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周刊1076期_08_25_2024(美東版)

人,包括三名從犯證人供詞,加上 控方展示群組對話,列出各人參與 ﹁串謀﹂實證,展示各被告涉知悉 計劃,在共謀殺警的計劃上各有角 色。 其中吳智鴻早於一九年八月在 不同場合向同案被告透露有意使用 軍火對付警察。吳智鴻、張銘裕、 李家田、彭軍壕、賴振邦及許湛榮 六人在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晚至十七 日凌晨到西貢試槍及炸藥,事後吳 智鴻更把一支手槍交予李家田保 管,反映眾人定必知悉兩團夥計 劃日後將使用槍及炸藥。 控方強調,考慮一九年下 半年的社會氛圍,案中的﹁串 謀﹂可謂呼之欲出,眾被告 亦必然是有共識使用槍械炸 彈殺警。控方又指,黃振 強於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與吳智鴻見面並討論殺 湛榮被控一項串謀 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罪;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 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 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一項串謀謀 殺罪。 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 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另一 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 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罪;三名已認罪被告,黃振強、 彭軍壕和蘇緯軒為從犯證人,各 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 炸罪。 串謀定義成焦點 控方於開案及結案陳詞時均有 指出控罪中﹁串謀﹂部分定義,同 謀者達成不合法協議,作不合法的 事情,並知悉行動的最終目的, 已符合﹁串謀﹂的元素,認為案 中被告參與程度已達致控罪﹁串 謀﹂定義。不合法協議一旦形成, 同謀者可於不同時間加入或退出, 亦可各不相識,辯方亦接納﹁串 謀﹂者不需要知悉整個串謀內容。 案中達成﹁串謀﹂的控罪基礎在於 各人達成協議。 綜觀案情,﹁屠龍小隊﹂及吳 智鴻團夥經過不同階段的準備,包 括赴台灣軍訓,返港後開始物色炸 彈原材料、西貢行山測試槍械炸藥 至製作炸彈遙控裝置及組裝兩枚炸 彈,逐步落實計劃,最終計劃於 十二月八日遊行期間射殺警察及引 爆炸彈。 辯方於結案陳詞時,指眾被告 對案中﹁串謀﹂並不知情,試圖把 責任推卸至吳智鴻及從犯證人黃振 強,又指出黃與另一從犯證人彭軍 壕有誘因作供。 不過,案中三十一名控方證 ▲屠龍小隊原定在「民陣」一九年十二月八日發起遊行時實行殺警計劃,幸被警方及時阻止。 ▲ 槍手蘇緯軒於一九年 十二月在大埔被捕。 新聞內幕 19 2024 0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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