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9-2022 星島日報(波士頓、芝加哥)
港聞 疫情下,娛樂場所過去兩年多次因為防 疫要求而停業,熟悉香港商鋪市況的香港鋪 位精英會主席陳志寶表示,夾公仔店的負責 人過去大多在政府公布防疫禁令後跟隨停 業,因此生意亦大受損失,相關店鋪數目於 近期已大跌近一半,現時於該會數據顯示, 全港僅有約七十至八十家夾公仔店。不過他 認為,若果今次案件確定相關店鋪不受防疫 禁令約束,夾公仔店老闆的風險大減,或吸 引更多店主增設分店拓展業務。 疫下店鋪減半 僅剩約80家 陳志寶稱,夾公仔店於過去數年成為熱 潮,因應相關店鋪的營運成本不算太大,因 此吸引新晉老闆小試牛刀創業,主要吸引年 輕客源消費。他稱,由於這類鋪位的定位相 當清晰,而且市場上亦有固定的捧場客,因 此即使受到五波疫情衝擊,唯市面上仍有不 少夾公仔店開業。 唯陳志寶稱,在疫情下該類鋪位的生存 之道亦出現變化,由疫情前曾經一度有多家 夾公仔店進駐一線核心鋪,至及後接連有夾 公仔店放棄一線鋪位的據點,轉戰民生區 二、三線的鋪位,冀可藉此削減經營成本。 他稱,因應短租鋪位的租金,一般僅為長租 店鋪的兩成半左右,同時處理租約安排更為 靈活,因此深受夾公仔店的老闆垂青。 就現時整體租務市場,陳志寶稱,因應 過去政府多次收緊防疫措施,夾公仔店的老 闆過去大多跟隨停業,致生意受到重擊,現 時生意大不如前,反而「主攻」零售用品的店 鋪,例如口罩專門店或銷售手機配件的店鋪 等,卻趁租金回落希望進駐核心區的一線大 鋪。 倘豁免遵停業令 專家:或吸引拓展業務 夾公仔店涉娛樂場牌 上訴裁決影響大 食環署多宗案件 等候判決提告 旺角兩家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 控告無牌經營,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 例》,原審裁判官認為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 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律政司不服裁 決提出上訴,指玩夾公仔機需要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 能力,涉及遊戲成分,屬《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為 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不但過程歡愉,亦會吸引 人群聚集。唯夾公仔店則認為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 販賣機均不受條例所限。法官黎婉姫表示需時考慮,定 於八月二十四日頒布書面判詞。據悉,食環署手頭上每 個地區仍有多宗類似的夾公仔店無牌經營案件,以待本 案有結果才決定會否繼續提告,一旦律政司勝訴,無牌 經營的夾公仔店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另 在罪行持續期間可再判每日罰款二千元。 本報記者劉曉曦香港報道 大老山隧道發生奪命交通意外, 一名男子駕駛私家車往沙田方向行駛 期間,突在隧道內昏迷,車輛頓變失 靈「無人車」,高速直撞電動私家車尾 部,男子送院後搶救不果,電動車司 機則受輕傷,同樣傷勢輕微的死者八 歲兒子親歷父子天人永隔,表情一度 呆若木雞,似未懂得如何反應。 大老山隧道十八日午五時許發生 兩車相撞意外,釀成一死兩傷。現場 消息稱,偕同八歲兒子的四十八歲姓 黃男子駕駛白色私家車,沿隧道快線 往沙田方向行駛,其間疑因隱疾突然 昏迷,車輛高速撞向前方的黑色電動 私家車。 同車8歲兒睹父亡神情呆滯 車禍發生後,黃被困車內昏迷 不醒,警方到場後封鎖隧道,消防 員將黃救出,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 救,其後證實不治。傷勢輕微的八歲 兒子則在車外安全位置等待,從目擊 者拍攝相片所見,男童表現呆滯,似 難以接受眼前景象,他不久向警員交 代車禍經過,提及父親突然「暈咗」; 二十八歲姓黃電動車司機則報稱頸部 輕傷疼痛,與死者兒子一併送院治理。 由於當刻正值下班高峰時間,隧 道管理人員僅封閉快線,繼續開放慢 線予車輛行駛,以疏導車流,肇事車 輛其後被拖出隧道,可見白色私家車 左邊車頭嚴重損毀,車頭兩個座位前 方的安全氣袋彈出,黑色電動車右邊 車尾亦被撞至變形,警員其後召拖車 到場,將兩車拖走作進一步檢驗,管 道快線於十八日晚七時十七分解封。 雙線變為單線行車,亦導致東九 龍交通大擠塞,根據網上地圖實時交 通情況,從大老山隧道延伸至觀塘繞 道的車龍長達十二公里,觀塘道及新 清水灣道的車龍分別長達四公里,及 至回復雙線行車後,車龍才逐漸消散。 本報記者徐裕民香港報道 前香港言語治 療師總工會五名成 員涉發布「羊村」繪 本 煽 動 案 , 律 政 司十八日結案陳詞指,控方只需證明 涉案刊物本身具備意圖,以及被告明 知刊物含煽動意圖仍繼續發布,便足 以入罪。而涉案繪本內容含「反中情 緒」,並仇視內地人,嚴重損害「一國 兩制」的底線。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辯方提出數 項爭議,包括涉案的煽動刊物罪是否 合乎憲法,尤其該控罪是否按《基本 法》第三十九條所訂明可限制港人享 有權利和自由的「依法規定」,以及控 罪是否構成不相稱地干預《基本法》第 二十七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 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 員伍淑娟十八日陳詞指,辯方援引的 多宗海外案例,與香港的社會背景、 情況不同,亦與特區「一國兩制」憲法 體制不符,故主張該些案例並不適用 於本案中。 控方續提及,煽動罪屬普通法罪 行,針對危害國家等的罪行,包括煽 動他人顛覆反對政權及或對其離叛、 擾亂公眾秩序等,近乎叛國罪。 指煽動罪近乎叛國罪 伍稱,二○一九年社會亂象導致 國家面臨分裂的危機,嚴重破壞「一國 兩制」、削弱法治、危害國家安全和發 展利益,因此全國人大作出「528決定」 訂立《國安法》,法庭在審視本案控罪 的合憲性時,需考慮有關的立法歷史 和社會背景。 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乃特區政 府的憲制責任,但由於《基本法》第 二十三條尚未完成立法,令本案煽動 罪等涉及國安的現行法例處於「休眠」 狀態,因此控罪合憲。 伍指,控方舉證時只需證明涉案 刊物本身具備意圖便可入罪,以及被 告知道刊物含煽動意圖,毋須證明發 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動的意圖。 伍舉例指,如果一名大學生受薪 派發港獨傳單,假如他明知這些單張 內容含港獨意味仍協助發布,不論他 是否支持港獨,已可構成煽動。 相反,如果一名外國人派發港獨 傳單,他未必明白傳單內容,就不屬 煽動罪。 五名被告依次為二十六歲黎雯 齡、二十七歲楊逸意、二十八歲伍巧 怡、二十五歲陳源森及二十六歲方梓 皓,均報稱為言語治療師,分別為時 任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副主 席、秘書、司庫和委員。 三十四歲女文員由二〇二二年五 月中旬至七月上旬之間,涉嫌以代訂 迪士尼樂園門票及酒店套票為名欺詐 財產,十八日解西九龍裁判法院提 堂,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罪,控方指,初步估計有二十六名事 主受騙,涉及款項十五萬四千元,但 警方相信受害人數多達三百人。裁判 官李志豪將案件延至十月十日,以待 警方進一步調查其他受害者、銀行及 迪士尼樂園記錄,被告須還柙候訊。 被告陳家穎,被控於本年五月 十七日與七月九日之間,虛假地表示 有迪士尼樂園門票及酒店套票出售, 不誠實地取得張麗琪、陳倩媚、翁雅 雯、周穎詩、區梓螢、韓娜、曾淑 婷、何建邦、蘇嘉瑩、陳浩良、葉倬 彤、鄭芷欣、陳詠沁、羅慈恩、羅小 渝、鄧穎臻、麥曉濤、林秀珠、鄧嘉 妍、陳美琪、鄭聰靈、湛可悅、李玉 菁、譚麗娜、黄美琪及曾愛玲的合共 港幣十五萬四千六百一十三元六角,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上述二十六人的財 產。 司機突昏迷 大隧追撞1死2傷 律政司:只需證刊物具煽動意圖可入罪 代訂迪園套票騙案 女文員還柙 羊村 繪本案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公司負 責人出席聆訊。 案中控辯雙方爭拗重點 夾公仔機涉及遊戲成分,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扭蛋機雖提供娛樂的成分,但主力販賣人氣產品,視 乎情況,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夾公仔需要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能力,憑經驗掌 握適當角度,絕對稱得上是「遊玩」 律政司 (上訴方) 夾公仔店 (答辯方) 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均不屬《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 所指的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如律政司認為應規管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等,應向立 法會建議立法規管 夾不到公仔與扭不中心儀貨品情況相似,兩者同是銷售產品 涉 案兩家夾公仔店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及二樓,各鋪佔地四百 多平方呎,共有三十二部夾公仔機,店內亦有找換機,食環 署於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巡查及拍攝店鋪營運情況,發現兩店 涉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無牌經營。原審裁判官認為夾公仔機與 扭蛋機性質相同,不屬娛樂裝置,故裁定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 照。 律政司指考驗技巧運氣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認為,如機械裝置提 供娛樂及歡愉成分,便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在夾公仔機的 情況,玩家藉著操控系統如按鈕或操控杆等,以獲取物品,涉及遊 戲成分,故屬《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所指的為遊樂而設計的「機 械裝置」。玩家投幣至夾公仔機,藉著移動操控杆抓取物品,需要 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能力,憑經驗掌握適當角度,雖然不一定會 夾中任何心儀公仔,絕對稱得上是「遊玩」。 而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主力用作販賣用途,扭蛋機販賣人氣動 畫特定主題產品,買家投入金錢後隨機取得貨物,只涉及單一扭動 機關,操作簡單,沒有太多遊玩成分,而且買家能從招紙介紹中預 知他們能取得甚麼類型的產品,只要投幣便必定能隨機取得貨物, 目的明顯是販賣貨物,並非為遊樂而設計。黎官一度質疑:「扭蛋 機唔係俾人玩㗎咩」,控方解釋指,扭蛋機提供娛樂的成分亦只是 提高銷售額的伎倆,主要是買賣流行產品,毋須牌照管制。 辯方:店家無責任控制人流 控方認為科技日新月異,夾公仔機機種五花八門,夾公仔機台 主為了控制經營成本,會使用程式控制機械爪抓件的成功率,玩家 或需投入大量金錢才能抓取喜愛的物品。而「必中模式」需要玩家投 幣特定金額後,才能讓玩家夾至成功為止,否則一定「蝕大本」,故 投幣價格便會提高,夾公仔機「一般模式」及「必中模式」之目的仍是 謀利,同時存在遊戲成分,與一般販賣貨物的模式不相同。 代表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的大律師李健志指,夾公仔機 是由「台主」非「店主」所擁有,而且夾公仔店「無門無閘」,二十四小 時開放,市民可以自由進出,認為店鋪只是提供場地予台主擺放夾 公仔機,沒有責任控制人流,所以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 均不受條例所限,如控方認為應規管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 機等,應向立法會建議立法規管。 李亦認為如控方同意扭蛋機屬於有娛樂成分的「機械裝置」,但 卻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則是選擇性執法。市民夾不到公仔 與扭不中心儀貨品情況相似,扭蛋機更有招紙遮蓋物品,令扭蛋機 比夾公仔機更加充滿未知之數,但兩者同是銷售產品並非遊玩。 ■ 任職言語治療師的被告楊逸意。 資料圖片 ■ 案中其中一家公仔店,位於 旺角信和中心M樓。 陳浩元攝 ■ 目睹父親疑昏迷釀成車禍的八歲男童(圓圈示),表情一度呆若木雞。 網上圖片 ■女被告經常到酒店為客人打點。 資料圖片 ■ 輕傷電動車司機送院治理。 徐裕民攝 2022年7月19日 星期二 A10 廣告。爆料。查詢 212-69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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