,律政司的要求相當基本,且完全合 理,認為大律師身為法律界人士,理應遵守法律, 不認為會令有意為政府擔任檢控工作的大律 師卻步;大律師陸偉雄亦認為要求合理,他 個人會接受。有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則 稱,律政司此舉如同政府要求公務員宣誓一 樣,當外判大律師不是「為政府打工」,認為 有部分大律師不會簽署。 湯家驊表示,《香港國安法》屬刑事法 律,外判大律師為政府擔任檢控工作時遵 守,是理所當然,確保不應牽涉外國勢力、 受到外國政治勢力的援助及指示,以及不會 顛覆國家及政府,「我認為上述的要求是完全 合理」;至於要求外判大律師確保不會有利益 衝突及保密,更加是基本要求,不明白律政 司為何要提出或在此時提出。他又表示,不擔心有 大量外判大律師會因為簽署一份文件而不接政府案 件,認為不會影響政府的檢控工作。 陸偉雄指,自己接受律政司外判檢控工作已有 三十年,一直毋須簽署任何書面承諾書,因為大家 已有互信、共識及自律,但《香港國安法》在港實 施,認為律政司有需要提醒外判大律師需要守相關 法律,避免大家對國安法有不同看法,而影響代表 政府的檢控工作。他個人認為,律政司今次連同避 免衝突及保密等的相關問題,要求外判大律師簽署 書面承諾書,是絕對合理的。至於會否有大律師拒 絕簽署,他認為,「始終唔同人有唔同睇法,有人 拒絕簽署亦不出奇。」 隱名大狀:部分人不會簽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律師指,「咁無理由 你一邊收政府錢代表政府,一邊企係違反國安 法人士嘅利益嗰邊。」有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 律師則表示,大律師及律師本應持守中立及公 平公正原則,律政司的要求是多此一舉,因為 遵守國安法、防止利益衝突及保密,「唔係新 嘢」,不論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也會規範,違 反者將會受到制裁;而要簽署書面承諾書,更 加似公務員宣誓一樣,但外判大律師不是為政 府打工,認為有部分大律師不會簽署。 律 政 司 刑 事 檢 控 科二十一日致函給所有 外聘大律師(Br iefed-Out Counsel),要求他們簽署承諾維護《香港 國安法》,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 為,並在處理外聘案件時要嚴格保密, 不會牽涉任何利益衝突。所有外聘大律 師須在十二月五日或之前把簽妥的文件 寄給律政司以確認回覆。據悉,倘若拒 絕簽署,可能被剔除外聘大狀名單上。 本報記者徐曉伊香港報道 律政司要求下月回覆確認 黎智英獲高等法院及上訴庭批准聘 請「英國外援」御用大律師Tim Owen到港 出戰,律政司堅決反對,早前向上訴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二十一 日頒布判詞指,Tim Owen加入案件並 沒有違反《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認 為律政司的論點限制法庭就專案認許聘 用海外大律師到港的自由酌情權。上訴 庭認為海外大律師可就《國安法》的新法 律範疇作出貢獻,對《國安法》案件日後 的判例及法理學發展有一定的幫助,故 拒絕上訴至終審法院的 許可,亦下令律政司支 付有關訟費。對於律政 司會否繼續直接向終審 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律政司則表明「正研究判 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 師袁國強代表,以書面 陳詞形式向上訴庭稱, 英國的《國安法》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 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但《香港國安 法》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 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故鑑於《香港 國安法》的獨特性,袁認為海外大律師對 《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聘用海 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國安 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即禁止任何形式的 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質疑 海外大律師離港後未能受香港大律師公 會的管制和規管,故聘用「外援」到港不 能確保他會切實履行其保密義務。 律政司須支付有關訟費 袁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外援」到港 時,應考慮公眾利益的最重要因素是維 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上訴庭早前在 判詞所指如法庭拒絕批准Tim Owen到港 代表黎智英,會影響公眾對審訊公平性 的看法,袁則認為是「不適當、不合理、 不合邏輯」,更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而公 眾或會認為黎智英無權要求「外援」出戰。 上訴庭稱黎智英案將於下月一日開 審,時間緊逼,但律政司一而再反對Tim Owen到港,又提出新的上訴論點,嚴重 干擾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準備審訊,故不 容許袁提出新的上訴論點,亦不認為新 上訴論點有合理爭辯之處。而律政司司 長是在今年七月三十日根據《香港國安 法》第四十六條,以「涉外因素」、保護陪 審員人身安全,以及若設陪審團「有可能 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三個 理由,發出指示不設陪審團,當中並沒 有以「保護國家秘密」為由。 不容限制法庭自由酌情權 上訴庭認為袁的論點限制法庭就專 案認許聘用海外大律師到港的自由酌情 權,令法庭無法以靈活和明智的方式, 違反了既定法律及司法酌情權的指導原 則,「既站不住腳又不合情理。」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黎智英聘用英「外援」 律政司上訴終院被拒 律政司一直沿用外聘制度協助檢 控工作,刑事檢控科在裁判法院的外 聘名單,分為「一般外聘檢控」及「特 別外聘檢控」,「一般外聘檢控」名單只 供年資較淺的大狀或律師輪候。在過 去數十年「特別外聘檢控」的酬金必然 高過「一般外聘檢控」名單,但律政司 約於一年前僅提高「一般外聘檢控」的 費用,導致較資深大狀的每日收費, 還低過年資淺的外判大狀。 一般外聘近年加薪 目前在裁判法院的「特別外聘檢 控」大律師,接辦審訊的案件收費首日 是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之後每日費 用為八千一百四十元,而預審或提堂 則日薪是二千二百五十元,而與被告 等開會每小時為一千二百九十元。但 年前無論接辦法援署、區院及裁判法 院的「一般外聘檢控」名單的大狀或律 師全部薪酬均獲提升,即每日費用增 加至一萬二千元。 一直以來,律政司根據立法會財 務委員會核准的收費表(標準外判), 或在特定情況下按議定的費用(非標準 外判)將若干刑事和民事案件外判。 律政司處理外判案件時除考慮收費水 平,還包括外判大律師,以及律師是 否具備合適的專門知識範疇、執業年 資,以及是否有空檔接辦該案等。 每年按表現檢討 標準外判表中按律師掌握的經驗 細分為兩種名單,每年會按律師表現 檢討;非標準外判通常涉及複雜或較 敏感的案件,通常會邀請資深大律師 或英國御用大律師進行招標,然後交 由刑事檢控專員決定。律政司司長於 二○二○年底曾表明,若反修例案件 數量非常多兼人手不足,會按相關機 制外聘私人執業律師和大狀來協助, 務求可以適時處理相關案件。 外聘名單分兩組 「一般檢控」及「特別檢控」 ■律政司要求外聘大狀簽署承諾維護《國安法》。圖為律政司所發出的函件。 ■星島頭條網於昨日下午14:55(紅圈示)率先報 道。 ■黎智英案將於下月一日開審,英御用大律師Tim Owen(小 圖)受聘到港出戰。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 律政司的要求相當基本。 ■陸偉雄指律政司要求簽署 書面承諾書,是絕對合理。 ■律政司要求外聘大狀維護《香港國安法》。 回應 業界 湯家驊:完全合理 陸偉雄:個人會接受 外聘大狀要簽承諾 維護《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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