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2024星島日報(美西版)

A17 03.15.2024 星期五 港聞 卲㴼㏔:23唅皒岻䱺ꂁ箾뭒 修正案完成審議 最快下周三恢復二讀三讀 鄧炳強斥《明報》報道誤導 ⺍㏔⺍◐劆둛⮥翢㎁箾麃մ睌㏔갿䢎❛ 杆ⶤ侓䍠䒤揓饡鬬⹸襬篂縩䫾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4日在法案委員會總 結發言,點名批評《明報》14日一篇關於23條 立法的報道誤導,標題為「23條修正案賦權特 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 可送交內地」,他指一個合乎常理的人,看過 報道會誤會23條會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當 中有些罪行可送交內地處理,「呢個係假嘅、 錯嘅、唔啱嘅」,更形容該標題「惡毒」,對此 予以強烈譴責。 《明報》更正內容「深表歉意」 鄧炳強強調,23條草案並無條文針對傳 媒,本地立法的罪行都在本地處理,形容該 報道的標題「惡毒」,會引起香港市民對23條 的誤解與不必要的關注。 鄧炳強又表示,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 必須再次譴責《明報》,又指此舉再一次嚴重打 擊該報公信力,雖然《明報》網上版已修改,但 形容「傷害已經造成」,希望《明報》重回正軌, 正確報道23條,「這是傳媒的基本守則」。 《明報》於14日上午10時47分修改網上文 章內容,並發出澄清告示,澄清修正案中提 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 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 括國安法第五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並 非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有 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特此更正及深表 歉意」。 本報記者常彧璠香港報道 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 安全條例草案》中,叛國和叛亂罪是罰則最重 的罪行,均可判囚終身,當局指有關罪行最 具危害性,最高刑罰定為終身監禁符合國際 慣例及原有法律。英美等西方國家針對叛國 和用武力意圖推翻政府的行為,同樣制訂重 罪罰則,以英國《叛國重罪法》為例,訂明發 動戰爭或支持該國敵人給予援助和便利等行 為,屬可判終身監禁罪行;美國部分可判處 死刑的州份,更以此為最高刑罰。 香港的《草案》規定,向中國發動戰爭或加 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等,屬於叛國; 而新制訂的叛亂罪,則針對「加入與中國武裝 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 國主權或特區整體公共安全而作出暴力行為」 等。兩者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當局表示考 慮到《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亦清楚訂明,維護國 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 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因此要求中國公民 舉報或揭發其知悉的叛國行為,是符合《香港 國安法》及普通法原則,故《草案》亦將普通法 中「隱匿叛國」寫成文法,訂立「披露他人犯叛 國罪的規定」,違者可被判監14年。 英國的《叛國重罪法》指出有意犯叛國 罪,並公開表達意圖則屬叛國,違者可終身 監禁。美國《美國法典》亦有相似條文,最高 刑罰更是死刑,例如一名美日雙重國籍公民 於二戰時為日本的戰俘營充當翻譯及虐待美 軍戰俘,1952年定罪並判死刑,不過他最終 獲總統釋放並驅逐出境。在新加坡,若罪行 牽涉發動戰爭可判死刑,否則最高刑罰亦為 終身監禁。 與「叛亂」相似的罪行,則有新加坡《刑事 法典》「針對政權的罪行」,訂明計劃非法剝 奪合法政權或以刑事武力方式威逼政府,可 判囚終身。澳洲《刑事法典法》規定,使用武 力或暴力意圖推翻憲法、政府或政府合法權 力,可囚終身。加拿大《刑事法典》對隱匿叛 國行為亦有類似規定,訂明「忽略防止叛國行 為」可囚14年。 本報記者王偉邦香港報道 特區政府對反華組織「香港監察」與16名 聯署人所發表的聲明予以最強烈的譴責,指 有關聲明刻意誤導公眾、抹黑有關《基本法》 第23條立法中的「披露他人犯叛國罪」規定是 針對宗教的聲明,企圖挑撥宗教人士和信眾 對立法的不滿。 政府發言人指出,叛國罪和隱匿叛國 罪,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 區,都是存在已久的罪行,並非針對宗教人 士或信眾,亦與宗教自由毫無關係。無論如 何,宗教自由並不保障任何人進行嚴重犯罪 行為而不用受到法律制裁。 發言人續指出,「香港監察」忽略陳述一 項重要事實,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18條(該條以《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為 基礎)明確規定宗教自由可以保障公共安全、 秩序、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為由予以限制。 特區政府建議將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經 適當完善而訂為成文法的「披露他人犯叛國罪」 規定,但反華組織「香港監察」與聯署人卻強行 將有關規定與宗教自由扯上關係,一方面以宗 教為藉口抹黑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亦試圖挑起 宗教人士和信眾對特區政府的反感;甚至嘩眾 取寵、大放厥詞,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特區 政府的建議有違國際標準,從而引起他們對第 23條立法的負面觀感,用心極其險惡,特區政 府有必要作出最強烈的譴責。 發言人表示,「香港監察」不但是反華組 織,多名成員更是走在前線的反中亂港分 子,多次叫囂呼籲外國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官 員作出所謂制裁。香港市民、宗教界及國際 社會,不要被其別有用心的錯誤言論誤導。 林定國總結時表示,審議過程充分體現行 政、立法共同完成憲制責任的決心與能 力,強調23條本地立法不但要盡快交上這份 遲到近27年的「功課」,亦必須是高質量、可 以拿到高分數的作品。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同 日出席活動後亦提及23條立法,重申這是特 區的憲制責任,「早一日通過立法,讓香港早 一日得到保障」,又指這有助保護香港及外來 投資者,對每個市民都是好事,表示將進行 所有必須的法定程序。 陳國基:進行所有必須法定程序 修正案針對多項條文提出修改,在「禁止 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條文中,局方加入「受 禁組織的影子組織」定義,即如某組織(組織 甲)顯示自己是另一組織(組織乙),組織甲即 屬組織乙的影子組織,同樣受該條文限制。 民建聯周浩鼎針對「顯示」提問,「要公告天下 的顯示才是顯示?私底下講幾句唔算?」律 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稱,如某些組 織做出幫助受禁組織的某些行動,如呼籲捐 款、提供開會場地等,即屬於該情況。新民 黨主席葉劉淑儀提問,網上平台是否屬於該 條文定義下的「組織」,蕭謂「組織」是指一群 人有共同理念、共同目標一起採取行動,無 論是否有實際地址或住所,均適用於該條文。 此外,在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 關保障」中,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 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 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葉劉淑儀指, 是否需要明文規定行政長官可以進一步制訂 實務細則,如《英國國安法》18條附屬法例就 錄影、搜查規定詳細。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 可期認為,需取決於該法律中是否存在與平 時不同的新措施,又稱草案中賦予警方的權 利與以往並無太大不同,故毋須再定明細則。 廖長江強調沒有就審議時間劃線 就「指明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 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 「G19」召集人謝偉銓問及,如6個月內「搵唔 到人」,即當局無法確定其是否已離境,亦可 被定義為「潛逃者」,政府表示認同。 廖長江表示,法案委員會共召開25次會 議,連續7日密集舉行、審議時間近50個小 時,強調沒有就審議時間劃線,不存在「委員 想問冇得問、官員想答冇得答」。他提到,多 次用超過一小時審議一條條文,其中113條更 超過80分鐘,而單條審議用時超過半小時的 情況亦比比皆是。他讚揚資深委員結合自身 經歷提出獨到的意見,新晉議員亦從不同角 度提出看法,體現立法會的傳承。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相關草案13 日完成逐條審議,政府就條例草案提出 合共40項條文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條 例草案》委員會14日晨開會審議。至中 午12時37分修正案已全部審議完成, 委員表示支持政府盡快恢復二讀辯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感謝委員就條 文提出「到肉」問題,令政府反思及作出 修訂,亦令市民更清晰,今次審議反映 行政、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形容23條工 作「接近終點」。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 表示,爭取15日在內會會議上作口頭報 告。有委員相信,草案最快下周三恢復 二讀及三讀。 ▍本報記者常彧璠、王偉邦香港報道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最快下周三恢復 二讀及三讀,23條立法工作「接近終點」。 ■新加坡「針對政權的罪行」訂明,計劃非法 剝奪合法政權或以刑事武力方式威逼政府可 判囚終身。 叛國叛亂等罪刑罰 與外國對比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第 10 條「叛國罪」 終身監禁 澳洲《1995 年刑事法典法令》 第 80.1(1)條「叛國罪」 終身監禁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 46(1)條「叛國罪」 終身監禁 美國《美國法典》 第 18 章第 2381 條「叛國罪」 死刑 英國《1351 年叛國法》 第 2 條「叛國罪」 終身監禁 新加坡《1871 年刑事法典》 第121條「叛國罪」 死刑或終身監禁 叛國罪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第 15 條「叛亂罪」 終身監禁 澳洲《形事法典法 1995》 第 80.1AC 條「叛逆罪及煽動暴力罪」 終身監禁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 46 條 2A 條「使用暴力或武力推翻 政加拿大政府」 終身監禁 英國《1351 年叛逆法令》 第 2 章「叛國或徵戰」 終身監禁 新加坡《1871 年刑事法典》 第 121B 條「針對政權的罪行」 終 身監禁 叛亂罪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第 12 條「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 監禁 14 年 澳洲《1995 年刑事法典法令》 第 80.1(2)條「叛國罪」 終身監禁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 50(1)(B)條「忽略防止叛國行為」 監禁 14 年 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 (過往被稱為「隱匿叛國罪」) ■《維護國家安全 條例草案》委員會 昨開會審議修正 案,並已全部審議 完成。 葉偉豪攝 廖長江表示,法案委員會共召開 25 次會議,連續 7 日密集舉行、審議時間近 50 個小時,強調沒有就審議時間劃線,不存在「委員想問冇得問、官員想答冇得答」。 ■鄧炳強譴責《明報》報道「係假嘅、錯嘅、唔 啱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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