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2024星島日報(美西版)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嫌串謀於二 ○一九年十二月一次大型示威遊行中,放置兩個 炸彈,並計劃殺警及搶槍,唯最終計劃未能成 事。警方於計劃行動當日展開拘捕行動,先後拘捕 十四人,其後全數被控以相關罪行。本案亦首次引 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 控告其中十人。 案件開審前,案中七名被告包括吳智鴻、鍾雪 瑩、蔡凱明、陳玉龍及三名從犯證人黃振強、彭軍 壕、蘇緯軒已認罪。七名不認罪被告經過八十一 日審訊,當中傳召共三十一名證人作供,包括三 名從犯證人及多名專家證人,由陪審團經過退 庭商議後作出裁決,並裁定被告賴振邦罪名 成立,其餘六人脫罪。 ▲ 案中兩團夥原本打算於一九年十二月八日,民陣 在灣仔舉辦遊行期間落實殺警行動,有「屠龍」成 員更聲稱目標是要殺死三十名警察。 及時制 止 恐怖 襲擊 F6 香港時事 星期天周報 09.08.2024 星期日 案中吳智鴻、黃振強及彭軍壕承認主要控 罪,即《反恐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 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 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蘇緯軒承認「串 謀謀殺」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等三罪;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罪;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 品」罪;而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及彈藥」等兩罪。 庭上證供顯示,屠龍小隊與吳團夥早於 二○一九年九月已安排隊員到台灣接受軍 訓。於十一月十七日凌晨,吳帶兩隊成員 前往西貢行山試槍及試爆炸藥,及後吳將一 支手槍交其中一人保管;翌日吳向黃提及 「20kg」炸彈,要求「屠龍」在計劃中負責引警 察到場。 兩團夥原本打算於十二月八日民陣在灣 仔舉辦遊行期間落實殺警行動,由「屠龍」負 責引警方至放置炸彈的位置,吳團夥則負責 引爆兩個內藏鐵釘的炸彈。 專家指較大的那個炸彈能對四百米範圍 內的人造成傷亡。吳另外亦指示槍手蘇在高 處射殺警察再安排人手於現場趁機搶走警 槍,「屠龍」成員更聲稱目標是要殺死三十名 警察。蘇亦承認在計劃中擔任槍手角色,並 已備長槍。 控方於庭上強調整個計劃未能實行的原 因,是因為警方於兩團夥行動前展開拘捕行 動及成功阻止計劃,否則受害的不只是警 察,更可能對大量參與遊行的示威者甚至途 人造成嚴重的傷亡。 湯家驊傾向信法官 審訊期間,張慧玲法官曾明確指出案中 有多項獨立證據證明三名從犯證人的供詞, 以至後來警方檢獲真槍及炸彈等事實,均證 明串謀很明顯經已存在,著陪審團只需考慮 各被告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推論為串謀 的一分子。 張官亦提醒陪審團「串謀」不必有書面紀 錄,言語或行為均可達成協議,而該協議是 打算實行非法目的;而串謀者之間可以互不 相識,不必知道所有細節,只需知道自己角 色及共同目標。 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這 宗案控方證據充足,包括有直 接證據、環境證供作佐證,並 有三名認罪同案被告在庭上指 證其餘不認罪的被告,但陪審 團卻表現出對法例定義和證據 理解存在疑問,令人質疑陪審團 的裁決存在錯誤及不公平。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 示,相信陪審團基於事實作出裁決,但據其 職業生涯觀察,陪審員裁決較難排除個人感 情,而法官具備更多專業知識,因此他傾向 「相信法官多過相信陪審團」。結果陪審團經 過退庭商議後作出裁決,裁定被告賴振邦罪 名成立,其餘六人脫罪。 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由陪審團 判決,他們的決定理據不會公布,特別是不 知道其他有深度參與被告可以脫罪的原因, 「更值得注意的是陪審團判定事實後,控方不 能就事實判定上訴,因此不能就無罪裁決提 出上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早在二○二二年 已指出,在普通法司法體系內有一項共識, 即陪審團並不適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 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 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範疇的案件。 ▲ ▲警方於十二月八日展開拘捕行動,在「屠龍」的安全屋內 搜出兩件避彈衣;在摩星嶺橋底及拘捕吳智鴻、蘇緯軒二人時 檢獲共四支真槍,包括蘇家中檢獲的一支 AR15 步槍,及共 接近四百發子彈;以及於華仁書院斜坡起回上述一大一小共重 二十公斤的遙控引爆炸彈。 ▲蘇緯軒被捕後承認,他於計劃中擔任槍手角色。 現聖誕、新年特價 ! 「 屠龍」 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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