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2026星島日報(美西版)

A15 02.12.2026 星期四 港聞 利誘賣身鞭打逼飲尿 性虐男童積犯重囚10年 38歲男子利誘兩名15歲男童 成為其「奴隸」,鞭打男童及強逼 飲尿,及多番與其肛交、口交和 性虐。 他早前承認與未成年男性肛 交、非禮及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等 共17罪。 法官潘兆童昨於高等法院判 刑指,被告為戀童癖,中三時涉 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 罪至今仍然責怪事主,重犯風險 極高,過去更有多次同類案底, 每次出獄後短期內再犯案,為起 阻嚇及保障社會,終判囚10年。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潘官昨指,38歲男被告羅俊 彥並非初犯,有17類同案底,過 往監禁刑罰對他毫無阻嚇作用, 重犯風險極高,缺乏真正悔意。 報告顯示他自幼孤獨,童年晚期 已有偷竊行為,中三時涉性侵犯 男同學,人格特徵顯示他高度敏 感、容易產生恐懼、經常責怪他 人,並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及戀童 傾向。 本案罪行涉及濫用信任、威 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 兩名事主亦因本案倍感羞恥,難 以信任他人。為反映罪行嚴重性 及保障社會,須判處阻嚇性刑 罰,考慮被告認罪,終判囚10 年。 被告承認本案17罪,包括5 項非禮罪、9項與16歲以下男性 進行的同性肛交、2項未經同意 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1項向年 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 為罪。 案發時,被告藉男同志交友 應用程式「Blued」先後認識男童 X及Y,直言願付錢換取他們的 「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 日期、地址及裸照。被告與兩男 童發生性關係,並曾鞭打他們、 以眼罩蒙Y眼、為Y戴狗頸圈拖 行、逼Y飲尿液等。 本報記者劉曉曦、王仁昌香港報道 涉案保單內有約11360美元帳 戶結餘,辯方認為直到成功 退保之前,帳戶結餘也只是據法 權產,不屬於控罪所指稱的「資 金」。鄭官反駁指保單只需經過計 算就可以確定保單結餘,退保後 保單結餘便會交予有關人士,故 裁定保單結餘屬於「資金」。鄭官 續指涉案友邦保險代理證供簡單 直接,合情合理,接納其證供, 而郭賢生去年4月30日早上被捕, 警誡下稱「份保單係我供嘅,佢 (郭鳳儀)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 咗佢囉」,因此鄭官接納郭賢生案 發時企圖處理涉案保單。 根據雙方同意事實及庭上證 供,郭父於去年初曾赴海外與郭 鳳儀會面,並於返港後向涉案女 保險經紀提供載有郭鳳儀簽署的 文件,要求更改保單持有人,再 取消保單並提取保單內約9萬元餘 額。涉案保險經紀在庭上供稱, 郭父去年初曾向其查詢提取保單 餘額的程序。她解釋,如由持有 人郭鳳儀簽署取消,餘額會以支 票支付予郭鳳儀;若由郭父以持 有人身份取消,支票則會以郭父 抬頭發出。郭父疑因郭鳳儀被通 緝而無法回港兌現支票,遂赴海 外與郭鳳儀密會,返港後提交載 有郭鳳儀簽名的保單持有人轉名 表格,將保單持有人改為自己, 再取消保單並取回餘額。控方在 結案陳詞中指出,條例的立法目 的在於阻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的 資產;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則 補充,條例旨在向潛逃者施壓, 因此無論意圖為何,只要直接 或間接處理潛逃者的資產,均屬 犯罪。鄭官指出涉案保單乃信託 保單,受保人郭鳳儀同時是受益 人,在郭鳳儀年滿18歲之前,郭 賢生只是以信託身份代為持有涉 案保單,以保護受保人利益,郭 賢生無權任意處理保單權益。鄭 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郭鳳儀拒絕 接受保單,保單乃基於信託而非 基於合約關係。 辯方求情指現年69歲的郭賢 生只是打算取回個人資產,無證 據顯示會給予郭鳳儀,本案性質 接近「洗黑錢」,涉款約9萬港元, 歷時少於2個月,時間短,案情 輕微;辯方的抗辯亦以法律爭議 為主,希望法庭判處約14日短期 監禁,足以阻嚇懲治,反映立法 原意。鄭官質疑立法目的不止於 此,還要向潛逃者施壓。高級助 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亦不同意 立法目的如此狹窄,又指國家安 全罪行屬例外罪行,不得判處緩 刑。 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逃亡美國後,被香港國安 處懸紅通緝,其父郭賢生去年初打算取消為郭鳳儀投保的保險 時,協助更改保單持有人,提取近9萬元結餘,否認企圖處理屬 於潛逃者的資金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昨於西九龍裁 判法院裁決時認同控方指,根據條款郭鳳儀成年後自動成為保 單持有人,裁定郭賢生企圖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成,押後 案件至本月26日判刑,期間郭賢生還柙看管。 處理潛逃者資產罪成郭鳳儀父候判 圖將自己改為保單持有人提取9萬元結餘 ▍本報記者陳子豪香港報道 ▍ 勾結外國勢力 列 「指明潛逃者」 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 家安全條例》第90(2)(b)條,就 「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採取執 法行動。法庭於審訊期間強調,立 法目的在於向潛逃者施壓,因此 不論意圖為何,只要直 接或間接處理「指明潛逃 者」的資產,均屬犯罪。 判決既彰顯法律的嚴正 與公義,也凸顯打擊措 施的成效,展現警方「雖 遠必誅、違法必究」的決 心。 郭鳳儀自2019年黑 暴以來,積極在國際 線上策動反中亂港活 動,曾出席海外會議及 活動,向外國政客及官 員乞求對中港進行「制 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 對行動。 其犯罪行為涉嫌干 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 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 2023年7月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 處公開通緝。其後,特區政府保 安局於2024年12月根據《維護國家 安全條例》刊憲, 將郭鳳儀列為「指 明潛逃者」,並向 其施行包括「禁止 提供資金或處理資 金」、「撤銷特區護 照」等措施。 本案警惕社會 大眾,切勿與逃犯 勾結。根據法例,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 處理屬於「指明潛 逃者」的任何資金 或其他財務資產或 經濟資源,屬嚴重 罪行,一經定罪可 被判處監禁7年。 ■郭鳳儀涉嫌干犯《香港國 安法》,2023年7月起被香 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開 通緝。 ■被告郭賢生(左)去 年初打算取消為郭鳳 儀投保的保險時,協 助更改保單持有人, 提取近9萬元結餘。 鄭官指當郭 鳳儀年滿 18 歲, 郭賢生信託人身 份便已終止,不 再 是 保 單 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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