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2024星島日報(美西版)

A11 03.10.2024 星期日 港聞 ⟜汧վ蹈卸傽㖦տ摿⻉槏ꀱ闋䧶ꇜ23唅 議員逐條審議草案 關注管有煽動意圖刊物罪 湯家驊:草案比想像中溫和 有回應社會意見 《基本法》23條的立法會審議程序已展 開,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9 日表示,草案比他想像中溫和,大致回應到 社會意見,亦能與外國同類法例接軌,甚至 較為寬鬆,認為可以「收貨」。 關於煽惑罪是否須涉及暴力,湯家驊指 若規定煽惑罪只局限於暴力行為未必安全。 他強調,沒有人可以預測煽惑行為會否引致 暴力,但對國家制度或不同階層背景的人士 產生憎恨,後果可以非常嚴重,認為煽惑行 為並非虛無縹緲。條例草案提出,煽動意圖 罪的最高刑期由監禁3年倍增至7年,若涉及 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判囚10年。 湯家驊指,目前《刑事罪行條例》中列明 的刑罰是在上世紀60年代開始沿用,以當時 的準則與21世紀比較並不公平,又指香港作 為國際金融中心,很多大國都在香港有政治 利益,不能輕易容許外國政治利益影響香港 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加重刑罰並不為過。 在北京出席兩會的港區政協委員、《基本 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草案較諮詢文件 寫得更詳細,且範圍有所收窄,認為有回應 到社會的意見。被問到煽動罪刑罰較原來刑 事罪高,他重申煽動罪不是新罪行,近年來 都有30宗左右案件,相信市民應可從判例看 到甚麼情況會構成煽動罪,以避免觸犯。他 又強調,今次煽動罪對於罪行的定義及元素 沒有改變,改動主要是提高最高刑罰。 在2003年任立法會議員的港區全國政協 委員劉江華,被問到現時立法時間表會否太 倉卒,劉江華指現在是歷史時期,「做咗20幾 年嘅嘢做唔到,現在當前能夠全速、上下一 心做好,而民意亦有強大支持」,若能迅速訂 立23條,相信是香港發展非常重要的基石。 本報記者郭詠欣、何嘉敏、郭穎彤香港報道 在「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 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 或享有權,不受影響。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 示,《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 舉例指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 或中國會否犯法,整個諮詢過程內容需要保 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若有 人並非諮詢,例如向一名律師朋友透露即將 叛亂,該律師如果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 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叛國罪不適用於外國人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關 注「指明披露」的涵義,問及被告人能否以自 認「吹哨人」角色,以「為公眾利益而爆料」為 由替自己辯護,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 示不能,稱「葉太講得啱」。此外,她亦關注 叛國罪是否適用於外國人,又詢問如何處理 擁有雙重國籍的外國人。鄧炳強指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凡具有中國血統 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 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 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至於葉太所指的外國人,即使居住滿7年,亦 非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公民,他認為不會「跌 入」有關情況。 民建聯主席陳克勤關注「煽動意圖」定義 中,包含「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 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提及2019 年不少黑暴針對內地同胞,相關言論是否屬 於該情況;又指種族歧視條例罰則較輕,會 否被有心之人當做藉口為自己辯護,「明明危 害國家安全,但話自己只係歧視」。鄧炳強 指,煽動意圖需要有憎恨與敵意,情況比歧 視嚴重很多;林定國指「唔係一個被告自己揀 邊條罪就係」,形容有足夠證據就一定會根據 法例起訴,不認同可成為辯護理由。 此外,對於「煽動意圖」的涵義,林健鋒 問及商會對於政府政策或法律修訂,時常提 出建議或評論,包括強烈批評政府表現、要 求修訂法例、告發政府部門等,會否違法。 林定國回應說,有需要斬釘截鐵澄清,「煽動 意圖」罪行絕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反對 意見,「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 又指相關條文現已存在,強調界定「煽動意 圖」需要全盤審視。他又舉例指,若動機是 「為大家好」,歡迎任何人提出與政府不同的 意見;但若有關目的是挑動他人仇恨、破壞 政府等,就另當別論。 反對政府政策不違法 就「國家秘密」的涵義,自由黨黨魁張宇 人問及,如果企業自行研發後發布成果,是 否屬於洩露國家秘密。鄧炳強表示,相關成 果如果完全由私人團體產生,沒有事先收到 來自政府的限制資料,或在研發過程中未有 與政府合作,不會被視為洩露國家秘密。他 進一步指出,罪行成立需同時滿足「關於經濟 社會發展、有否合法權限披露、相當可能危 害國家安全」,才成立為洩露國家秘密,強調 需審視洩露者的權限與意圖。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 員會9日繼續會議,逐條審議23條立法相 關條文內容。選委界議員管浩鳴問及市 民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於「管 有煽動意圖刊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 「幾時印不重要」,認為該法例通過後「仲 攞住」及有煽動意圖即屬違法。他強調, 若有關刊物已放置在家中很久,市民已 忘記自己管有,煽動並非其目的,可以 構成「合理辯解」。 ▍本報記者常彧璠、李健威香港報道 ▍ ■委員會昨日下午展開第六節討論,多名議 員關注「指明披露」的涵義。 ■湯家驊指草案比想像中溫 和。 鍾健華攝 ■劉江華指現在是歷史時 期。 何嘉敏攝 ■陳弘毅指草案收窄境外干 預罪範圍。 郭詠欣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 員會 9 日繼續召開會議,逐條審 議 23 條立法相關草案。 劉駿軒攝 Q.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如「掛羊頭賣狗肉」,用不 同名義作招攬,是否屬於 「非法操練」? A. 條例規範操練的行為本 身,無論「掛甚麼頭」,「狗 肉」始終是「狗肉」。 Q. 若有人表達反對政府的意見,包括 強烈批評政府表現、要求修訂法 例、告發政府部門等,會否違法? A. 條例絕對不阻礙任何人表達對政府 政策的反對意見,即使反對意見有 多激烈亦沒有問題;但若有關目的 是挑動他人仇恨、破壞政府、國家 等,就另作別論。 Q. 市民若拾獲「國家秘密」後丟 棄於垃圾桶,會否觸犯法 例? A. 市民獲得「國家秘密」後應該 盡快交予警方,若明知是「國 家秘密」但仍丟棄在街上,就 會符合條文中「放棄對該文件 或物品的管有」,觸犯法例, 所以不應隨意丟棄。 Q. 市民若在家中管有煽動刊物例 如《蘋果日報》,會否違法? A. 管有煽動刊物要視乎是否符合免 責辯護;一般而言,當法例通過 後市民仍然管有煽動刊物就屬違 法,若有關刊物已放置在家中很 久、目的並非煽動,可以成為合 理辯解。 Q. 叛國罪是否適用於外國人?如何 處理擁有雙重國藉的外國人? A. 外國人即使居住香港滿7年,亦 非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公民,叛國 罪不適用。 Q. 若有公務員勸諭另一名公務員 提早退休一同移居外地,是否 屬於「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A. 條文重點在於如何定義「放棄 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 效忠」,舉例指如支持香港獨 立、支持將香港分裂出去等, 才會構成放棄擁護《基本法》等 行為,「不打政府工」不會觸犯 法例。 Q.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條文下的「公 職人員」,為何不包括證監會及機 管局等人員? A. 現時「公職人員」包括的人士,均 在政府內擔任重要工作,而申訴 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 署、平等機會委員會亦能取得政 府機密資料;但若包括太多人可 能會影響其他人不願出任政府諮 詢架構職位。 「煽動意圖」罪行絕不阻礙任何 人對政府政策有反對意見,無論表達 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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