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7 國家記憶 星期天周報 01.26.2025 星期日 20 1 4 年 4 月 1 9 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商三井商船 「BAOSTEEL EMOTION」輪迫使其履行法院判決。 自 此,「中威船案」順利了結。在這過去的10年裡,「中威船案」先 後被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七十年要案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 高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十大案例之首等,凸顯其重要性。 同時,各大媒體也頻繁報導對「中威船案」主審法官、律師的 訪談, 更有台灣的歷史學者通過對保存在「國史館」有關「中威 船案」的珍貴史料進行深入的發掘,真實還原了「中威船案」的前 世今生。 我將這些報導、論文、訪談,整合到一起,以全方位、多視角 的方式來呈現一個完整的「中威船案」。 台灣大學歷史學博士蕭明禮先生2016年1月發表在《抗日戰爭 研究》雜誌上題目為:《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徵案 的歷史考察》一文。 該文中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外交史層面:除了戰前中日經濟圈之間的對立與交流之外,從 「順豐」與「新太平」輪索償案中,還可窺見戰後國民政府對於賠 償、歸還事宜的積極面,並可借此再討論研究戰後賠償與歸還問 題的新空間。原本多數關於戰後日本對華賠償問題研究都著重於政 策本身的變化,特別是從冷戰局勢,中美關係的整體架構下,探討 1945年到1952年間日本對華賠償始末,並將賠償事宜就不斷的與 盟軍總部協調、處理,以回應國內航商提出之要求。但1948年後, 隨著盟國之間對於歸還方式的細節爭執不下,加之以中國國內局勢 的重大變化,駐日代表團代表中威輪船公司向日方索償船隻租金的 進度也逐漸停滯不前。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索償遲遲未有進展, 駐日代表團卻在中威輪船負責人陳順通仍滯留大陸,與台灣當局斷 絕聯絡的情況下,仍在1950年向盟軍總部爭取保留「新太平」輪的 打撈與賠償請求權。不論代表團的原始動機為何,從60年餘年後的 眼光來看,此一決定既證明了台灣當局維護中國主權與國民財產的 決心,也呼應了戰時賠償不僅是當今大陸與日本政府之間的重要歷 史議題,甚至台灣在此課題上亦不應缺席。由此觀之,更突顯了戰 後初期國民政府對日求償交涉的正面意義。 張利榮先生是上海海事法院法官、「中威船案」一審階段最後 一任審判長、主審法官。2021年9月13日《人民法院報》頭版頭條 刊發《上海:以偉大黨建精神引領法院工作》一文中,對其採訪節 選如下: 張利榮法官對「中威船案」感慨良多:「『中威船案』見證了 一個時代的歷史,原告方的輪船在戰爭期間滅失,戰後要求日方賠 付,合情合理,但卻長時間沒有結果,已經幾乎沒有信心了,隨著 我國不斷發展強大,他們才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張利榮同時也 深感榮幸:「這個案子凝結了一代代海事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集體智 慧,也離不開我國的日益強大以及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它見證了 我國司法從『跟跑』走向『領跑』的艱辛歷程。」判決生效後,商 船三井株式會社依舊遲遲不履行。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對停 泊於我國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 「寶韻」輪依法實施扣押。懾於中國法律的權威,扣船任務順利完 成,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宣佈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決。這起中國司 法史上時間跨度最長、標的最高的民間索賠案,至此終於畫上圓滿 的句號,它見證了一個傳奇家族的起落沉浮,也見證了中國共產黨 堅持真理、堅守理想,踐行初心、擔當使命的崇高精神。」 王彥君一級高級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在《口述 中國海商法史》一書中,問及在法官生涯中印象最為深刻的「中威 船案」,他是這樣講述的:中威輪船案,原告於1988年12月30日 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在上海海事法院一審期間,出現了與該 案相關的一些極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因為該案發生在日本侵華戰爭 時期,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現行的相關民事實體法和程 式法,具有極大的挑戰性。這些法律問題本身都是前所未有的,沒 有現成的法律規定,如何根據現行法律精神準確適用法律,就不是 一個海事法院力所能及的。上海海事法院只能根據當時法院內部存 在的審判指導機制,即下級法院就法律問題向上級法院的請示制度 來研究決定一些法律問題。上海海事法院在該案件審理期間,將遇 到的法律適用問題逐級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到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組成合議庭專門負責就 該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的審理和指導。該案一審的時候就涉及到 很多法律問題,包括案件是否受理、受理的訴訟時效和中斷、訴訟 主體的權利繼承,賠償標準和貨幣價值的變化等等。與該案有關的 一系列請示案件,經過合議庭討論提出初步意見,經過分管的庭領 導和院領導審核後,最終都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 定。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法律適用問題有最終解釋權。 為了準確適用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加強審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就 該案請示的法律問題,多次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也是歷史罕見。 這個案子一審完畢,說明該案所涉的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全部得到了 解決,審理該案的三級法院有了共識。因此,在2007年上海海事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上海高院二審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案 也分別順利地在2010年8月和2010年12月審結。結果是維持一審判 決。 高宗澤律師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他在《口述中國海商 法史》一書中回憶道: 1936年的那個「中威輪船案」就是我主導的,這個案子從1985 年就開始準備了,1989年正式起訴,2014年才執行了判決。這個 案子我基本上都參與了,包括怎麼找的合同、怎麼立的案、怎麼樣 開庭。事情是發生在1936年,當時中威海運、大陸海運這些公司都 是做期租船,陳順通是船舶所有人,和日本海運簽訂兩艘輪船的定 期租船合同,租期是一年。但是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日本軍方就 以戰爭為由把這兩艘船扣留,交給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運營,後來這 兩艘船就沉沒了,日本說因為戰爭沉沒就不用賠了。所以說這個時 候檔案就非常重要了,上海港務局居然保存了1936年簽訂的這兩個 合同,我們把它們找了出來,當時是新日本海運租的這兩艘船,後 來被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合併,大同海運後來又和日本奈維克斯海運 株式會社(Navix Line)合併,Navix Line又跟商船三井合併,他們 都承認這兩個合同,這就涉及到公司法的問題,是合併不是破產, 所以構成債務轉移,所以這個合同一方現在就成了商船三井。我認 為這個捕獲不是戰爭,中日雙方當時確實處於戰爭狀態,但是雙方 實際上從來沒有正式宣戰,這就涉及到公法問題了,所以不能用戰 爭滅失條款免責。而且日本捕獲船程式也不合法,不是一個海軍大 尉就說了算的,日本是有一個委員會決定這個的,沒有委員會的裁 定不能捕獲船舶。所以他們按照合同應該還船,而且不能援引戰爭 條款(War Clause)來宣佈船舶已經滅失,不承擔責任,最終這個 案子判了2億多,2014年將三井的船扣在寧波執行,判決書我還存 著呢。這個案件我是一分錢沒拿,主要就是覺得應該爭口氣。 【本文由海外抗日戰爭紀念館 https://www.sfpacificwar.org提供】 ■ 陳順通先生(1897年1 月-1949年11月) ■ 戴芸香與子、女以及孫輩等合影(1979年4月) ■ 陳順通之女陳愛棣參加大芝加哥地區華僑華人紀念 抗戰勝利70周年並講述其父自沉貨輪 阻敵報國的往事 (2015年8月)。 ■ 戴芸香與兒子陳乾康 (攝於1970年代,上海 寓所) ■ 圖一、二、三、四 國史館館藏國民政府時期「行政院 准上海中威公司等請求還被擄船舶」以及「外交部王世傑 部長等簽發的中威公司等索賠檔以及附件等」。 ■ 圖 五 、 六 、 七 、 八、九 國 史 館 館 藏 「 順 豐 輪 」 (6725噸)、 「新太平輪」 (5025噸)船 舶概況。 一 五 六 七 八 九 三 二 四 ■ 順豐輪(6725噸) 作者:陳經緯 (陳順通之孫) 「中威船案」捍衛主權的里程碑 ■ 新太平輪(5025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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